《21世纪基督徒装备100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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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基督徒装备100课- 第1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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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此定规的目的有三:(一)避免让「不合宜的事」(《《新译本》》译为「丑事」)污染婚姻关系的神圣;(二)保护妇女免被丈夫无故离弃;(三)提供离婚妇人证明文件免被视为娼妓或离家出走、不守妇道的女人。

    二、在第一世纪犹太人的社会里,婚姻仍是女人的主要归宿,因此离了婚的妇人,多数会再婚,也不算犯淫乱罪。然而人却认定在婚姻中只要有「不合宜的事」,那么离婚不但是合法的,也是必须的。因此当时犹太拉比中的撒买学派和希利学派的主要争论不是「能不能离婚」而是「在什么条件下离婚」。前者认为「不合宜的事」只指「在婚姻上的不忠」,而后者则连妻子不照着丈夫指示的方向走等都构成离婚的理由。当时男人把妻子当成财产一样,随便更换,女人虽然几乎没有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利,但却可能故意做一些事情,激其丈夫和她离婚,以致她能再和别人结婚。

    而在同一个时代的希腊和罗马社会里,离婚更是轻而易举的事,无论是丈夫或妻子藉着分居而造成离婚的事实,都与法庭无关,但孩子归丈夫,而妻子得以保有嫁妆,以致当时多数的家庭属同父异母的家庭。

    三、就主耶稣在各福音书中有关离婚教导的表面差异,学者试着从下列几个途径去解决:

    (一)主耶稣在福音书上讲论有关离婚与再婚的经文的教导(参太五31、32,十九3~12;可十1~12),有如十诫般的律法原则,而非法律的施行条例,在应用时需要加以界定。此外,这些教导用的是夸张法(hyperbole),直指神原有的心意和律法的基本精义,凸显婚姻的神圣与永久性。它不能照字面的意义采纳,需视实际的案例而定,但其重点一定不能失去,为的是要迫使我们改变思想和行为。

    (二)耶稣拒绝从律法的层次来看离婚,因此既没有支援希利学派从容离婚,也没有赞同撒买学派仅许可在配偶犯淫乱时必须离婚。耶稣直指起初神设立婚姻时的心意,强调在天国的伦理里,婚姻诚然是永久而不可分的,绝无例外可言(参可十10、12;路十六18)。然而我们现今处在一个天国固然已经临到,但尚未全然实现的世代,人心仍然像摩西与耶稣的时代一般刚硬,因而离婚与再婚的现象仍不可免。这才会有《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节和十九章三至十二节中,许可因淫乱的理由而离婚的例外。

    (三)就经文的背景而言,《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的记载都很绝,毫无离婚的可能。在《马可福音》第十章一至十二节,主耶稣是在回应那些曲解圣经,且存心想用离婚问题来陷害他的法利赛人。他们的问题是「能不能离婚」,主耶稣就以摩西律法的真意和神起初的心意回答他们,而没有谈到「在什么情况下可离婚」。主耶稣也不是在回应那些在痛苦婚姻中挣扎的人。他对后者的回应可能比较像对那在行淫被抓的妇女(参约七53·八11)以及那位有五个丈夫的井旁妇女的回答一般(参约四4~29)。而对那些另结新欢,为再婚而离婚的人,主耶稣在《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节的回应:「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耶稣强调纵使他们用的是社会所许可离婚与再婚的途径,但在神的心目中仍算是淫乱。

    四、保罗并不认为主耶稣对离婚与再娶的教导是包括了所有情况的律法定规,否则他不会自由地再增加「离弃」这个因素。因此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七章十至十五节延续主耶稣对离婚的教导,一方面肯定婚姻的永久性,要基督徒努力维护婚姻,此时和睦的原则重于不离婚的原则,「就由他去吧」。至于再婚的可能,学者指出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七章十五节所说的「不必拘束」(notbound),用在当时犹太人的离婚文件中,表示可自由再婚。相似的,《哥林多前书》第七章二十七至二十八节:「你没有妻子缠着呢」(NASV:Areyoureleasedfromawife;《吕振中译本》:你得解脱离开妻子了吗?)意指曾经结婚,但如今可能「离婚」或「丧偶」的情况。对这样的基督徒,保罗说:「(你)就不要求妻子,(但)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显然,在每一个个案里,如果离婚的理由可以被接纳,那么再婚的可能也就被许可了。

    五、我们可将主耶稣许可「因淫乱而离婚」的例外,连同保罗许可「因不信的丈夫离弃而离婚」的例外,回归到婚约中的两个主要部分:「二人成为一体」的性亲密关系,以及在「离开与联合」中所表达的忠诚与委身。显然,对婚姻的不忠破坏了夫妻一体的关系,而离弃则否定了对婚姻的委身。

    六、布隆伯格(Blomberg)根据《创始记》第二章二十四节进一步提出,「淫乱」与「离弃」这两个行为的共同点是,在正式离婚生效以前,它们都已经摧毁了婚姻的实质。他从而提醒我们小心避免把圣经表面字句当成律法来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或不可以离婚,而应当在竭尽所能来维护婚姻的大前提下,本着相同的原则,依每一个个案的情况来考量离婚的可能。哈格纳(Hanger)在诠释《马太福音》第十九章三至十二节时亦强调:「惟有不当的圣经盲从主义(unjustificableBiblicism)才会坚持勉强将新约伦理的理想用来残忍而狠心的态度把这段经文的教导当成律法的条例来执行」。基督教伦理学者斯坦利·格伦斯(StanleyGrenz)从福音派信仰的角度来看如何决定离婚与再婚的问题时指出:配偶虽然没有犯淫乱或离弃的罪,却以不变应万变,没有任何用心营建婚姻的意愿与行动,持续地在物质、身体与精神虐待另一方,染上酗酒、赌博、吸毒和色情等恶瘾而不肯悔改治疗时,无辜的一方在竭尽所能而无济于事之后,为了个人与子女的福祉,未尝不能考虑离婚与再婚。我们的目的当然不是要为离婚大开方便之门,但是如果我们拒绝以此原则来考虑任何例外的情况,结果可能会造成身心更大的创伤。针对此点,安得列亚斯·科斯坦伯杰(AndreasJ·Kostenberger)则按着(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至十七节的原则谨慎使用。

    七、当今教会的重点要摆在预防、教导、强化与挽回婚烟关系:神的标准从不改变,而教会必须强调预防与教育。人难免会有软弱跌倒的时候,基督徒不因为配偶犯了淫乱或离弃的罪,就以为必须离婚,而愿竭尽所能来使婚烟恢复健康的光景。这对受了伤且失去信任的受害者而言,当然不容易。然而耶稣所宣告的国度生活正是医治与恢复的源头,把圣灵更新的力量带入基督群体中所有的关系。不论离婚的理由是否合乎圣经原则,它都是罪,却不是一个不可饶恕的罪。一旦离婚成为事实,就要开始挽回之道。

    八、晚近英国(UnitedKingdom)学者大卫·英斯通——布鲁尔(Davidlnstone…Brewer)对这个主题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新亮光:

    (一)按着新约时代的拉比文献显示,不生育、性的不忠、物质上的忽略以及情感上的忽略都构成离婚的理由。后二者乃是按着他们对《出埃级记》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节诠释的结果。作者称第一世纪犹太人对这段经文的诠释,乃是其研究最重要的考量(第100页)。《新译本》将该段经文翻译如下:「如果他另娶一个妻子,那么,对她的饮食、衣着和性的需要,仍然不可减少。如果他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自由出去,不必补偿什么。」拉比将衣食的缺乏归类为物质的忽略,而性的的需要不能满足、残酷(cruelty)和羞辱(humiliation)等则归类为情感的忽略(第102页)。不但男方可提出离婚,女方亦可请求法庭判决离婚。若离婚的理由不成立,当事人的再婚亦不成立被视为淫乱(第125页)。

    (二)当时拉比间的撒买学派和希利学派都接受上述的离婚理由。当我们诠释主耶稣对离婚的教导时,不但要考虑这两个学派的相异处,也要考虑他们的相同处(第111至112页)。这一点似乎是其他学者都忽略的。

    (三)英斯通·布鲁尔从拉比文献中列举了许多希利学派与撒买派对离婚案件长短不等的辨论及判决的记录(第161页)。由于当时的读者对有关离婚律法的背景有共识,因此对那些最后留下来的浓缩文件不会产生误解。作者认为我们应采相似的原则来看福音书中有关耶稣对离婚与再婚教导的记载(第165页):《马太福音》第十九章至十二节算是较详细的,但省去了大家都同意的离婚根据(参出二十一10、11);《马可福音》第十章二至十二节比《马太福音》第十九章三至十二节少的几句话,是当时犹太读者知道且可自己补上去的;《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节略去了所有的诠释,只留下《申命记》第二十四章一节的休书及淫乱的例外作为提醒;《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节则是最浓缩的记录(第167页)。赫思赞扬英斯通·布鲁尔为《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节和十九章三至十节两者间的差异提供了最令人满意的解释,同时也同意耶稣应和撒买学派一样接受《出埃及记》第二章十至十一节作为合法离婚的理由。

    (四)作者进一步指出,与当时拉比的教导比起来,耶稣对婚烟的教导有六大独特的重点(第178至183页):

    1.婚姻应是一夫一妻制——这有别于当时仍被许可的一夫多妻制。

    2.虽然当时大多数人随从希利学派而对《申命记》第二十四章一节作最宽恕的解释,许可男人以任何理由离婚,主耶稣却根据《创世记》第二章二十四节,强调婚烟乃一生之久,人不可分开。

    3.当时的拉比认定若配偶有淫乱的嫌疑或事实,离婚乃是必须的。但耶稣却认为即便如此,离婚并不是强制的。

    4.当配偶硬着心而持续不忠或不肯履行供应衣食和同居的义务(参出二十一10、11)时,离婚是被许可的(第143、146页)。

    5.婚烟不是必须的,因此不生育也不构成离婚的理由——对当时的犹太男人而言,「生养众多」的命令使得不生育构成离婚的理由,耶稣却教导人可为天国的缘故而守独身(参太十九10…12),因此结婚与生育不再是必须的(第167f)。

    6.撒买学派虽然对离婚的定规比希利学派严谨,却接受后者为法庭的裁决。换句话说,只要希利法庭判决离婚生效,不管是根据什么理由,撒买学派的人都接受(第130至131页)。然而耶稣却坚持:「(除了大家都接受的《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节之离婚理由外)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若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十九9)(第167页)

    (五)英斯通·布鲁尔另一个重要论点,就是将《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节与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七章的教导相连结:《哥林多前书》第七章三十二至三十四节中「世上的事」指的是衣食等物质的需要,《哥林多前书》第七章三至五节中「不可彼此亏负」指的是性的需要(第103页)。这个原则也在基督徒的婚烟誓约当中,藉着《以弗所书》第五章二十八至二十九节的「爱……保养(使满足)……顾惜(使温暖)」而表达出来(228f、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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