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佛+教+瑜+伽+学+之+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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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佛+教+瑜+伽+学+之+纲+要- 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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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观 相 。 此 现 观 决 定 相 有 十 种 : (1) 于 众 生 无 中 决 定 ; (2) 于 遍 计 所 执 自 性 无 中 决 定 ; (3) 于 无 我 有 ; (4) 于 相 有 ; (5) 于 粗 重 有 , 此 二 有 中 并 决 定 。 (6) 于 不 灭 中 决 定 : 指 或 ( 众 生 我 , 法 我 ) 无 故 不 灭 , 或 有 ( 二 无 我 ) 故 不 灭 。 (7) 于 无 二 中 决 定 , 谓 法 及 法 空 无 有 差 别 。 (8) 于 空 无 分 别 决 定 ; (9) 于 法 性 无 怖 决 定 , 即 愚 夫 于 此 性 处 生 诸 怖 畏 , 智 者 于 此 无 有 怖 畏 决 定 ; (10 ) 于 自 在 能 断 决 定 , 指 不 再 从 于 他 人 求 断 惑 方 便 。 又 现 观 决 定 智 , 与 境 和 合 相 , 究 竟 到 所 知 故 ( 除 此 以 外 , 更 无 异 境 可 需 求 故 ) , 即 现 观 察 欲 、 色 、 无 色 三 界 所 系 下 中 上 品 所 知 事 ( 烦 恼 ) , 故 名 现 观 。 

   出 世 间 智 能 为 现 观 , 非 世 间 智 。 处 正 现 观 位 能 断 见 所 断 惑 ( 主 要 是 我 见 、 戒 禁 取 、 疑 ) , 唯 是 见 道 , 非 修 道 故 。 现 观 唯 依 四 禅 , 不 依 无 色 定 。 唯 一 欲 界 人 天 二 趣 , 有 佛 出 世 , 能 起 现 观 。 于 恶 趣 中 , 不 起 现 观 , 因 有 苦 受 恒 随 , 极 为 忧 戚 , 不 能 证 得 诸 禅 定 故 ; 色 无 色 界 , 也 无 现 观 , 因 此 二 处 欣 掉 心 重 , 厌 离 心 羸 劣 。 

   现 观 还 可 根 据 层 次 不 同 分 为 四 种 : (1) 发 起 : 指 现 观 前 行 , 是 从 闻 所 生 智 , 乃 至 世 第 一 法 智 。 (2) 证 得 : 指 正 现 观 位 , 即 见 道 。 (3) 等 流 : 指 正 现 观 后 之 修 习 , 即 修 道 。 (4) 成 满 : 指 现 观 究 竟 圆 满 , 即 证 得 三 乘 极 果 ( 佛 或 阿 罗 汉 、 辟 支 佛 果 ) 。 

   若 论 现 观 体 性 , 以 六 种 差 别 显 示 : (1) 思 现 观 , 是 以 上 品 思 所 生 慧 或 此 俱 行 菩 提 分 法 为 体 。 成 此 现 观 相 者 , 能 正 了 知 三 法 印 义 , 余 无 能 引 转 。 (2) 信 现 观 , 是 以 上 品 世 出 世 缘 三 宝 净 信 或 此 俱 行 菩 提 分 法 为 体 。 成 此 现 观 相 者 , 于 现 在 未 来 , 终 不 宣 说 别 有 三 宝 。 (3) 戒 现 观 , 是 以 圣 所 爱 戒 ( 道 共 戒 ) 或 此 俱 行 菩 提 分 法 为 体 。 成 此 相 者 , 终 不 毁 犯 基 本 五 戒 。 (4) 现 观 智 谛 现 观 , 是 以 缘 非 安 立 谛 ( 真 如 、 胜 义 ) 或 此 俱 行 菩 提 分 法 为 体 。 成 就 此 现 观 者 , 不 依 于 异 见 或 妄 见 起 所 作 业 , 也 不 于 自 所 证 起 诸 疑 惑 及 染 著 一 切 生 处 ( 胎 卵 湿 化 ) , 妄 计 行 世 吉 相 而 得 清 净 , 诽 谤 三 乘 造 恶 趣 业 , 乃 至 最 多 七 生 证 得 漏 尽 。 (5) 现 观 边 智 谛 现 观 : 是 以 安 立 谛 ( 四 谛 ) 胜 慧 为 体 或 此 俱 行 菩 提 分 法 为 体 。 成 此 相 者 , 于 自 所 证 , 若 他 问 难 , 终 无 怯 怖 。 (6) 究 竟 现 观 : 是 以 尽 智 ( 即 断 尽 一 切 烦 恼 之 智 ) 、 无 生 智 ( 断 尽 一 切 烦 恼 知 其 不 再 生 之 智 ) 为 体 。 成 此 相 者 , 终 不 故 犯 基 本 五 戒 、 贮 积 财 物 、 受 用 诸 欲 , 又 不 怖 畏 不 可 记 事 , 不 计 执 于 诸 邪 因 论 ( 如 自 作 苦 乐 等 ) 。 可 见 , 现 观 之 体 , 即 是 般 若 之 智 。 

   综 上 所 述 , 《 显 扬 论 》 一 论 即 是 以 教 、 理 、 行 、 果 的 顺 序 来 安 排 其 内 容 结 构 的 , 虽 有 后 面 的 《 成 瑜 伽 品 第 九 》 、 《 成 不 思 议 品 第 十 》 、 《 摄 胜 抉 择 品 第 十 一 》 并 非 按 应 有 顺 序 加 以 排 列 , 而 是 分 摄 于 前 “ 行 ” 、 “ 理 ” 二 部 分 之 内 , 对 前 面 各 自 所 属 内 容 进 行 补 充 说 明 , 但 这 不 妨 碍 全 论 整 体 的 结 构 顺 序 。 关 于 全 部 瑜 伽 学 之 内 容 , 如 《 显 扬 论 》 卷 二 十 末 尾 ( 577 页 ) 总 结 说 : “ 若 略 说 瑜 伽 道 , 当 知 多 闻 所 摄 , 正 法 为 境 界 , 奢 摩 他 毗 钵 舍 那 为 体 , 依 止 影 像 及 依 止 事 成 就 。 如 薄 伽 梵 说 : 有 五 种 法 能 摄 一 切 瑜 伽 行 者 诸 瑜 伽 地 , 谓 持 、 任 、 明 、 镜 及 与 转 依 。 当 知 闻 正 法 是 持 , 所 缘 是 任 , 止 观 是 明 , 影 像 是 镜 , 事 成 就 是 转 依 。 ” 此 中 多 闻 正 法 属 于 教 , 所 缘 即 是 理 , 止 观 、 影 像 即 是 行 , 依 止 事 成 就 ( 转 依 ) 便 是 果 。 可 见 , 教 、 理 、 行 、 果 由 《 显 扬 论 》 所 赋 予 之 特 殊 内 涵 , 不 仅 是 《 显 扬 》 一 论 之 大 纲 , 也 是 整 个 瑜 伽 学 之 纲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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