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操论(6卷…2篇)
引言
每个人的品质,就它可能对别人的幸福发生影响而言,必定是根据其对别人有害或
有益的倾向来发生这种影响的。
在公正的旁观者看来,人们对我们不义的企图或实际罪行所产生的正当的愤恨,是
能够在各方面证明我们危害或破坏邻人幸福的唯一动机。使他愤恨的另一动机,是行为
本身违犯了有关正义的各种法律,这些法律的威力应当被用来约束或惩罚违法行为。每
个政府或国家殚精竭虑,也能做到,运用社会力量来约束这样一些人,这些人慑于社会
力量的威力而不敢相互危害或破坏对方的幸福。为了这个目的而制定的这些准则,构成
了每个特定的政府或国家的民法和刑法。这些准则用作根据的或应该用作根据的那些原
则,是一门特定的学科的研究对象,一门在所有的学科中最重要的学科的研究对象。但
是,或许迄今为止,这门学科最少得到研究和发展。它就是自然法学。对这门学科作任
何细致的探讨,不是我们当前的目的。无论在什么方面,甚至在没有法律能合宜地提供
保护的情况下,不危害或不破坏我们邻人幸福的某种神圣的和虔诚的尊重,构成了最清
白和最正直的人的品质;这种品质若在某种程度上还表现出对他人的关心,则其本身总
是得到高度尊重甚至崇敬,并且几乎不会不伴有许多其它的美德,例如对他人的深切同
情、伟大的人道和高尚的仁爱。这是一种人们充分了解的品质,不需要对它作进一步的
说明。在这一篇中,我只是尽力解释:天性似乎已经描绘的那种次序——区分我们的仁
慈行为的次序,或对我们非常有限的行善能力所指向和作用的对象的次序,即首先指向
和作用于个人,其次指向和作用于社会的次序——的根据。
可以看到,调节天性在其它各方面所作所为的那同一种至高无上的智慧,在这一方
面也指导着它所给予的那种次序;这一智慧的强弱,常常同我们的善行的必要性的大小
或有用性的大小成比例。
道德情操论(6卷…2篇)
第一章 论天性致使个人成为我们关心和注意的对象所依据的次序
像斯多葛学派的学者常说的那样,每个人首先和主要关心的是他自己。无论在哪一
方面,每个人当然比他人更适宜和更能关心自己。每个人对自己快乐和痛苦的感受比对
他人快乐和痛苦的感受更为灵敏。前者是原始的感觉;后者是对那些感觉的反射或同情
的想象。前者可以说是实体;后者可以说是影子。
他自己的家庭的成员,那些通常和他住在同一所房子里的人,他的父母、他的孩子、
他的兄弟姐妹,自然是他那最热烈的感情所关心的仅次于他自己的对象。他们当然常常
是这样一些人——他们的幸福或痛苦必然最深刻地受到他的行为的影响。他更习惯于同
情他们。他更清楚地知道每件事情可能如何影响他们,并且对他们的同情比能对其他大
部分人表示的同情更为贴切和明确。总之,它更接近于他关心自己时的那些感受。
天性把这种同情以及在这种同情的基础上产生的感情倾注在他的孩子身上,其强度
超过倾注在他的父母身上的感情,并且,他对前者的温柔感情比起他对后者的尊敬和感
激来,通常似乎是一种更为主动的本性。我们曾经说过,在事物的自然状态中,在孩子
来到世上以后的一段时间里,他的生存完全依赖于父母的抚育;而父母的生存并不必然
要靠子女的照拂。人的天性似乎认为,孩子是比老人更重要的对象;并且,小孩激起人
们更强烈和更普遍的同情。这是理所当然的。从孩子身上可以期待、至少可以希望得到
一切东西。在普通的场合,从老人身上所能期待或希望得到的东西都非常少。幼年的软
弱引起最凶残和最冷酷的人的关心。只有对具有美德和人道的人来说,老年的虚弱才不
是轻视和厌恶的对象。在普通的场合,老年人的死并不使任何人感到十分惋惜。孩子的
死却几乎不会不使一些人感到心痛欲裂。
最初的友谊,即幼小的心灵最容易有所感受时自然而然地建立的那种友谊,是兄弟
姐妹之间的友谊。当他们共处在一个家庭之中时,相互之间的情投意合,对这个家庭的
安定和幸福来说是必要的。他们彼此能够给对方带来的快乐或痛苦,比他们能够给其他
大部分人带来的快乐或痛苦要多。他们的这种处境使得他们之间的相互同情,成为对他
们的共同幸福来说是极端重要的事情,并且,由于天性的智慧,同样的环境通过迫使他
们相互照应,使这种同情更为惯常,因此它更为强烈、明确和确定。
兄弟姐妹们的孩子由这样一种友谊天然地联结在一起,这种友谊在各立门户之后,
继续存在于他们的父母之间。孩子们的情投意合增进了这种友谊所能带来的愉快;他们
的不和会扰乱这种愉快。然而,由于他们很少在同一个家庭中相处,虽然他们之间的相
互同情比对其他大部分人的同情重要,但同兄弟姐妹之间的同情相比,又显得很不重要。
由于他们之间的相互同情不那么必要,所以不很惯常,从而相应地较为淡薄。
表【堂】兄弟姐妹们的孩子,因为更少联系,彼此的同情更不重要;随着亲属关系
的逐渐疏远,感情也就逐渐淡薄。
被称作感情的东西,实际上只是一种习惯性的同情。我们对看做自己感情作用对象
的那些人的幸福或痛苦的关心,我们增进他们的幸福和防止他们的痛苦的愿望,既是出
自这种习惯性同情的具体感受,也是这种感受的必然结果。亲属们通常处于会自然产生
这种习惯性同情的环境之中,因而可以期望他们之间会产生相当程度的感情。我们普遍
地看到这种感情确实产生;因而,我们必然期待它产生。因此,在任何场合,我们发现
这种感情没有产生,就十分激动。由此确立了这样一条一般准则:有着某种关系的人之
间,总是应当有一定的感情;如果他们之间的感情不是这样,就一定存在最大的不合宜,
有时甚至是某种邪行。身为父母而没有父母的温柔体贴,作为子女却缺乏子女应有的全
部孝敬,似乎是一种怪物,不仅是憎恨的对象,而且是极端厌恶的对象。
虽然在特殊的场合,像人们所说的那样,由于某种偶然的原因,通常会产生那些天
然感情的环境可能不会出现,但是,对于一般准则的尊重,常常会在某种程度上提供那
些环境,并且,常常会产生某些感情——虽然它与处于上述环境的感情不完全相同,但
同那些天然感情非常相似。一个父亲,对于自己的一个在幼年时代就因某种偶然的原因
而不同他生活在一起,直到长大成人才回到身边来的孩子的喜爱程度容易减弱。这个父
亲内心存在的对这个孩子的父爱会少一些,这个孩子对他父亲的孝敬也容易减轻。兄弟
姐妹们如果在相隔遥远的国家里受教育,彼此的感情同样会减弱。然而,恭顺和有道德
地考虑到上述一般准则,常常会产生和那些天然感情决不相同但又非常相似的感情。即
使是天各一方,父亲和孩子,兄弟们或姐妹们,彼此之间也决不是漠不关心的。他们彼
此把对方看成是应该给予某种感情和应该从那儿得到某种感情的人,并且,他们都生活
在这样一种希望之中,那就是在这个或那个时候能在某种环境下享受那种自然产生于朝
夕相处的人们中间的天伦之乐。在他们相聚之前,这个不在身边的儿子,这个不在身边
的兄弟,常常是心中最喜爱的儿子和兄弟。他们之间从来不会有什么不和。如果有,这
也在很久之前,像孩子的某种玩具那样不值得记忆而被遗忘。他们所听到的彼此之间的
每一件事情,如果是由某些品质比较好的人转达的,都会使他们感到莫大的满足和高兴。
这个不在身边的儿子,这个不在身边的兄弟,同其他一般的儿子们和兄弟们不一样,是
一个十全十美的儿子,是一个十全十美的兄弟;同他们保持友谊或谈话时所能享受的愉
快,成为其所怀抱的富有浪漫精神的希望。当他们相见时,他们常常会带着一种如此强
烈的倾向去设想那种构成家人之间感情的习惯性的同情,以致他们非常容易认为自己确
实抱有这种同情,并且彼此的行为像真有这种同情时一样。然而,我担心时间和经验常
常会打破他们的幻想。在更加熟识之后,他们常常彼此发现,因为缺乏习惯性的同情,
因为缺乏被合宜地称为家人感情的这种实际的动因和基础,对方的习性、脾气和爱好,
同自己所期待的不一样。他们现在再也不能和睦相处了。他们从未生活在几乎必然促使
他们和睦相处的环境之中,虽然他们现在还可能真诚地希望和睦相处,但是他们确实已
经不可能这样做了。他们日常的谈话和交往,对他们来说,很快就变得乏味,因而不常
进行了。他们可能继续生活在一起,彼此互相关照,表面上客客气气。但是,他们很少
充分享受到在彼此长期和亲密地生活在一起的人们谈话中自然产生的那种由衷的愉快,
那种可贵的同情,那种推心置腹的坦率和无所拘束。
然而,只是对守本分和有道德的人,上述一般准则才具有这种微弱的力量。对那些
胡闹、放荡和自负的人,它完全不起作用。他们对它极不尊重,除了用最粗鄙的嘲弄口
气谈论它之外,很少提及;而且,这种人少小时候的分离和长期的分居,肯定会使他们
相互之间十分疏远。这种人对上述一般准则的尊重,充其量只能产生某种冷淡和矫揉造
作的客套(它同真正的尊重相似之处极少);即使这样,最轻微的不和,利益上微不足
道的对立,也常使这种客套完全结束。
男孩子在相隔很远的著名学校里所受的教育、年青人在远方的大学里所受的教育、
女青年在遥远的修道院和寄宿学校里所受的教育,似乎从根本上损害了法国和英国上层
家庭中的伦理道德,从而损害了家庭幸福。你愿意把你的孩子们教育成对他们的父母孝
顺尊敬,对他们的兄弟姐妹们亲切厚道和富有感情的人吗?要使他们能够成为孝敬父亲
的孩子,成为对兄弟姐妹们亲切厚道和富有感情的人,就必须在你自己的家庭中教育他
们。他们每天会有礼貌懂规矩地离开自己父母的房子去公共学校接受教育,但要让他们
经常住在家里。对你的敬重,必然经常会使他们的行为受到一种非常有用的限制;对他
们的尊重,也常常会使你自己的行为受到有益的限制。确实,也许能够从所谓公共教育
中得到的收获,不能对由这种教育引起的几乎是肯定和必然的损失有任何补偿。家庭教
育是一种天然的教育制度;公共教育是一种人为的教育方法。断定哪一种可能是最好的
教育方法当然没有必要。
在一些悲剧和恋爱故事中,我们见到过许多美丽和动人的场景,它们以所谓血缘关
系的力量为根据,或者以这样一种奇妙的感情——人们认为亲人们因具有这种感情而彼
此想念,即使在他们知道彼此有这种关系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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