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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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科全书- 第10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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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条件。

  早在宣宗宣德年间(1426~1435)江南出现的征一法,英宗正统年间(1436~1449)江西出现的鼠尾册,英宗天顺(1457~1464)以后东南出现的十段锦法,至成化年间(1465~1487)浙江、广东出现的均平银,弘治年间(1488~1505)福建出现的纲银法,都具有徭役折银向田亩转移的内容。但这些改革只是在少数地区实行。推行全国的一条鞭法是从嘉靖九年(1530)开始的。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万历初首铺张居正执政时期,经过大规模清丈,才在全国范围推行,进展比较迅速。万历十年(1582)后,西南云、贵和西北陕、甘等偏远地区也相继实行。但即在中原地区,有些州县一直到崇祯年间(1628~1644)才开始实行。这一改革由嘉靖至崇祯,前后历经百年。当时积极主张实行的,中央大吏除桂萼、张居正等人外,嘉靖间有大学士顾鼎臣、御史傅汉臣、吏部尚书霍韬;地方官吏中,嘉靖年间有江南巡抚欧阳必进、应天巡抚欧阳铎、苏州知府王仪、江西巡抚蔡克廉、广东巡抚潘季驯等,而以历任广东、南直隶、浙江等省高级地方官的庞尚鹏,历任应天、江西巡抚的周如斗,以及隆庆间江西巡抚刘克济、应天巡抚海瑞、凤阳巡抚王宗沐等人推行尤力。

  一条鞭法的实行,在役银编征方面打破了过去的里甲界限,改为以州县为基本单位,将一州县役银均派于该州县之丁粮。编征时并考虑民户的土地财产及劳动力状况,即所谓“量地计丁”。据隆庆四年(1570)户部奏:江南布政司所属府、州、县各项差徭,通计一岁共用银若干,照依丁粮两项编派,有丁无粮者作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此经批准“著为定例”。可见“量地计丁”是当时编征役银的基本原则。

  一条鞭法执行过程中,各地区具体做法有很大差异。有的固定丁粮编征的比例,如南直隶江宁、庐州、安庆等府,河南邓州(今河南邓县)和新野等县役银按“丁一粮三”比例编征,陕西白水县役银按“丁六粮四”比例编征;有的固定民每丁、粮每石或地每亩摊征的银额,如江苏嘉定县每丁摊征役银一分、每亩摊征役银七厘七毫,浙江余姚县每丁摊征役银五分、每亩摊征役银四厘,山东曹县每丁摊征役银七分二厘、每大亩摊征役银七分一厘;也有将役银全部摊派于地亩的,如广东始兴县每粮一石带征丁银二钱六分,山东鱼台县将役银均派于税粮。就役银由户丁摊入地亩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数地区将役银全部摊入地亩,户丁不再负担役银者外,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①以丁为主,以田为辅,以州县为单位,将役银中的小部分摊入地亩,户丁仍承担大部分役银。②按丁田平均分摊役银,即将州县役银的一半摊入地亩,另一半由户丁承担。③以田为主,以丁为辅,即将州县役银中的大部分摊入地亩,其余小部分由户丁承担。

  差徭和田赋,对农民来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剥削。在未实行一条鞭法以前,差徭之中虽然有一部分摊派于田亩,但所占比重很小。实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由户丁负担的部分缩小,摊派于田亩的部分增大,国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摊丁入地的性质。它不只减少了税目,简化了赋役征收方法,更重要的是赋役性质的变化。这种变化具体反映了两个过渡,一是现物税和现役制向货币税过渡,一是户丁税向土地税过渡。但除少数府州县外,绝大多数地区的人丁还须承担多寡不等的役银,清代实行摊丁入地后,这一过渡才最终完成。

  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条鞭法的出现具有一定历史意义。首先,明代中叶后,由于官绅地主的剧烈兼并,各里之间的土地多寡日益悬殊,原以里甲为编审单位的徭役制使民户的负担越来越不平均,不少农民破产逃徙。改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其次,明初为保证赋役征发而制定的粮长制和里甲制,对人户实行严格控制,严重限制了人民的行动自由。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另外,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有明一代,一条鞭法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在已实行的地区,有的地方官府仍逼使农民从事各种徭役;有的额外加赋,条鞭之外更立小条鞭,火耗之外复加秤头;更严重的是藉一条鞭法实行加赋,有的地区条鞭原额每亩税银五分,崇祯年间有的加至一钱以上。

  (李文治) 
 


    
一行
    一行

  (683~727) 唐朝的天文学家、高僧。本名张遂。魏州昌乐(今河南南乐)人。贞观名臣张公谨的曾孙。张遂自幼聪敏,青年时期博览经史,尤精历象、阴阳、五行之学,时人比之为孔子高徒颜回。武则天侄武三思慕名请与结交,遂隐入嵩山,削发为僧,师事禅宗大师普寂,法名一行。他访师求学,先后到剡州天台山、荆州当阳山学习佛教经律和天文。开元五年(717)唐玄宗李隆基礼迎一行至长安,向他征询治国之道。开元八年,天竺僧金刚智至长安传授密宗。一行从金刚智灌顶受法,此后成为唐代密宗的一位领袖。

  开元九年,因据当时行用的历法所推算的日蚀多误,唐玄宗招请一行改历。一行首先对梁令瓒设计制造的黄道游仪(古代浑仪中一种,用于测量天体的坐标位置)木模进行了鉴定,支持梁令瓒用铜铁铸造成器。开元十二年,一行用此仪测量恒星的赤道坐标和对黄道的相对位置,并做了同汉代观测结果的比较研究。开元十三年,一行和梁令瓒合作设计制造了水力运转的浑象(类似于现代的天球仪),其上还附有自动报时的机械装置,被称为开元水运浑天俯视图。从开元十二年起,一行组织了全国十多个点的天文大地测量。其中南宫说等在今河南省四个点的测量工作最重要。他们测量了当地的北极高度、夏至日正午八尺标竿的影子长度,还测量了这四个位处一条子午线上的观测点之间的距离。经一行归算,求得南北两地相距三百五十一里八十步(唐代尺度),同北极高度相差一度。开元十三年,一行着手编历,逝世之前完成草稿。此后经张说、陈玄景等人整编成册。其中包括:《开元大衍历经》一卷七篇、《七政长历》三卷、《历议》十卷、《历立成》十二卷、《古今历书》二十四卷、《略例奏章》一卷、《天竺九执历》一卷。其中《历经》全文被录入新、旧唐书《历志》,《历议》、《略例奏章》被摘要录入《新唐书·历志》,因得存留至今。自开元十六年起,每年颁发根据《大衍历》推算的次年的历书。经检验证明,《大衍历》比以前所有的历法都更精密。其结构严谨,演算步骤合乎逻辑,为后世历法所师。《大衍历》对太阳周年视运动中速度变化的规律描述得比以往的历法更合乎实际。它在日食计算中首次考虑了全国不同地点的见食情况。对五星运动不均匀性的计算也比以往的历法更合乎科学。开元二十一年,《大衍历》传入日本。

  一行在数学上也很有成就。他在《大衍历》中提出了自变数不等间距的二次差内插法;吸收印度传入的正弦函数,并用于编制天文数表;提出了含有三次差的近似内插公式。

  一行叔祖父张大素撰《后魏书》,其中《天文志》未完成,后由一行续成为两卷。后人将此两卷补入魏收所撰《魏书》,为《天象志》的第三、四两分卷。一行还曾助金刚智译《陀罗尼经》;助印度善无畏译《大日经》七卷(存),并自撰《大日经疏》二十卷(存);奉敕撰《释氏系录》一卷;著《摄调伏藏》十卷,《梵天火罗九曜》一卷(存)等。

  参考书目

  严敦杰:《一行禅师年谱》,《自然科学史研究》,第3卷第1期,北京,1984。

  (薄树人) 
 


    
伊本·拔图塔
    伊本·拔图塔

  (IbnBattūta,1304~1377)元顺帝时来中国访问的非洲著名旅行家。摩洛哥(即宋元汉籍所载之默伽腊国)丹吉尔城人,伊斯兰教教徒,出身于法官世家。1325年,离乡赴麦加(元代史籍称为“天房”)朝圣,后决意周游世界。数年中,凡三至麦加,并游历了波斯、阿拉伯半岛和非洲东岸各地,曾至伊利汗国都城桃里寺(今伊朗阿塞拜疆大不里士)及报达(巴格达)等城。1332年,由麦加出发,经埃及、叙利亚、小亚细亚,渡黑海,至速答黑(在苏联克里木半岛南部),入钦察汗国境。同年,随从钦察汗月即别之妃、东罗马公主省亲,至君士坦丁堡。返回钦察汗国都城撒莱(别儿哥汗所建新撒莱,今苏联伏尔加格勒附近)后,即继续东行赴印度,穿过里海北的钦察草原,经过察合台汗国的不花剌(布哈拉)、撒麻耳干(撒马尔罕)等城,于1333年秋抵印度河,至德里。他在德里留居约八年,德里算端授以哈的大师之职,待遇颇厚。1342年,元顺帝遣使臣至德里通好,德里算端命伊本·拔图塔率领使团随同元朝使臣回访中国。使团从古里(Calicut,今印度半岛西南海岸科泽科德)启航后,遇风漂没,伊本·拔图塔未及登舟,得免于难。元朝使臣脱难后来至俱兰(今印度西海岸奎隆),从这里搭本国商船回国。伊本·拔图塔因失去随员、礼物,不敢回德里复命,辗转游历于马尔代夫群岛、僧加剌(今斯里兰卡)、马八儿(在今印度半岛东南岸一带)等地,两三年以后始从朋加剌(孟加拉)乘商船至苏木都剌(今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西北部八昔河下游,一说在其西的三马郎加),由此航海抵泉州。他在泉州幸遇先已回国的元朝使臣,由使臣转介于泉州地方官,奏报朝廷。在候旨期间,伊本·拔图塔曾到广州游历,回泉州后,即奉旨北上大都觐见。他大概只到过杭州,即折回泉州,乘船西还,1347年到达印度,决定返回故乡。途经阿拉伯半岛东岸、波斯湾、报达、叙利亚等地,又一次到麦加朝圣,然后回国,于1349年底抵摩洛哥都城非斯。此后他又去西班牙和中非、西非各地旅行。1354年,奉摩洛哥国王之命回到非斯,口述其旅行见闻,由国王所派书记官伊本·术札伊(Ibnjuzayy)用阿拉伯文笔录,著为旅行记一书。伊本·拔图塔的旅行记由于卷帙浩繁,一直以节本流传,从19世纪初起,先后被选译或全译为欧洲文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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