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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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科全书- 第15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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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丝麻织物的生产也颇为发达。东方的齐国就以多“文采布帛”而著名当时。一些古墓出土的麻织品中,有很细的麻布,每平方厘米有经线二十八支,纬线二十四支。在湖北江陵马山的楚墓中出土一批数量很多的丝织品,保存较好,尤属罕见,其中包括绢、罗、纱、锦等不同品种,以绢的数量为最多。绢每平方厘米有经线五十支,纬线三十支。最细密的,经线这一百五十八支,纬线达七十支。绢被染成红、黑、紫、黄、褐等颜色。罗、纱是属于质地稀薄的丝织物。这批织物中最珍贵的锦,是用提花机织出的质地较厚的丝织品,上面有五彩的动物或人物花纹,表明当时已有构造复杂的纺织机,织匠则掌握了难度较高的纺织技巧。出土品中还有不少的刺绣。绣的方法分平绣、锁绣两种,绣于罗或绢上,绣出色彩绚丽的龙、凤、虎等图案花纹。从上述遗物看出,战国时丝织品生产方面,无论是纺织、染色或是提花、手绣,都达到较高的技术水平。

  战国手工业,一部分为官府经营,一部分属民营,官

  漆座屏 湖北江陵望山出土

  府手工业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商、周,战国时不过继其余绪而已,但在经营的门类、规模以及技巧方面都有新的发展。象新出现的冶铁业,也是官府工业中所不可缺少者。当时官府除生产和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盐、铁、钱币之外,还旁及于漆器、陶器、纺织和金银玉石等领域。

  民营手工业约开始于春秋末,进入战国后获得很大发展。盐、铁等重要门类中,有不少民营作坊。如魏的猗顿以经营河东池盐而著名,经营冶铁者尤多,如魏的孔氏,赵的卓氏、郭纵,都以冶铁而致富,史称孔氏“家致富数千金”,郭纵可以和“王者埒富”。也有经营其他矿产者,如秦的巴寡妇清,其先世就拥有出产丹砂的矿山,故能“擅其利数世”。官府作坊的产品,大部分供直接消费,仅有一部分才拿去出售,而私营则不然,其产品主要是供销售。因而民营手工业的发达,可为市场提供更多的商品,对商业交换的兴盛起到重要作用。

  商业 农业、手工业分工的加强,促进了产品交换的发达。当时手工业者不耕田能得到粮食;农夫不从事手工业,也能得到布帛和陶器、铁器。

  交换的频繁使许多物品都进入市场而成为可以买卖的商品。《荀子》说当时北方的走马、吠犬,南方的羽翮、齿革、丹干,东方的织物和鱼、盐,西方的皮革、文旄,都出现于中原的市场之上。商业有一种巨大的吸引力,可以把出产在遥远地方的特产集中在一起。《史记》的《货殖列传》开列出市场上名目繁多的商品名称,从农产品、手工业产品到矿产品、畜牧产品等物,几乎是应有尽有。据云梦秦律,可知秦国从粟、麻、丝、牛、羊、豚、鸡、鱼到脂、胶、筋、角以及铜器、铁器,都是可以买卖的商品。甚至有的不动产如房舍、园圃也开始商品化,土地买卖开始出现,但不普遍。在商品浪潮的冲击下,人也转化成一种特殊商品。如《史记》在说到马、牛、羊这类牲口的同时,还提到“僮手指千”。

  为了适应商业交换的需要,金属铸币开始大量使用。大约在春秋末年,晋、周等国已有青铜空首布流通于市场,以后变为小型平首布,三晋和燕都铸造这种小布。而燕、齐两国以铜刀币为主。布和刀的发行量很大,上面一般有铸地的地名,常见者有安阳、晋阳、安邑、蒲坂、高都、离石、白人、节墨等一百多个城邑名。三晋和周还铸造过圆孔圆钱。战国晚期,齐、燕则通行方孔圆钱。楚国的铜币较特殊,是仿海贝形的铜贝,俗称“蚁鼻钱”。当时除用铜币外,也以黄金为币,尤以楚为最突出。楚金币是圆形金饼或是锭形金版,上面打有郢爰、陈爰之类的戳印。中原诸国也用圆形金饼,唯数量比楚为少。战国金币在使用时可切割成小块,是与铜币不同的称量货币。各地出土的铜币、金币数量很多,多者几十枚或成百上千,表明当时已有大量的货币投入于流通。

  随着商业的发达,许多城邑都划出一定的地段、范围作为交易场所的市。市里面分成若干列,即出售货物的“市肆”。市里有国家派去的市啬夫、市掾、市者等官吏,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收税和维持秩序。

  大城邑中还开设不少的手工作坊。如在河北易县的燕下都和山东齐临淄古城遗址中发现有制陶、铜器、骨器、铸钱等作坊的遗迹。当时不少的城邑成为货物的产销中心。工商业的影响促使城邑发展。一是人口的大量增加,二是城邑规模的扩大。《战国策》说战国以前,“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而战国时则“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从这一对比中,清楚地看到了战国和战国以前的明显差别。《墨子》、《孟子》等书都说当时有“五里之城,七里之郭”,则这类大城郭比比皆是。从城市人口来看,万家之邑并非最大者,据银雀山出土的《库法》,书中指明大县为两万家,中、小县为一万五千家或一万家。则战国时大县,其人口总数当在十万左右。国都的人口更多,如齐的临淄多达七万户,人口达三十余万。《战国策》说临淄城内的大街之上,“车毂击,人肩摩”,“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击筑弹琴,斗鸡走狗”。这里绘出都市的繁荣,有些居民过着富裕的生活。

  商业的发展,使商人开始具有独立经济地位,这和以前的商人隶属于官府的情况大为不同。战国时有名的大商人白圭,根据“人弃我取,人取我与”的准则,在掌握了有利时机后,靠贱买贵卖以获取厚利。当时“言治生,祖白圭”,可见白圭的经商理论被别的商人奉为信条。商人也经营高利贷,当时称高利贷资本为“子贷金钱”,又称“倍贷”。高利贷以小生产者为其主要剥削对象。商人手中掌握了大量的财富后,对生产者起到支配作用。司马迁曾指出:“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百)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富人虽无尺寸之封禄,但可与千户侯相埒,故他称这种富豪为“素封”。大商人子贡来往于各地,所到之处,君主“无不分庭与之抗礼”,极有威势的贵族也都相形见绌。在商业和利润的影响下,社会上的人都逐利不休。有些人甚至为了“利”或“财用”可以“不避刀锯之诛”,社会秩序和道德观念都受到了不断的冲击。

  商人靠剥削农民和手工业者而致富,损害了国家或君主的利益,因而不少政论家主张“重本抑末”,即对手工业、商业要采取压制或打击的策略,但也有人持不同的看法,认为农、工、商、虞,缺一不可,主张在重农的同时要保护手工业和商业,甚至提出了“农末俱利”才合乎“治国之道”。

  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各种身分

  的劳动生产者

  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人的身分、地位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战国以前,社会上的自由民为贵族与农民,非自由民为臣妾或仆圉。各个社会阶层的地位比较稳定,当时所谓“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贵族和农民都是代代相传的,身分低贱的奴仆等人当然也不例外。战国时期则不然,由于井田制的瓦解,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封邑制为俸禄制所取代,宗法贵族随之而没落下去,其中的一部分人转变为依靠军事、政治、文化等方面专长而去谋求仕宦出路的游士;农民从井田制的束缚下脱身出来而成为小自耕农;出现了具有独立经济地位的手工业者和商人。这些士、农、工、商,即当时所谓的“四民”,成为社会上活跃的因素,职业也不再世袭相传。如农民接受文化教育后可以上升为士,也可以弃本而逐末;士通过仕宦可以取卿相之位而飞黄腾达,或如范蠡,子贡因经商而致富,或陷于穷途末路而变成农夫。以往只有贵族才能凭其身分和政治权力而获得大量的财富,而战国时各种不同身分的人都可凭借才能或机缘发财致富。象庶人本属于最贫穷的阶层,但战国时往往“庶人之富者巨万”,这是前所未有的新现象。不过,在对财利的追逐中,既有获胜者,也有失败者。特别是一些小生产者,他们破产后境遇悲惨,甚至卖妻鬻子。这在当时并不少见。贫富分化的加剧,使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尖锐。但彼此的角逐竞争,又成为当时历史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

  四民之中以农民人数为最多。他们是当时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之一。小自耕农是国家租税、徭役、兵役的承当者,故各国为了富国强兵,都致力于推行和贯彻有利于小农的政策和方针。如魏国用平籴法,“行之魏国,国以富强”;秦商鞅变法(见商鞅),也因重视农业和农民而能“倾邻国而雄诸侯”。

  据《孟子》所说,当时的小自耕农,有五亩之宅,百亩之田,还饲养着“鸡、豚、狗、彘之畜”,如果没有横征暴敛,“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老者还可衣帛食肉。当时魏国的情况是,“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他们为了生活稍能好一点,无不奋力耕作。国家为了多收租税,用赏罚的办法迫使农民多收粮食。如《周礼》中规定,“凡宅不毛者有田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另外象商鞅变法令中也申明,“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国家强令农民多收粮食,实际上也是为本身利益而着想,如《管子》就说:“民事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这里道出了国家的富足必须建立在农业发达的基础上。

  小农对社会虽然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当时有些君主对农民“厚刀布之敛以夺之财,重田野之税以夺之食”。所以不少农民“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农民为摆脱困境,或弃本逐末,即弃农经商或去从事小手工业;或出卖劳力,成为别人的雇工。当时所说的“庸”,就是指雇庸劳动。庸也称为庸夫、庸客。在农耕、水利、手工业方面都可以使用雇庸劳力。当时有所谓“市庸”者,大约有的庸工聚集在市中,以等待受人雇用。国家遇灾荒时,对有些农民实行以工代赈,这类农民也称为庸。据《韩非子》记载,雇主一般付给庸工一定数量的钱币作为酬金,故主人雇工常称为“买庸”,雇庸制是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产物。

  战国时奴隶较多,当时称为臣妾,或僮、虏、仆妾、舆隶、厮舆、胥靡、隶臣、白徒、臧获等。即使在一些平民家中,也常拥有一两名奴隶,改变了过去只有卿大夫等较大贵族才能占有奴隶的旧传统。

  奴隶来源有几种,一是战争中的俘虏,《墨子》说战争中得到的战俘或敌国臣民,男子为胥靡,女子为舂米、酿酒的奴隶。秦律也规定,凡敌军之降者,一律入于隶臣。胥靡、隶臣皆为官府奴隶;二为自由民沦落为奴者,特别是农民因破产而“嫁妻卖子”,这在战国较为常见。

  主人一般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而获得奴隶。一是国家之赏赐。如秦对立军功者则赐虏若干名,秦法还规定,能为破大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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