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第4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梯机房、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D。3。19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和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 
E。0。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E。0。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E。0。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0。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E。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加单位:北京市消防局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 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 
主要起草人:徐宝林焦兴国丁宏军胡世超周修华袁乃忠丁文达罗崇嵩骆传武李涛冯修远沈纹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