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汉书集解》卷1第1页)而且皇帝的宠臣虽然出身各异,但他们即便不是正式官僚,自然也总能持有某种政府指派的公务。由于这各种社会集团的融合,到西汉后半期出现了一个独立的富豪、学者与官僚三位一体的社会阶层。
权势人物投资土地,不仅是因为经营商业相对缺乏安全保证,容易受到政府打击(这一点在武帝时期得到了清楚体现),而且也是由于土地能带来丰厚回报。汉代的田租通常是三十税一,但从佃农处收取的地租却是所产粮食的一半,甚至更多。(文献一,4,6)田租与地租之间的差额被地主收入囊中。在人口增长时,土地价格会随着对其需求的扩大相应增长。来自土地的收益又被用于购买更多的土地。这种滚雪球式获取土地的进程,开始阶段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积聚能量,然而一旦启动,速度会越来越快。之所以在武帝剥夺富豪土地一个多世纪后,到哀帝时期(公元前6年-公元1年)土地集中才造成社会危机,原因可能正在于此。不过,这场危机在此后不到二十年却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以至王莽不得不尝试将全部土地收归国有的激进措施(文献一,6)。
东汉早在开国皇帝统治时期,政治权贵占有大量土地就已经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光武帝试图对全国的土地进行一次丈量,结果遇到各种各样的阻碍,大量地方官员也由于未能完成任务而受到了惩处。(文献二,39)
东汉自耕农缺乏土地,可能不仅仅是人口增长的结果,应该还反映了四处寻找合适土地购买的地主胃口越来越大了。因此,在东汉一个好的地方官员必须将大量精力与注意力用在耕地的开垦上。(文献二,40,41,42,43)虽然这些模范官员可能的确是诚心诚意地试图开垦土地,给那些能够亲自耕种的农民。但这种对新土地的强烈需求仍然可能是人口压力与市场激励共同作用的结果。
人们普遍认为,东汉王朝的建立是具有地主背景的士人共同努力的结果,而刘秀及其同伙则是他们的首领。111因此,这一时期豪强适逢其会,他们不断强化自身,发展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这是东汉的时代特征。112他们的经济利益因其政治优势而得到了保护。113
整个东汉时期,在缩小土地占有不均情况方面没有进行过任何努力。即便是西汉时期师丹与王莽进行过的那种努力都没有尝试过。正如仲长统注意到的,情况变得非常危急,他哀叹财富不受抑制地积聚到了少数人手中。(文献二,44)但是,仲长统也希望自己能够拥有肥沃的农田,由佃农从事耕种,以便他能把所有的时间都用于学术追求。他的理想实际上是上流社会生活的反映。114(文献二,45)
到汉朝末年,大土地所有制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以至荀悦这位可能是最后一位建议限田的汉代官员,也感到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恢复古代井田制不切实际,而任由购置土地不受限制又极不情愿。(文献二,46)
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到最后,就是地主与佃农社会区分的两极化。虽然理论上地主只能通过契约享有经济优势,但佃农实际完全屈服于地主的控制。仲长统描述的情况(文献二,44),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汉末所出现的情况,当时由于皇帝对臣民直接控制的瓦解,佃农逐渐成为了地主的私人徒附。在三国前夕,地方首领能够指挥成百成千的徒附。115这种联系当然已经超过了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经济关系,并预示了魏晋时期以等级社会为标志的另一种社会结构的出现。不过,在这一阶段到达之前,仍然会有部分佃农是国家直接控制的合法臣民,国家向他们征税,并为他们提供保护。这完全不同于封建领主庄园内农奴的情况。
土地成为被追逐的财富 小结
在皇权消除竞争的压力下,汉代的工商业未能获得进一步发展。这意味着在中国早期的经济中,商业的发展受到限制,而农业的发展环境相对宽松。在第六章中,我们将对农庄内的非农业活动展开进一步的讨论。在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过程中,受益的是中央政府与地方上最有权势的集团,这意味着农业已经被视为创造与获取利润的最主要途径。人均占有耕地数量的低下会导致农业生产的精细化,以便实现高产与获利的需要。大量的人口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而地主获利的愿望与农民(自耕农与佃农)在有限的土地上求得生存的愿望,则为发展这种劳动密集型的农业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农民的生计 地主
崔寔在2世纪编撰的《四民月令》,描述了关于地主家庭生活的各种有趣细节。116杨联陞与石声汉在分析《四民月令》辑文后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四民月令》描述的是一个通过经营农业来维持其大家庭,而以出售剩余农产品与手工业品作为收入来源补充的庶族地主,他完成各项家庭事务所应遵循的方法与时刻表。117《四民月令》提到的家庭事务可分为八类:(1)教育、祭祀与社会活动;(2)不同时令的农活;(3)桑蚕、衣服裁制、洗染、缝补等;(4)食品制作、酿造与制酱;(5)维修房屋与兴建水利;(6)采集野生植物,特别是草药;(7)家具的维护与保养;(8)各种杂物的售买,如卫生用品。
该书作者崔寔出生于一个显赫的官僚家族,其谱系如下:
崔朝(主要活动于公元前86年-前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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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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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发崔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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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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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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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般崔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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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烈崔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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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钧
崔朝最初在地方官府任职,后来进入中央政府,担任了侍御史。崔氏此后几代人都由地方吏员的身份进入官府,并最终在中央政府担任了高官。(崔毅是个例外,由于疾病,他从未担任官职。)崔寔曾因“至孝”被举荐入朝,在到达朝廷后被任命为郎,并曾在短期内担任过当时主宰朝政的大将军梁冀的主要幕僚,之后被任命为边郡太守,不久因病返回京师。母亲死后,他在家中度过了生命的最后几年。虽然崔寔的堂兄弟崔烈曾经花500万钱获得了司徒的职位,但崔寔并不富有,因为他父亲在款待朋友方面非常奢侈,而且崔寔为他父亲办的豪华葬礼也花费了不少钱财。尊贵的门第与族人拥有的财富,对崔寔摆脱经济困难可能并没有起到什么帮助。崔寔死的时候穷得买不起一口棺材,还是朋友替他买了一口,并支付了他的丧葬费用。(《后汉书集解》卷51第1-19页)
崔寔的经济状况使他不得不要通过酿酒制酱出售来补充自己的收入。《四民月令》提到了制造各种酱醋类食品的详细方法,表明崔寔对这一行业是非常关注的。该书似乎是对现实生活的记录,而不同于后来的农书更注重技术理论方面的探讨。比如,它记载了在什么时机买进与卖出谷物、丝帛才能获得最大利润,以及崔寔关心酱醋类食品销售情况的内容。118(《后汉书集解》卷52第18页,见文献三,1:2。8,7。5)
《四民月令》中的田庄是由庄主家庭与几个附属家庭组成的,不过我们并不清楚这些附属家庭到底是崔氏成年子女单独成立的家庭,还是佃户的家庭。119《四民月令》提到了田庄在不同季节的活动,从事这些劳动的既包括地位较低的下人,也有庄主的家庭成员。虽然书中为数不多几次提到干活的人时,没有明确指出他们是奴婢、佣人,或者雇工,但可以直接或间接推断出庄主的妻子与儿女是要与他们一起劳动的。由于15至20岁的成童只是在“农事未起”的冬季才去上学,看来他们都要积极参与农业生产,并且可能包括庄主的子女。有些事务可能由特定的家庭专门负责,虽然他们的生产要受到某种程度的监管。三月是忙于养蚕的季节,《四民月令》写道:“蚕毕生,乃同妇子以勤其事,无或务他以乱本业,有不顺命,罚之无疑”。这段话表明有的家庭从主人那里接受了命令,专门负责纺纱织布。
《四民月令》所描述的家长是受过教育的地主,他每逢年节,要向地方官员、教师与自己的上司问候请安;他要遵守符合其社会地位的有关宗族聚会、祖宗祭祀、成年加冠等方面的礼仪;他的子女受到良好的教育。此外,他还是地方首领,除了组织当地男丁武装起来提防盗贼外,还必须照顾贫穷者,特别是本族的穷人。
宗族组织十分强大。同一曾祖的后代在新年与其他节日都要聚集一堂,共同庆祝并祭祀他们的祖先。宗族成员在需要救助时会得到优先考虑。在节日期间,所有的活动都由家长主持,由宗族成员按照分配的特定任务协助进行。不过,同一宗族成员的经济地位并不相同:有些富有,能够给其他人提供救助,其他贫穷的则只能接受这种救助。120《四民月令》明确揭示了宗族组织由于政治联系、经济力量以及内部的团结,可以对大范围的人口产生潜在的影响。《四民月令》中经营农业的地主,可能代表了散布于汉代中国各个郡县,数以千算的这种地方精英家庭。他们既不是特别富有的地主,能够脱离实际的农业生产,也不是普通农夫,因为他们的生活比纯粹的农民要舒服得多、复杂得多。他们的社会地位与政治角色互相强化,在地方村社中维持了一种优势地位。
光武帝的外祖父樊重与在罢官后购置了大量田产的高官宁成,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地主。樊重与崔寔的家庭不同,他拥有大量地产和无数的仆人和奴婢,但我们不清楚他是否有佃农。史学家们注意到了樊重能够使整个家族高度自给自足,甚至亲自种植梓树与漆树,以便自己制造家具。(文献三,2)虽然樊重比崔寔富有,但他同样经营部分商业。
宁成也是一个经营牟利的人,他借钱购买了土地。然而,宁成是将他的土地出租给数千佃农耕种,而樊重却是自己经营。(文献二,39)不过,即便是樊氏,其控制范围也超出了自己的田庄。在一次突发事件中,附近千多户人家就曾躲进了樊氏及其族人修建和护卫的壁垒之中。121
这些事例反映了汉代乡村首领的特征。守屋美都雄指出《四民月令》所列的活动,在现存早期典籍中实际上都是由国君管理或遵守的礼仪与行为。122显然,这些地方精英认为他们是在实践儒家学说的古老教诲。西嶋定生由此推断,汉代出现了贵族礼仪的大众化,这些礼仪已经扩展到普通百姓的层面。123
在樊氏与崔氏的事例中,地方首领的特征表现在他与族人及亲属的关系上。首领给贫困者以帮助与支援,而他的族人则在需要结成武装集团来保卫家园时聚集在他的周围。诸如祭祀共同祖先之类的宗教仪式,以及聚会宴乐之类的社交往来,都是宗族组织借以加强凝聚力的活动。(文献三,1:1。1;文献三,2)这些强大的宗族组织,其维持群体稳定的经济优势因互助互利而得到强化,从而使自己能够世世代代存续下去。124
到王莽时期,宗族集团发展成为地方武装集团,他们占村立寨,建立了事实上的自治组织。那些响应反对王莽政权起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