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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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1]- 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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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有着极其特殊的内涵和意义。同时,我
国的法制不健全,国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低
于西方,司法队伍的质和量也有待提高,仅
就律师而言,目前我国只有律师11万,能
熟练运用外语和法律知识与国外客户洽谈
业务,签订合同,代理诉讼的律师只有3000
人左右,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需求。由于观念和客观条件的因素,对于
经济活动,包括经济纠纷的处理,中国

OMMERCIAL TIMES


商业时代国际经贸

C 


人习惯于通过社会舆论来发挥道德规范化
的作用,通过舆论谴责不道德的经济行
为,使自己赢得社会的支持和赞同,而
不是主动利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西
方社会是法制社会,学法、懂法、用法
是西方人的必备素质。如美国,平均450
人就有一名律师,这与他们解决矛盾纠纷
惯用法律的手段,而不是靠良心和道德的
作用有直接的关系。西方很多个人和公司
都聘有法律顾问和律师,进行商务谈判,
特别是谈判地点在外国的,必定有律师随
同。整个谈判过程,律师都扮演着重要
的角色,遇有纠纷一定是律师出面去处
理。他们认为通过法律才能使谈判以及其
他的商务活动趋于规范,趋于公平公正。

数千年的封建人治社会体制影响我们
导致在商务洽谈中注重人情关系

有的谈判者崇尚官吏而藐视制度和法
律,习惯于依靠当官的“后台”来做交易,
习惯于通过“组织”解决问题,或者通过
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去进行商务活动,处理
纠纷。对此,美国学者帕伊无不感慨地写
到:“许多我们会见过的美国工商业者告诉
我们:他们已经学会,在中国人中间,只
须用口头约定,点一点头,或者握一下手,
来决定协议或协议生效的可能。”西方谈判
者对待商务谈判则注重防范于未然。在谈
判过程中他们要求按程序办事,谈判结束
后涉及合同管理以及后续交流,会根据共
同签订的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旦发
生争议和纠纷,会倾向于按正式的程序和
途径给以解决,而最常用的办法就是付诸
法律。当然,西方谈判者也讲伦理道德,他
们同样恪守诚实信用,廉洁自律,并且会
一再要求对方能够完全信守有关承诺。

在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上,德是柔性的
自律,法是刚性的他律,刚柔相济才是
一种和谐。在国际商务谈判中,我们既
要遵循道德原则,又要增强法律意识,学
会运用法律的力量,这样才能使自己的权
利得到真正的保障。在国际商务谈判中,
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的文化背景和商务
活动都各具特色,都客观地存在着区别。
中国谈判者应该清醒地认识自己和对手,
辩证地对待这些差异,不断地扬长避短,
兴利除弊,强化自己的竞争实力,以便
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巧妙地运用谈判策略,
争取理想的谈判效果。


作者简介:

左小平,男,副教授,重庆工商大
学商务策划学院党总支书记,长期从事经
济理论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已发表学术论
文多篇,撰写专著和主编教材多部。

2004·第。。 15期(总第。。 274期)。。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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