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2 手握式电气设备接地
1 手握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线,此芯线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手握式电气设备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当发生单相接地时,自动断开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0。4s或接触电压不应超过50V。
2 手握式电气设备的保护线,应采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符合本章第12。6。2条1款的规定。
3 手握式电气设备的插座上应备有专用的接地插孔,而且所用插头的结构应能避免将导电触头误作接地触头使用。插座和插头的接地触头应在导电触头接通之前连通并在导电触头脱离后才断开。金属外壳的插座,其接地触头和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12。7。3 移动式电力设备接地
1 由固定式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电源的接地系统有可靠的金属连接。在中性点不接地的电力网中,可在移动式用电设备附近设接地装置,以代替上述金属连接线,如附近有自然接地体则应充分利用,其接地电阻应符合本章第12。5。2条的有关规定。
如根据移动式用电设备的特殊情况按本条上述要求接地实际上不可能或不合理时,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装置(包括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代替接地。
2 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力设备的接地要求,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不接地(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设备除外):
1)移动式用电设备的自用发电设备直接放在机械的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其他设备用电时。
2)不超过两台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发电机供电,用电设备距移动式发电机不超过50m,且发电机和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有可靠的金属连接时。
3 移动式用电设备接地线、保护线的截面,应符合本章第12。6节的要求。
12。7。4 电子设备接地
1 电子设备一般应具有下列几种接地:
1)信号接地——为保证信号具有稳定的基准电位而设置的接地。
2)功率接地——除电子设备系统以外的其他交、直流电路的工作接地。
3)保护接地——为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接地。
2 接地系统的形式一般可根据接地引线长度和电子设备的工作频率来确定:
1)当L,频率在10MHz以上时,一般采用环(网)状接地系统。
环(网)状接地系统,即将信号接地、功率接地和保护接地都接在一个公用的环状接地母线上。环状接地母线设置的地点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可设在电源处。
3)当L=,频率在1MHz至10MHz之间时,采用混合式接地系统。
混合式接地系统,即为辐射式接地与环状接地相结合的系统。
上述三种接地系统的选用可根据高频阻抗及射频电阻计算结果决定:
??????(12。7。4…1)
(12。7。4…2)
λ= (12。7。4…3)
式中 L ——从仪表或设备至环状接地体的接地引线长度(m);
b ——接地引线宽度(mm);
λ——波长(m);
μ——接地引线相对于铜的导磁率;
G——接地引线相对于铜的导电率;
f——设备工作频率(Hz);
Z——接地引线的高频阻抗(Ω);
Rrf——接地引线表面的射频电阻(Ω)。
但无论采用哪种接地系统,其接地线长度L=λ/4及λ/4的奇数倍的情况应避开。
3 电子设备接地电阻值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宜大于4Ω;并采用一点接地方式。电子设备接地宜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接地体。但此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若与防雷接地系统分开,两接地系统的距离不宜小于10m。不论采用共用接地系统还是分开接地系统,均应满足本规范第11章有关条款的规定。
电子设备应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用屏蔽措施。
12。7。5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接地
1 电子计算机应有以下几种接地:
1)直流地(包括逻辑及其他模拟量信号系统的接地)。
2)交流工作地。
3)安全保护地。
以上三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一般要求均不大于4Ω。在通常情况下,电子计算机的信号系统,不宜采用悬浮接地。
2 电子计算机的三种接地装置可分开设置。
如采用共用接地方式,其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应以诸种接地装置中最小一种接地电阻值为依据。若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则接地电阻值应≤1Ω。
3 为了防止干扰,使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地工作,对于接地线的处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无论计算机直流地采用何种方式,在机房不允许与交流工作地接地线相短接或混接;
2)交流线路配线不允许与直流地地线紧贴或近距离地平行敷设。
4 电子计算机房可根据需要采取防静电措施。
12。7。6 医疗电气设备接地
1 医疗及诊断电气设备,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采用保护接地、功能性接地、等电位接地或不接地等型式。
2 使用插入体内接近心脏或直接插入心脏内的医疗电气设备的器械,应采取防止微电击保护措施。
防微电击措施宜采用等电位接地方式;使用II类电气设备及应采用电力系统不接地(IT系统)的供电方式。
防微电击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室内给水管、金属窗框、病床的金属框架及患者有可能在2。5m范围以内直接或间接触及到的各部分金属部件。用于上述部件进行等电位联结的保护线(或接地线)的电阻值,应使上述金属导体相互间的电位差限制在10mV以下。
3 在电源突然中断后,有招致重大医疗危险的场所,应采用电力系统不接地(IT系统)的供电方式。
4 凡需设置保护接地的医疗设备,如低压系统已是TN型式,则应采用TN…S系统供电,并按本章第12。3。7条之1款的规定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5 医疗电气设备功能性接地电阻值应按设备技术要求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共用接地方式。如须采用单独接地,则应符合第12。7。4条3款规定的地中距离要求。
6 向医疗电气设备供电的电源插座结构,应符合本章第12。7。2条3款的要求。
7 医疗电气设备的保护线及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截面应符合表12。6。2…1及表12。6。2…2的要求。
8 手术室及抢救室应根据需要采取防静电措施。
12。7。7 直流电力设备的接地
直流电力设备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性的连接。
2 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和接地体,除应符合载流量和热稳定的要求外,其地下部分的最小规格不应小于:圆钢直径10mm,扁钢和角钢厚度6mm,钢管管壁厚度4。5mm。
3 接地装置宜避免敷设在土壤中含有电解时排出活性作用物质或各种溶液的地方,必要时可采用外引式接地装置,否则应采取改良土壤的措施。
12。7。8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电力装置接地
1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为降低电力装置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的阻值,可采用下列措施:
1)在电力设备附近有电阻率较低的土壤,可敷设外引接地体。经过公路的外引线,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8m。
2)如地下较深处土壤电阻率较低,可采用井式或深钻式接地体。
3)填充电阻率较低物质,换土或用降阻剂处理。但采用的降阻剂,应对地下水和土壤无污染,以符合环保要求。
4)敷设水下接地网。
2 在永冻土地区,可采取下列措施:
1)将接地装置敷设在融化地带的水池或水坑中。
2)敷设深钻接地体,或充分利用井管或其他深埋在地下的金属构件作接地体。
3)在房屋融化盘内敷设接地装置。
4)除深埋式接地体外,还应敷设深度约为0。6m的伸长接地体,以便在夏季地表化冻时起散流作用。
5)在接地体周围人工处理土壤,以降低冻结温度和土壤电阻率。
12。8 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
12。8。1 本节适用于浴盆、淋浴盆、游泳池和戏水池的水池及其周围,由于身体电阻降低和身体接触地电位而增加电击危险的安全保护,应包括用于正常工作时的保护及用于故障情况下的保护。
凡没有提到的安全保护条款,应按本规范相应章节的通常要求执行。
12。8。2 装有浴盆和淋浴盆场所
1 安全保护所采取的措施或要求,应根据所在不同区域而定,区域的划分见附录C。2。
2 建筑物除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将0、1、2及3区内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线连结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相连。
3 在0区内,只允许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于3区以外的地方。
4 在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的地方,不论其标称电压如何,必须用以下方式提供直接接触保护;保护等级至少是IP2X的遮栏或外护物,或能耐受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
5 不允许采取用阻挡物及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也不允许采用非导电场所及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的间接接触保护措施。
6 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至少具有以下保护等级:
1)在0区内:IPX7;
2)在1区内:IPX5;
3)在2区内:IPX4(在公共浴池内为IPX5);
4)在3区内:IPX1(在公共浴池内为IPX5)。
7 在0、1、2及3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8 在0、1及2区内,不允许非本区的配电线路通过;也不允许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9 开关和控制设备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0、1及2区内,严禁装设开关设备及辅助设备。在3区内如安装插座,其供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由采取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措施的供电线路供电,其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
2)任何开关的插座,必须至少距淋浴间的门边0。6m以上。
3)当未采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及其用电器具时,在0区内,只允许采用专用于浴盆的电器;在1区内,只可装设水加热器;在2区内,只可装设水加热器及Ⅱ级照明器。
4)埋在地面内用于场所加热的加热器件,可以装设在各区内,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