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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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国富论- 第13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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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自发行后六个月算起。英格兰银行,通过自动按照时价贴现这种证券,以及通过与
政府议定以某种报酬条件替它流通财政部证券,即按额面价格收受该证券并支付其所应
付的利息等办法,给该证券保持了价值,便利了流通,从而使政府能够常常借到巨额的
这种公债。在法兰西,因无银行,国家证券有时须打百分之六十或七十的折扣出售。在
威廉王大改铸币时代,英格兰银行认为应当停止其平常的业务,财政部证券及符契,据
说要打百分之二十五乃至百分之六十的折扣买卖。其原因,一部分是革命甫定,新政府
是否安定尚未可必;另一部分,则是英格兰银行没给予援助。
    此种手段行不通,而政府举债,需要指定或抵押国家特定收入来担保债务的偿还时,
政府在不同时候,曾使用了两种不同的方法。有时这指定或抵押,限于短期,如一年或
数年;有时,又定为永久。在前一场合,作为抵押的收入,据推想在限定期间内,足够
付清所借货币的本金及其利息。在后一场合,作为抵押的收入,据推想只够支付利息或
等于利息的永久年金,政府几时能偿还借入的本金,就偿清它。货币以前一方法借入,
通称为预支法;以后一方法借入,则通称为永久付息法或简称为息债法。
    英国每年征收的土地税及麦芽税,政府逐年都依据不断插入课税法令中的借款条款
加以挪用。这项款额,通常由英格兰银行垫付,收取利息,到税款陆续纳入国库时,逐
渐收还。其所索利息率,革命以来,迭有变化,自百分之八乃至百分之三不等。如果某
年度收入的税款,不够还清垫支的金额及其利息(此为常事),则此不足余额,取偿于
次年度收入的税款。这样,国家收入中尚未用作担保的这唯一主要收入部门,经常每年
在未收归国库之前,先已消费了。此与无打算的浪费者同,浪费者对其收入,每迫不及
待,而预先出息借支;国家则不断向其代理人及经理人借款,不断为使用自己的货币而
支付利息。
    在威廉王及大部分安妮女王时代,永久付息的借款方法,不象今日那么习见。那时
候,大部分新税,只限于短期(仅四年、五年、六年或七年)征收,各年度国库的支出,
大抵是得自预先挪用这些税收的借款。税收往往在限定期内,不够支付借款的本金及利
息,于是就得延长收税年限,从而补足这项短额。
    1697年,依照威廉三世第八年第二号法令,将这些瞬将满期各税的征收年限,延至
1706年8月1日,以弥补它们税额的不足。这就是当时所谓第一次总抵押或基金。归这基
金负担的不足额,计达五百十六万零四百五十九镑十四先令九便士半。
    1701年,这些税以及其他若干税的征收年限,又因同~目的延长至171O年8月1日,
是为第二次总抵押或基金。这次基金所负担的不足额,计达二百零五万五千九百九十九
镑七先令十一便士半。
    1707年,这些税又延长至1712年8月1日,作为一种新公债的基金,是第三次总抵押
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额,计达九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四镑十一先令九又四分之一
便士。
    1708年,这些税(除去半额吨税、镑税这两种旧补助税,及由英格兰苏格兰合并协
定而撤废的苏格兰亚麻输入税)征收年限又延长至1714年8月1日,作为一种新公债基金,
是第四次总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额,计达九十二万五千一百七十六镑九先令
二又四分之一便士。
    1709年,这些税(除去吨税、镑税这二种旧补助税,这些补助税从那时候起与这新
债基金完全没有关系)征收年限,为着同一目的,又延长至1716年8月1日,是第五次总
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之金额,计达九十二万二千零二十九镑六先令。
    1710年,这些税再延长至1720年8月1日,是第六次总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
金额,计达一百二十九万六千五百五十二镑九先令十一又四分之三便士。
    1711年,这些税(到这时,已须供应四种预支的本息)及其他若干税,规定永久继
续征收,作为支付南海公司资本利息的基金。该公司在同年度曾借给政府九百一十七万
七千九百六十七镑十五先令四便士,用以还债及弥补税收的不足。这次借款,为当时所
仅见的最大借款。
    就我所知,在此时期以前,为支付债务利息而永久课征的税收,只有为支付英格兰
银行、东印度公司以及当时计划中的土地银行三者的贷款利息的各税(土地银行的贷款,
只是一种拟议,未成事实)。这时,英格兰银行贷与政府的金额,为三百三十七万五千
零二十七镑十七先令十便士半,年息百分之六,计达二十万零六千五百零一镑十三先令
五便士;东印度公司贷与政府的金额为三百二十万镑,年息百分之五,计达十六万镑。
    1715年,即乔治一世元年,依据该年十二号法令,那些担保英格兰银行年息的各税
以及由这次法令定为永久征收的其他若干税,通通集为一共同基金,称为总基金。此基
金不仅用以支付英格兰银行的年金,而且用以支付其他年金及债务。以后,依据乔治一
世三年第八号法令,及五年第三号法令,此基金又增大,而当时附加的各税,亦同样定
为永久的了。
    1717年,即乔治一世三年,依据该年第七号法令,又有其他数种税,被定为永久征
收,构成又一个共同基金,称为一般基金。此基金所支付的年息,计达七十二万四千八
百四十九镑六先令十便士半。
    这几次法令的结果,以前只短期预支的各税大部分,全都变成永久的了,而其用途,
不在干支付连续由预支办法所借入款项的本金,而在于支付其利息。
    假若政府只用预支办法筹款,那它只要注意两点,数年之内,就可使公家收入从债
务中解放出来:第一,不使基金在限定期间内负担的债务,超过其所能负担的数额;第
二,第一次预支未偿清以前,不作第二次预支。但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不能注意
到这些。它们往往在第一次预支时,就对基金加以过度的负担;即或不然,也往往在第
一次预支未偿清以前,就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的预支,而加重基金的负担。这样下去,指
定的基金,就变得完全不够支付所借货币的本金及利息,于是就不得不单用以支付利息,
或支付那等于利息的永久年金。象这样无打算的预支,必然会导致那破坏性更大的永久
付息办法的采用。此例既开,公家收入的负担,就由一定期间,延续到无限期间,而遥
遥无解放的日子。但是,在一切场合,由这种新方法能够筹到的款额,总比由旧的预支
方法来得大。所以,人们一习知这新方法,每当国家万分吃紧之秋,一般都舍旧法而用
新法。救目前的急难,是直接参与国事者的要图,至于公家收入的解放,那是后继者的
责任,他们无暇顾及了。
    在安妮女王朝代,市场利息率,由百分之六降至百分之五;安妮女王十二年,宣布
百分之五为私人抵押借款的最高合法利息率。英国大部分暂行税,变成了永久的,而分
别拨充总基金、南海基金及一般基金后不久,国家的债权者,与私人债权者同,亦被说
服接受百分之五的利息。这一来,由短期公债换为长期公债的借款的大部分,就产生了
百分之一的节约,换言之,由上述三基金支付的年金的大部分,就节省了六分之一。此
种节约,使得用作基金的各税,于支付所担保的各项年金后,剩有一个巨额剩余,构成
此后减债基金的基础。1717年,此剩余额,计达三十二万三千四百三十四镑七先令七便
士半。1727年,大部分公债的利息,进一步降到百分之四。1753年,更降到百分之三点
五。1757年,又降到百分之三。于是减债基金,愈益增大了。
    减债基金虽为支付旧债而设,然而对于新债的征募,亦提供了不少便利。它可以说
是一种补助基金,在国家有急需场合,即可用它弥补其他基金的不足以举债。至于英国
是经常地用此基金来偿还旧债,或经常地用它另举新债,慢慢就会十分明白的。
    借款的方法有二,一是预支,一是永久息债。但介乎这两者之间的,还有其他两种
方法,即有期年金借款方法和终生年金借款方法。
    在威廉国王及安妮女王朝代,往往以有期年金方法借入巨额货币,其期限有时较长,
有时较短。1693年,议会通过一法案,以百分之十四的年金,即以十六年满期,年还十
四万镑的年金,借款一百万镑。1691年,议会曾通过~法案,以今日看来可算是非常有
利于债权者的条件,按终生年金方式借款一百万镑,但应募之数,不满该额。于是,翌
年乃以百分之十四的终生年金借款,即以七年便可收回本金的条件借款,补此未满的额。
1695年,凡购有此项年金的人,许其往财政部对每百镑缴交六十三镑,换取其他九十六
年为期的年金,换言之,终生年金百分之十四与九十六年年金百分之十四的差额,以六
十三镑卖出,或者说,以相当于四年半的年金卖出。但条件虽然如此有利,而因当时政
府地位不稳,竟找不到几个买主。安妮女王在位年代,曾以终生年金及三十二年、八十
九年、九十八年、九十九年的有期年金,借入款项。1719年,三十二年期的年金所有者,
以其所有年金,换取等于十一年半年全的金额的南海公司股本;此外,对于那时候该年
金应付未付的金额,亦发给等价的南海公司股本。1720年,其他长短不等的有期年金大
部分,也都合为同一基金。当时每年应付的长期年金,计达六十六万六千八百二十一镑
八先令三便士半。1777年1月5日,其剩余部分,即当时未募满的额,不过十三万六千四
百五十三镑十二先令八便士。
    在1739年及1755年开始的两次战争中,由有期年金或终生年金借入的款极少。九十
八年期或九十九年期的年金,所值货币,几乎与永久年金相等,所以有理由可设想其应
能和永久年金借入同样多的款。但是,为家庭治财产及谋远久的人,购买公债,决不愿
购买那价值不断减少的公债;而这种人又占公债所有者及购买公债者的最大部分。因此,
长期限年金的内在价值,虽与永久年金的内在价值无大出入,但终没有永久年金那么多
的购买者。新债的应募者,通常都打算尽快抛出其认购的公债,所以在金额相等时,他
们都宁愿购买可由议会陵还的永久年金,而不愿购买不能赎还的长期年金。永久年金的
价值,可以说是始终如一或差不多始终如一,所以和长期年金比较,它更便于转让。
    在上述两战争期间,有期年金或终生年金,都是除给与年金或利息外,还给新借款
应墓者一种奖金,就是说,不是作为偿还所借货币的年金,而是作为对出借人的一种附
加奖励。
    终生年金的授与,曾使用以下两种方法,即对各个别人终生给与的方法,和对一群
人终生结与的方法。后者在法国用发明人的名字命名,叫做顿廷法。在年金是授与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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