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人权状况 (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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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权状况 (白皮书)- 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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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有要求负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抚养或赡养的权利。 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抚养义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利,中国政府和社会组织在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等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对于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构成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对触犯刑律的残疾人,充分考虑到他们在智力上、精神上或生理上对自己行为所能负责的程度,规定免予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法律还对残疾人特别是精神或智力残疾者在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诉讼权利给予特别保护,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1988年3月,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它代表各类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努力为残疾人服务。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迅速,成就巨大,全国统一的残疾人组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和享受各种权利的能力,1988年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政府和社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白内障复明、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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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康复工程。中国政府为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 国家建立了以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人义务教育新格局。中国政府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建立了28所残疾人职业教育中心。 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设了职业技术课。国家采取优惠政策发展残疾人教育。 中国财政部门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贴经费。 除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设立助学金外,还设立了残疾人自学成才奖金,鼓励和扶持残疾青年自学成才。中国政府支持兴办大量的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税收、销售等方面给予全面扶持。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积极组织、扶持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生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文化权利。政府通过扶助、救济、补助、供养、保险和特别照顾等多种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对于约140万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在农村实行“五保”

    (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或建立福利院集体供养;在城镇实行定期救济或在福利院集体供养。 各级政府在残疾人的劳动、教育、医疗、生活、文化娱乐等方面,普遍采取优惠和减免税、费等措施。 残疾人专用的必须进口的物品和设备,减免进口关税。 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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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十分注意采取各种方法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与偏见,形成尊重和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活动。1982年联合国大会确定1983—1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

    后,中国政府接受了大会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成立了由22个政府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成的“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

    ,领导、协调这一工作。198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政府接受国际劳工大会1983年通过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由于中国政府为保障残疾人的人权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和成就,中国政府和残疾人组织受到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泛称赞。1988年联合国秘书长向中国的残疾人组织颁发了“和平使者奖”

    和“特别奖”。

    十、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

    中国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宗旨与原则,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中国主张相互尊重国家主权,优先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从而为全世界广大人民享受各项人权创造必要条件。 中国反对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并为消除各种不正常现象、加强国际人权合作进行了不懈的努力。1955年4月,中国政府总理周恩来在印度尼西亚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上签署了《亚非会议最后公报》(《万隆宣言》)。

    公报宣布亚非会议完全支持联合国宪章中所提出的人权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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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原则,并将“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作为和平共处十项原则的第一条。1986年,在联合国第四十一届大会上,中国外交部长在一般性辩论发言中,谈到联合国通过《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周年时指出,“两个公约对实现《联合国宪章》关于尊重人权的宗旨和原则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政府一贯支持宪章的这一宗旨和原则。”

    1988年9月,中国外长在联合国第四十三届大会上发言指出,《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书。 尽管它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但它对战后的国际人权活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起了积极作用。”

    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1971年中国在恢复了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一直派团出席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历届会议,并在上述会议上积极参加有关人权议题的审议,阐述自己对人权问题的看法,为不断丰富人权的内涵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国于1979年、1980年和1981年分别派代表团作为观察员出席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第三十五、三十六和三十七届会议。1981年,中国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一届常会上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并一直连任该委员会成员。 自1984年开始,中国向人权委员会推荐的人权事务专家连续当选为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 中国委员在该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先后担任了该机构下属的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和来文工作组的成员。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系统内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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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制定工作。 中国多次派代表参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组,其中包括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世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和《保护民族、种族、语言、宗教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宣言》等工作组。在这些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提出的意见和修正案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 自1981年起,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并积极提出意见,直至《发展权宣言》于1986年在第四十一届联大获得通过。 中国还积极支持人权委员会关于实现发展权问题的全球磋商,支持将发展权问题作为一个单独的议题在人权委员会加以审议。 中国一直是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问题决议的共同提案国。中国政府自1980年起先后签署、批准并加入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7个国际人权公约。 对于已经加入的人权公约,中国政府一贯按规定提交执行有关公约情况的报告,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中国一贯主持正义,在捍卫第三世界国家的民族自决权和制止大规模侵犯人权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中国重视发展权问题。 中国认为,随着历史的发展,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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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概念及其内涵也在不断发展。《发展权宣言》规定,人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同时又是一项集体的权利,这突破了传统的人权概念,是新兴的民族独立国家及国际社会多年斗争取得的结果,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在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中,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内政,使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受到损害。 对此,中国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进行了坚决斗争,主持公道,仗义执言。中国一贯认为,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那种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的主张,实际上是要求主权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放弃国家主权,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利用人权问题去达到强迫别国接受其意识形态的政治目的,这已经不是什么人权问题,而是干涉别国内政的强权政治的表现。国际人权活动中的这种不正常现象,应予以清除和纠正。中国主张在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但任何国家实现和维护人权的道路,都不能脱离该国的历史和经济、政治、文化的具体国情,并需由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对人权制度予以确认和保护。 正如第四十五届联大决议所指出的,“每一个国家都有权自行选择和发展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第四十六届人权会决议也指出,没有任何一种发展模式可以对所有文化和所有人民普遍适用。 拿自己的模式作标准,去评判其他国家,把自己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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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强加于人,既不恰当,也根本行不通。中国一贯认为,对于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行为,诸如由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外国侵略、占领造成的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以及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灭绝种族、贩卖奴隶、国际恐怖组织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国际社会都应进行干预和制止,实行人权的国际保护。 这是人权领域内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人权国际保护活动所面临的艰巨任务。现在,世界新旧格局正处于转换之中,世界更加动荡不定。 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在继续,危及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和推行强权外交,阻碍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 面对这样的国际形势,中国愿意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新秩序,实现联合国维护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宗旨,继续作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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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小平、江泽民、李鹏同志关于人权问题的部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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