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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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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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架体水平梁架应满足承载和与其余架体整体作用的要求,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定型桁架梁式结构;当用定型桁架构件不能连续设置时,局部可采用脚手架杆件进行连接,但其长度不能大于2m,并且必须采取加强措施,确保其连接刚度和强度不低于桁架梁式结构。主框架、水平梁架的各节点中,各杆件的轴线应汇交于一点;
    3.架体外立面必须沿全高设置剪刀撑,剪刀撑跨度不得大于6.0m;其水平夹角为45°~60°,并应将竖向主框架、架体水平梁架和构架连成一体;
    4.悬挑端应以竖向主框架为中心成对设置对称斜拉杆,其水平夹角应不小于45°;
    5.单片式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采用直线形架体。
    第二十一条  架体结构在以下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构造措施:
    1.与附着支承结构的连接处;
    2.架体上升降机构的设置处;
    3.架体上防倾、防坠装置的设置处;
    4.架体吊拉点设置处;
    5.架体平面的转角处;
    6.架体因碰到塔吊、施工电梯、物料平台等设施而需要断开或开洞处;
    7.其它有加强要求的部位。
    第二十二条  物料平台必须将其荷载独立传递给工程结构。在使用工况下,应有可靠措施保证物料平台荷载不传递给架体。物料平台所在跨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应单独升降,并应采取加强措施。
    第二十三条  附着支承结构必须满足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各种工况下的支承、防倾和防坠落的承力要求,其设置和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附着支承结构采用普通穿墙螺栓与工程结构连接时,应采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应不少于3扣。垫板尺寸应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80mm×80mm×8mm;
    2.当附着点采用单根穿墙螺栓锚固时,应具有防止扭转的措施;
    3.附着构造应具有对施工误差的调整功能,以避免出现过大的安装应力和变形;
    4.位于建筑物凸出或凹进结构处的附着支承结构应单独进行设计,确保相应工程结构和附着支承结构的安全;
    5.对附着支承结构与工程结构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要求应按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C10;
    6.在升降和使用工况下,确保每一架体竖向主框架能够单独承受该跨全部设计荷载和倾覆作用的附着支承构造均不得少于二套。
    第二十四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装置必须与竖向主框架、附着支承结构或工程结构可靠连接,并遵守以下规定:
    1.防倾装置应用螺栓同竖向主框架或附着支承结构连接,不得采用钢管扣件或碗扣方式;
    2.在升降和使用两种工况下,位于在同一竖向平面的防倾装置均不得少于二处,并且其最上和最下一个防倾覆支承点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架体全高的1/3;
    3.防倾装置的导向间隙应小于5mm。
    第二十五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防坠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防坠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部位,且每一竖向主框架提升设备处必须设置一个;
    2.防坠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其制动距离对于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不得大于80mm,对于单片式附着升降脚手架不得大于150mm;
    3.防坠装置应有专门详细的检查方法和管理措施,以确保其工作可靠、有效;
    4.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必须分别设置在两套附着支承结构上,若有一套失效,另一套必须能独立承担全部坠落荷载。
    第二十六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升降动力设备应满足附着升降脚手架使用工作性能的要求,升降吊点超过两点时,不能使用手拉葫芦。升降动力控制台应具备相应的功能,并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程。
    第二十七条  同步及荷载控制系统应通过控制各提升设备间的升降差和控制各提升设备的荷载来控制各提升设备的同步性,且应具备超载报警停机、欠载报警等功能。
    第二十八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架体外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800目/100平方厘米)围挡;密目安全网必须可靠固定在架体上;
    2.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必须铺设严密,且应用平网及密目安全网兜底。应设置架体升降时底层脚手板可折起的翻板构造,保持架体底层脚手板与建筑物表面在升降和正常使用中的间隙,防止物料坠落;
    3.在每一作业层架体外侧必须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上杆高度1.2m,下杆高度0.6m)和挡脚板(高度180mm);
    4.单片式和中间断开的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工况下,其断开处必须封闭并加设栏杆;在升降工况下,架体开口处必须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及物料坠落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升降过程中,必须确保升降平稳。
    【章名】  第四章  加工制作
    第三十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构配件的制作,必须具有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检验规则;制作单位应有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十一条  制作构配件的原、辅材料的材质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规定对其进行验证和检验。
    第三十二条  加工构配件的工装、设备及工具应满足构配件制作精度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工装应有设计图纸。
    第三十三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构配件的加工工艺,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应规定,所用的螺栓连接件,严禁采用钣牙套丝或螺纹锥攻丝。
    第三十四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构配件应按照工艺要求及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对附着支承结构、防倾防坠装置等关键部件的加工件要有可追溯性标识,加工件必须进行100%检验。构配件出厂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
    【章名】  第五章  安装、使用和拆卸
    第三十五条  使用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附着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本规定有关要求办理使用手续,备齐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第三十七条  组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配备合格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并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八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所用各种材料、工具和设备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材质单等质量文件。使用前应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严禁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每次升降以及拆卸前应根据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十条  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控制中心应设专人负责操作,禁止其他人员操作。
    第四十一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首层组装前应设置安装平台,安装平台应有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防护设施,安装平台的水平精度和承载能力应满足架体安装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水平梁架及竖向主框架在两相邻附着支承结构处的高差应不大于20mm;
    2.竖向主框架和防倾导向装置的垂直偏差应不大于5‰和60mm;
    3.预留穿墙螺栓孔和预埋件应垂直于工程结构外表面,其中心误差应小于15mm。
    第四十三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组装完毕,必须进行以下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操作:
    1.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附着支承对其附加荷载的要求;
    2.全部附着支承点的安装符合设计规定,严禁少装附着固定连接螺栓和使用不合格螺栓;
    3.各项安全保险装置全部检验合格;
    4.电源、电缆及控制柜等的设置符合用电安全的有关规定;
    5.升降动力设备工作正常;
    6.同步及荷载控制系统的设置和试运效果符合设计要求;
    7.架体结构中采用普通脚手架杆件搭设的部分,其搭设质量达到要求;
    8.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备并符合设计要求;
    9.各岗位施工人员已落实;
    10.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区域应有防雷措施;
    11.附着升降脚手架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及照明设施;
    12.同时使用的升降动力设备、同步与荷载控制系统及防坠装置等专项设备,应分别采用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13.动力设备、控制设备、防坠装置等应有防雨、防砸、防尘等措施;
    14.其它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四十四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升降操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升降作业的程序规定和技术要求;
    2.严格控制并确保架体上的荷载符合设计规定;
    3.所有妨碍架体升降的障碍物必须拆除;
    4.所有升降作业要求解除的约束必须拆开;
    5.严禁操作人员停留在架体上,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上人的,必须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由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
    6.应设置安全警戒线,正在升降的脚手架下部严禁有人进入,并设专人负责监护;
    7.严格按设计规定控制各提升点的同步性,相邻提升点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
    8.升降过程中应实行统一指挥、规范指令。升、降指令只能由总指挥一人下达,但当有异常情况出现时,任何人均可立即发出停止指令;
    9.采用环链葫芦作升降动力的,应严密监视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可能出现的翻链、绞链和其它影响正常运行的故障;
    10.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到位后,必须及时按使用状况要求进行附着固定。在没有完成架体固定工作前,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下班。未办交付使用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到位架体固定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前,必须通过以下检查项目:
    1.附着支承和架体已按使用状况下的设计要求固定完毕;所有螺栓连接处已拧紧;各承力件预紧程度应一致;
    2.碗扣和扣件接头无松动;
    3.所有安全防护已齐备;
    4.其它必要的检查项目。
    第四十六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必须遵守其设计性能指标,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严禁超载,严禁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并应及时清理架体、设备及其它构配件上的建筑垃圾和杂物。
    第四十七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索);
    3.在架体上推车;
    4.任意拆除结构件或松动连结件;
    5.拆除或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6.起吊物料碰撞或扯动架体;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使用中的物料平台与架体仍连接在一起;
    9.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第四十八条  附着升降脚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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