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 下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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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下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 第2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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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建立为具体物;因为每一个都处在另一个的地位之中,所以每一个既是在
自己特有的规定中,同时又在另一个的规定之中,虽然仅仅是外在的。

① 指在第一式中居主词地位者是个别,而现在第二式中居主词地位者是特殊。——译者

② 指第一式中以特殊为中项,而第二式中则以个别为中项。——译者

这种推论的明确的和客观的意义是:普遍的东两,因为它毕竟是它的特
殊的东西的总体,所以并不自在自为地是一个规定了的特殊的东西,而是通
过个别性才是它的诸属③之一,它的其他诸属通过直接外在性便从它那里排除
出去。另一方面,特殊的东西同样也井非直接地和自在自为地是普遍的东西,
而是否定的统一剥去了它的规定性,从而把它提高为普遍性。——当个别性
应该是特殊的东西的宾词时,它是否定地对待特殊的东西的;它不是特殊的
东西的宾词。

③ 德语Art(属)及dasBesondere(特殊)都是拉丁文species 之意。——译者

2。但各项最初还是直接的规定性;它们由本身发展不成什么客观意义;
其中两项所获得的改变了的地位,最初还只是外在于它们的形式;它们因此
也和在第一种推论中那样,总之还是一个彼此漠不相关的内容;即两种质本
身不是自在自为地,而是通过一偶然的个别性联结起来的。

第一式的推论曾经是直接的推论,或者说,当它在其概念作为在规定里
自身还没有实在他的抽象形式中时,它也同样是推论。当这个纯粹的形式过
渡为另一格式时,这从一方面看,就是概念已开始的实在化,其时,在各项
最初的直接的、质的规定性里,中介的否定环节,从而一个其他形式规定性
就将建立起来。——但同时这又是推论的纯形式之变为他物;推论不再完全
符合这个纯形式,并且那个在推论各项里建立起来的规定性也与原始的形式
规定相差异。——当推论仅仅被看作是在一种外在反思中出现的主观推论
时,它就被当作是推论的一个属,这个属应该与类,即与“个别…特殊…普遍”
这一普遍格式相符合。但这一推论最初并不与这一普遍格式相符合;它的两
个前提是“特殊…个别”或“个别…特殊”和“个别…普遍”;中项因此两次被
蕴含,或者说两次是主词,于是其他两项都附属于它;所以这个中项并不一
次是在进行蕴含或说是宾词,而另一项又是被蕴含或说是主词;或一项附属
于它,而它本身又附属于另一项。——这个推论不符合推论的普遍形式,其
真正意义就是:当普遍形式的真理在于成为一个主观偶然的联结时,它就过
渡为这个推论。假如第二式的结论(即不藉助于就要提到的、使结论成为某
种不曾规定的东西的那种限制性)是正确的,那么,其所以正确,是因为结
论就其自身说是正确的,而不是因为它是这种推论的结论。但在第一式的结
论那里,情况也正相同;它的结论的真理,是由于第二式而建立的真理。—
—说第二式只应该是一个属,在这样的观点之下,会忽视第一种形式之必然
过渡为第二种形式,并且把第一种当作真正的形式而停留在那里。因此,假
如在第二式(它由于老习惯,并无别的理由,被介绍为第三式)中,一个在
这种主观意义上正确的推论应有其地位,那么,它就必须与第一式相适合,
这样,既然一前提“个别…普遍”具有中词在一端之下的蕴含关系,那么,另
一前提“特殊…个别”就必定会获得与它所原有的相反的关系,并且可以把特
殊蕴含在个别之下。似一个这样的关系会成为“个别是特殊”这一规定的判
断之扬弃,并且只能在一不规定的、即一特称的判断中有其地位;因此,在
这个式中的结论只能是特称的。但特称判断,如前所说,既是肯定的,又是
否定的;——正因此这样的结论不能算是有多大价值。——在这种情况下,
特殊和普遍也成为两端,并且是直接的、彼此漠不相关的规定性,所以它们
的关系本身也是漠不相关的;可以随意把这一个或那一个规定性当作大项或
小项,因此也可以随意把这一个或那一个前提当作大前提或小前提。

3。当结论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之时,它就是一个对这些规定性漠不相
关的关系,从而是普遍的关系。仔细考察一下,那么,第一种推论的中介曾
经自在地是偶然的中介;在第二种推论中,这种偶然性便是建立起来的。所
以它是自身扬弃的中介,这中介具有个别和直接的规定;由这种推论联结起
来的东西,终究必须是自在和直接地同一;因为那个中项,即直接的个别,
是无限多样的、外在的被规定之有。所以在那个中项里建立起来的,不如说
是自身外在的中介。但个别性的外在性就是普遍性;那个中介通过直接的个
别东西,便超出自身,指向它的另一中介,从而另一中介通过普遍的东西便
实现了。——换句话说,那由第二种推论联合起来的东西,必须直接结合;
通过为这种推论的基础的直接性;并不能够得到一个规定的结合。这种推论
所指向的直接性,与它自己的——“有”的扬弃了的、最初的直接性——不
同,所以是自身反思的或自在之有的直接性,即抽象的普遍的东西。

这种推论的过渡,就上面所考察的方面说,和“有”的过渡一样,曾经
是变为他物,因为作这过渡的基础的,是质的东西,并且诚然是直接的个别
性。但是,就概念而言,当个别性扬弃了特殊的东西的规定性时,个别性就
把特殊和普遍的东西结合在一起;这种情况表现了这种推论的偶然性;两端
并不会通过它们所具有的中项那个规定的关系而结合起来;因此,这种推论
并不是两端的规定的统一,而且那还适合于这种推论的肯定的统一也只是抽
象的普遍性。当中项在这种成为它的真理的规定①中建立时,这已经是推论的
另一种形式了。


① 规定指普遍性,下面第三式即以“普遍”为中项。——译者

  3。第三式:个别…普遍…特殊

1。这第三种推论再也浚有一个直接的前提了;“个别…普逼”关系是由第
一种推论,“特殊…普遍”关系是由第二种推论而变得有中介的。因此它以前
两种推论为前提;但前两种也反过来以它为前提,正如任何一种推论都以其
余两种为前提那样。于是在这种推论中,推论的规定总之就完成了。——这
种相互的中介也正包含以下一点,即每一种推论尽管就其自身说,都是中介,
同时在它本身那里又不是这种中介的总体,而是在自身中具有一种直接性。
这种直接性的中介又是处于推论之外的。

“个别…普遍…特殊”这种推论,就其本身看来,是形式推论的真理,它
表述了这一点,即它的中介是抽象普遍的中介,两端不是按照其本质的规定
性,而是仅仅按照其普遍性被包含在中项之内的,所以不如说,那应该有中
介的东西,恰恰不是在中项里结合起来的。所以这里建立的东西,就是推论
的形式主义之所在,推论的各项具有一个直接的、与形式漠不相关的内容,
或者说各项是还没有自身反思成为内容规定那样的形式规定,两种说法都是
同一回事。

2。这种推论的中项诚然是两端的统一,但在其中抽掉了两端的规定性,
它就成了不曾规定的普遍的东西。但假如这个普遍的东西,作为被抽出来的
东西,与作为被规定了的两端,同时又相区别,那么,它对两端说来,本身
也还是一个规定了的东西,并且这个整个也是一个推论,这个推论与它的概
念的关系也必须考察。中项作为对它的两端加以蕴含的普遍的东西或说宾
词,连一次也不被蕴含或说连一次也不是主词。因此,假如这种推论作为推
论的一个属而与推论相应,那么,这样的情形只有当一种关系“个别…普遍”
有了应有的关系,而另一关系“普遍…特殊”也获得同样的关系时,才会实现。
这样的情形在一个判断中,即在一个否定的判断中实现了;在那个判断中,
主词和宾词的关系是漠不相关的。所以推论是合法的;但结论必然是否定的。
因此,这个命题的两个规定,哪一个被当作主词,哪一个被当作宾词;
在推论中哪一个被当作个别一端,哪一个被当作特殊一端,即被当作小项或
大项,现在也都是无所谓的。假如以上的情况,按照习惯的假定看来,有赖
于前提中哪一个是大前提或小前提,那么,在这里这一点就变得无所谓了。
——这就是通常的第四式的根据,第四式为亚里士多德所不知,它所涉及的
区别尤其是全然空洞、毫无兴趣。其中各项的直接位置就是第一式中的位置
的颠倒;按照判断的形式的考察,既然否定的结论的主词和宾词并没有主词
和宾词的规定了的关系,而是这一个也可以占据那一个的位置,那么,哪一
项当作主词,哪一项当作宾词,便无所谓了,因此,哪一个前提被当作小前
提或大前提,也同样无所谓了。——特称的规定(尤其是当注意到这种规定
可以在广泛意义下采用时)也助长了这种无所谓状况,这种状况使那个第四
式成为某种完全无聊的东西。

3。在一种推论里,普遍的东西是中项;这种推论的客观意义是:进行中
介的尔两,作为两端的统一,在本质上是普遍的东西。但由于普遍性最初只
是质的或抽象的普遍性,所以两端的规定性并不包含于其中;它们的结合,
假如有结合的话,也必定同样在一个处于这种推论以外的中介里有其根据,
并且就这个根据看来,这种结合也和在以前的各种推论形式那里一样,是完
全偶然的。但现在由于普遍的东西被规定为中项,并且其中不包含两端的规
定性,所以这个规定性被建立为完全漠不相关的和外在的规定性。——从这
种单纯的抽象,当然首先就发生了推论的第四式,即无关系的推论式:“普
遍…普遍…普遍”,这种推论抽掉了各项的质的区别,从而以各项单纯外在的
统一、即各项的等同为其规定。

  4。第四式:普遍…普遍…普遍或数学的推论

1。数学的推论说:假如两个事物或规定等于一第三者,那么,它们彼此
之间也相等。——在这种推论中,各项的附属或者蕴含关系都消亡了。
一般的第三者是进行中介的东西,但它对它的两端却又丝毫没有什么规
定。因此,三老中每一个都同等可只是那第三个进行中介的东西。哪一个用
来进行中介,从而三种关系中哪两种应该被当作直接的,哪一种应该被当作
有中介的,那耍依靠外在环境和其他条件,——即依靠它们中哪两个是直接
给予的。但这样的规定与推论本身毫不相干,完全是外在的。

2。在数学中,数学的推论被当作是一个公理,——一个本身自明的第一
命题,既不能够、也不需要证明,即不能也不需有中介,不以任何其他东西
为前提,也不能从任何其他东西引导出来。——假如仔细考察一下它是直接
自明的这一优点,那就会表明这个优点在于推论的形式主义,抽掉了各规定
的一切质的差异,只接受其量的相等或不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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