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 下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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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下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 第4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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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包含他有的中介,那里的中介的否定性活动,自身外在化了。那种关系
的直接性之所以本身是中介,却因为它是概念对客体的否定关系,但它叉毁
灭了自身并且以此而使自身成为单纯的和同一的。这种自身反思只是一个主
观的东西,因为在它的中介里,区别还仅仅作为事先建立的、自在之有的区
别,作为客体的自身差异而呈现的。通过这种关系而达成的规定,就是单纯
同一性和抽象普遍性的形式。因此,分析的认识总是以这种同一性为其原则;
到他物的过渡、差异的联结,统统都从这种认识、从它的活动里排除出去了。
更密切地考察一下,那末,分析的认识就是从一个事先建立的、从而是
个别的、具体的对象开始,这个对象或许对于表象是一个已经完成的对象,
或许是一个课题,即它只是在其环境和条件中被给予了,但还没有从这些环
境和条件摘取出它本身,还没有表现于单纯的独立性之中。对象的分析不可
能在于它仅仅被分解为它所能包含的特殊的表象;对象的这样分解和把握,
是一项并不属于认识的行业,而只涉及表象范围之内的一项较详细的知识,
一项规定。既然分析以概念为根据,它便是本质上以概念规定为其产物,这
些产物诚然又是直接包含于对象之中的。从认识理念的本性,会发生以下情
况,即:主观概念的活动,从一个方面看,必须认为仅仅是那已经在客体中
的东西的发展,因为客体本身无非是概念的总体。①以为对象中似乎没有什么
东西不是放进去的,这样来设想分析,是片面的;以为发生的规定仅仅是从
对象抽出来的,这种想法也同样是片面的。大家知道,主观唯心论说出了第
一种设想,它把认识的活动当作不过是片面的建立,在这个建立的彼岸,仍
然隐藏着自在之物;第二种设想属于所谓的实在论,它把主观的概念了解为
牢洞的同一性,这个同一性从外面接受思想规定到自身之中。——既然分析
的认识自身表现了已给予的质料转化为逻辑的规定,两者合而为一,是一个
建立,这个建立同样又直接规定自身为事先建立,那末,由于这个事先建立
的缘故,那个逻辑的东西便可以显得是一个在对象中已完成的东西,并且由
于建立的缘故,又显得仅仅是一个主观活动的产物①但是这两个环节却必须不
分开;逻辑的东西把分析提高到它的抽象形式之中,它之在抽象形式中当然
是在认识中呈现的,正如反过来说,它也不仅是一个建立起来的东西,而是
一个自在之有的东西。

① 参看第223 页。

① 参看第223 页。

如果分析的认识现在是以上所指出的转化,它却并不要通过任何更多的
中项,而是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就是直接的,并且恰恰具有为对象所特有又
自在地属于对象这样的意义,因此也没有从对象去把握主观的中介。——但
是以后认识应该从相区别之物更前进、更发展。似因为它按照它在这里所具
有的规定说来,是无概念的和非辩证的,它便只具有一个已给予的区别,并
且它的前进只是在质料的规定那里出现的。唯有当演绎出来的思想规定可以
重新分析时,认识才像是具有内在的行进,在这种情况下,思想规定才是具
体的东西;这种分析的最高和最后的东西就是抽象的最高本质②,或说抽象的
同一性——而与这个同一性对立的就是差异。然而这种行进却不外是仅仅重
复一个原来的分析行为,即对那已经被接受到抽象形式之内的、又作为一个
具体的东西,再说规定,并就此而对它分析,然后又重新是由分析而来的抽
象物作为一个具体的东西的规定,如此等等。——但思想规定似乎在其本身
中也包含一个过渡。假如对象被规定为整体,那未,从整体当然就进到部分
这另一规定,从原因进到结果这另一规定等等。但这种情况在这里并不是什
么进展,因为整体与部分、原因与结果都是对比,而且对于这种形式的认识
来说,是那样已完成的对比,即一个规定在本质上与另一规定是现成地联结
起来的。被规定为原园或部分的那个对象,已经由对比的双方所规定,从而
是由全部对比所规定的。至于这种对比是否已经自在地是某种综合的东西,
那末,这种关联和认识的质料的其他关联一样,对于分析的认识来说,都只
是一个已给予的东西,因此并不属于这种认识的特有的行业。至于这种关联
此外是否还要被规定为先天的或后天的,这也是毫无所谓的,因为它被看作
是一种现成的关联,或者如人们所说的一件意识的事实,部分这一规定是与
整体这一规定联结着的,如此等等。当康德提出关于先无综合原理的深刻的
注释,并认识到自我意识的统一,即概念的自身同一①,是这些原理的根源时,
②他却把规定的关联、对比概念和综合原理本身从形式逻辑那里当作已给予的
东西接收过来;对它们的演绎本来必须是要去陈述自我意识的那个单纯统一
到此统一的上述规定和区别之过渡;但康德却省略了,不去指出这种真正综
合的进展,这种自己产生自己的概念。

② 这个“本质”指非感性的存在物,Wesen 德语的日常用语就指“东西”或“事务”,如“邮政”即“Postwescn”。——译者

① “自我意识的统一”,是康德的说法,“概念的自身同一”是黑格尔的用语。——译者

② 参看第224 页。

大家知道,数学和较普遍的分立的大小的科学,是优先地披称为分析的
科学和分析的。——这些科学的认识方式,事实上最内在地是分析的,须耍
简短考察一下,这一点根据何在。——以前的分析认识从具体的质料开始,
质料自在地具有偶然的杂多性;内容的一切区别以及到更进一步的内容的进
展都依顿于质料。数学和代政的质料则正相反,是已经全然抽象和不规定的
造出来的东西,在它那里剔除了一切比率的特色,从而每一规定和联系对它
都是一个外在的东西。这样一个东西就是分立的大小的根本,即一。这个无
比率的原子可以增加成多,并且外在地规定和联合成一个数目;这种增加和
加以界限是一个空洞的进展和进行规定,它停留在抽象的一的同样原则上。
数往下怎样分仑,完全依靠认识者的安排。“大小”总之是范畴,在它之内
造成了这些规定,——那是变成了漠不相关的规定性,所以对象就没有于它
是内在的规定性,即对于认以是已给予的。如果认识给予自己的,最初是数
的偶然的差异,那末,现在这些数就为更进一步的制作和各种各样的比率构
成了质料。这样的比率,其发明与制作,对于分析的认识来说,诚然似乎毫
无内在的东西,而是偶然和已给予的东西;正如这些比率和自身相关的运算,
通常是作为差异的东西前后相继来讲述,而不去注意内在的联系。然而一个
引导向前的原则,仍是容易认识到的,当然,那就是分析的同一性的内在的
东西,这个同一性在差异的东两那里表现为等同;进步是把不等同归结到较
大的等同。试举一最初步的例子,如加法是总括完全偶然的不等同的数,乘
法则反之,是用等同的数,随着还有数目和单位的相等比率以及方幂比率。
因为对象和比率的规定性现在是一个建立起来的规定性,所以进一步用
这些比率来运算,也完全是分析的,因此分析的科学并没有像课题那样的定
理。分析的定理包含本身已经解决了的课题,完全外在的区别,它适合于它
使其相等的两方,是如此不重要,以致这样一个定理似乎是一个很琐屑无聊
的同一性。康德诚然曾宣布5+7=12 这一命题是一个综合命题,因为在一方
以5 与7 多项的形式和在另一方以12—项的形式,所表示的是同一回事。恨
是,假如分析的东西并不应当意谓着完全抽象的、同语反复的东西,即
12=12,而总要在它那里有所前进,那末,当前就必须有某一种区别,然而却
是这样的区别,即它并不根据任何质、任何反思规定性,更不用说概念了。5
+7 和12 是完完全全的同一内容,在前一边也表示了这样的要求,即5 与7
都统括在一个表词之内,就是说,像5 是一个总计出来的东西,那里计算的
中断完全是任意的,还很可以再数下去,现在就该用附加上去的一应该是7
这个规定,以同样方式往前数。所以12 就是5 与7 和一个运算的一个结果,
这个运算,按照其性质来说,已经假定了也是一个完全外在的、无思想的行
动,因此一架机器也可以办到。这里至少并没有什么到他物的过渡,只是徒
然的继续,即是说,同一运算的重复,5 与7 就通过这个运算而发生。
一个这样的定理的证明——假如定理是一个综合命题,它便要求一个这
样的证明——就会只是在于从5 起而由7 规定的往前数的运算,并认识到这
一往前数和人们别处称为12 的那个东西相一致,而那个12 本身也无非同样
是那个规定的往前数。因此人们就不用定理的形式而选择了运算的课题和要
求的形式,即只说出构成定理的那个等式的一方,而要找到它的另一方。课
题包含内容并指示出应着手办理这个内容的运算。运算并不由于任何冷漠
的、贼有特种比率的质料而受到局限,而是一种外在的、主观的行动,质料
漠然地承受这种行动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在质料那里建立的。在课题中作出
的条件和解决中的结果,其全部区别只是这样的区别,即:在解决的结果中,
就像在课题中所宣示的那样,以规定的方式而现实地联合或分离。

因此,这是一个顶顶多余的格式,这里要应用与综合命题有关的几何方
法形式,而对于课题则在解决以外又还随着一个证明。这种证明无非表现同
语反复,即解决是正确的,因为运算是照课题所要的做的。假如课题要加较
多的数,那末,解决就是加那些数;而证明则指出解决之所以正确,因为课
题要加,而人们加了。假如课题包含复合的规定和运算,例如十进位数相乘,
而解决也无非是宣告一个机械的办法,那末,证明就会是有用的;但这个证
明也不过是那些规定和运算的分析,即解决从那里自行发生而已。由于这样
分离了那作为机械办法的解决和作为回忆所办理的对象和运算的本性那样的
证明,恰恰就丧失了分析的课题的优点——即构造可以直接从课题引导出
来,因此本身能够表示为可以理解的;用其他方式,构造就会明显地表现出
缺点,这种缺点是综合方法所固有的。——在高等分析中,那里随着方幂比
率而来的,主要是分立大小的质的、依赖于概念规定性的比率,课题和定理
当然包含综合的规定;必须把那里的其他的规定和对中项的比率当作是直接
由课题或定理提供的。此外,这些用作辅助的规定也必须是这样的,即它们
的基础在于考虑和展开课题或定理的一个方面;综合的外观唯一来自课题或
定理本身并没有对这个方面指名;例如 求一方程式诸根的方幂总和这个课
题,其解决要通过对成为诸根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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