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这些抽象的表象渐渐远离开自然对象界,成为一系列的思维运动,日趋于
固定静止。这样,观念的东西和实在的东西就逐渐分家了。但,这时,观念
的劳动与劳动的观念并不能分工,劳心劳力还在相结合的阶段。自然物在主
观观念之中,附加了超自然物的神秘,逐渐离开自然物本身,而发生了一种
支配人类的权威,因而在形式上,人类观念生产上反而好像发现了一种支配
自然的权威。在这里,最初的知识是和宗教分不开的,人类对于认识的对象,
也喜好用一般性的对象的认识去综合(联想的综合),所谓“愚而好自用”
的意识。当他不能把握事物的实在联结点时,他却容易以全能的姿态自居,
而囫囵地去把自然吞下去,要求一贯的解答。人类这时要求对自然生存的根
源的了解,要求对自身运命的究竟的了解,同时经过自己反省,便拿宗教的
观念解决一切。当事物支配人类而人类难以征服事物时,人类颠而倒之,把
事物通过联想都以一个原因被支配于人类意识之下,这一个原因,就是殷代
的一元祖先神——祖、示、帝、天,惟祖先神之命是“受”。
人类和自然不能分离,社会分工也尚未发达的时候,氏族制度束缚着的
人类的思维过程也是不会分工的,其思维方法对自然是囫囵应付的。这是宗
教寄托的所在,也是殷人意识的秘密。殷代宗教意识的进步性,正如恩格斯
所讲的:
“一切宗教,不是别的,正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支配着人们的那种外界
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非人间
力量的形式。在历史的初期,这样被反映的,首先是自然的力量。。可是很
快的在自然的力量之外,出现了社会的力量,——与人相对立的社会力量,
这种社会力量,在人看来,也和自然力量一样是异己的,并且最初也是同样
的无从索解,它也像自然的力量一样,以同样的表面上的自然的必然性支配
于人之上。最初仅仅反映自然界神秘力量的幻象,现在又获得了社会的属性,
而成为历史力量的代表者。在更进一步的发展阶段上,许多神的自然属性与
社会属性的整个综合体,转移于一个万能之神的身上,而这个神,又只是抽
象的人的反映。”(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版,页三三三——三三四。着重
点是引者所加。)
第四章 西周城市国家的意识形态
第一节 “周因于殷礼”的历史路径和政治思想的发生
周人翦殷是经过了长期的过程的。很久以来,周、殷两族的战争就十分
频繁,卜辞也有“寇周”之句。殷族在当时是很强大的,直到武王伐纣,据
史册所载,武王还是那样小心翼翼,不敢轻举。周之胜殷,主要是依靠殷人
的前徒倒戈。周人进入殷地,最初并没有把殷人完全征服,仍然让一部分殷
族自存,使管、蔡监督,后来管、蔡与殷人勾结叛周,周公在“大艰”的紧
急关头,重伐殷人,才没有让殷人“反鄙我周邦”,最后才把殷族消化了,
即所谓迁殷民于洛邑,把他们作为“啬夫”来统治。
所谓殷人前徒倒戈,在我们看来,倒戈者不是奴隶,而是殷末社会变革
时的守旧派。纣这个人,春秋人早已说其“不善,不如此之甚”,荀子形容
他是一个美男子、力士。他在殷末的国家成立时代,是有一番革新的可能的,
他在战争中失败,也可能是由于守旧的族人反对他。史称伯夷、叔齐就曾向
周人上过太平策,也有的向周人供奉自己祖先的典册,去献媚周人。在诗大
雅中,还保存了文王翦商的讨伐檄文,这篇文献充满着对殷人之挑拨离间,
如说殷人“曾是掊克”(积聚财富),“侯作侯祝”(族人非难),又说“殷
不用旧,虽无老成人,尚有典刑(型)”(废旧氏族贵族,损害殷先王的老
规矩),“枝叶未有害,本实先拨”(推翻氏族制度)。这种宣传曾发生了
效果,使殷族中的守旧人物投降周人。后来周人建国,在各方面都依靠了他
们。
为什么要说明这段翻案的历史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所谓“周因于殷礼”所因袭的是什么制度。按周人战
胜殷人,以其社会的物质生产的水准来说,实在还没有具备消化一个庞大族
人的条件,军事的成功,并不能保证统治战败者的政治上的成功,因此,周
人必然要向殷代制度低头,尤其在胜利者的文明程度不如失败者的文明程度
时,胜利者反而要在文化上向失败者学习(中国历史上北方民族之统治中国,
也是如此)。于是周人也就不能不假设一些理由来接受殷人的宗教制度。周
书中屡说殷先哲王,甚至尊崇殷先王的地位,并赞佩“惟殷先人,有册有典”,
这正说明周人要学习殷人的传统。这里可以看出,在基本精神上,周人所学
的是什么,明白地讲来,就是古旧的氏族宗教制度。
从文字上研究,卜辞到周金,是有明显的承继历程的。这种语言文字的
传授,必然不仅限于形式,而且要影响于思维活动的内容。周人模仿殷人的
文字,是一条捷径,而不是一条创造的途径,一方面便于文明的接受,而另
一方面也束缚于所接受的文明而带有不彻底性。历史上凡学人语言的民族,
总是“被死的所苦,又为活的发展不足所苦。”(马克思:资本论初版序文
语)
然而周人却不是完全因袭殷人,据孔子说,是有所损益的。我们更要研
究周人所损益的是哪些东西。
在前面二章,我们已经就经济与政治方面说明殷、周之际的变革,现在
要进一步探求这一变化的轨迹。
王国维说,“殷、周间之大变革,自其表言之,不过一姓一家之兴亡与
都邑之移转,自其里言之,则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
(殷周制度论)这里,试据王氏的各方面的研究,分段来讲殷、周间的变革:
一、据史册所载,殷人灭国的事是罕见的,而杀伐的戎事却是常例。周
人不然,王氏说:“酒诰云‘惟天降命肇我民’,天降命正与下文天降威相
对为文。。。天降命于君谓付以天下,君降命于民则谓全其生命。多士云‘昔
朕来自奄,予大降尔四国民命’。。。盖四国之民与武庚为乱,成王不杀而
迁之,是重予以性命也。”(观堂集林卷一,与友人论诗书中成语书)这一
断案,正确不易。周器中的俘虏人数最多有万三千八百十一人,且与马牛同
列在一起(见小盂鼎),所谓“重性命而不杀”者,意味着周人已懂得大规
模地使用奴隶劳动力,这是周制比殷制所“益”的社会关系。
二、卜辞中没有“民”字;周人才重视了“民”。金文“民”字象刺目
形,即奴隶的总称,所谓“作新民”的新义正指出不同于殷代的旧事物。王
氏曾指出:周人典礼,“上自天子诸侯,下至大夫士止,民无与焉,所谓礼
不下庶人是也。”他更指出:“尚书言治之意者则惟言庶民”。他引用康诰
以下九篇之言“民”的地方,得出一个结论:“其所以祈天永命者,乃在德
与民二字。。。文、武、周公所以治天下之精义大法胥在于此。”(殷周制
度论)这已经说到了关键处,因为在金文与周书中,受民享民,都是天命,
其中的“受”字,已改变了卜辞“受”字的内容。周代“受”命的主要内容
是“受民受疆土”(大盂鼎),分析言之,即奴隶的所有与土地的所有。这
更是对周制所“益”的社会关系。
三、殷代土地所有制没有明确的记载;周代受土之义就明确了。上文已
指出受民和受土是并列的,金文也说,“相文武堇疆土”,周书梓材更说,
“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吕刑“有邦有土”的邦土二字甚至是
连文的。国家的形成主要是在于城市与农村的分裂,也即是说“最初的大规
模的分工,是城市与农村的分离”,故邦土连称,意味着土地所有的财产权
是一个新要素。洛诰讲到邑,在邑上加了一“新”字,这正与“新民”之义
的“新”具有同样的历史意义。这也是对周制所“益”的社会关系。
以上所指出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新”关系,在所有制的形式上说,
都是国有的,这关系名之曰奴隶制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科学指示我们,社会史必须从一般的规律去研究,又
要从具体的规律去说明。东方文明的途径,应该特别重视(1)因战争而产生
的权力的提高;(2)族长传统的沿袭。从这些方面着手,我们更可看出周人
损益殷制的特质。
一、因战争而产生的权力的提高,是有详细的历史记录的。周人东下以
后,从灭崇到灭殷践奄,俘获很多,这说明,因分工扩大了消化奴隶劳动力
的胃口,提高了族长的地位,发展了个人的权力,所谓“匍有四方”,“扰
远能■”。王国维说:
“殷时天子行幸田猎之地,见于卜辞者多至二百。虽周亦然(按应云,
至周更然),以彝器言之,其言征伐:禽彝云‘王伐许侯’,‘大保■’云
‘王伐录子’,贞殷云‘贞从王伐梁’,‘■伯彝’云‘■伯从王伐叛荆’,
无■■云‘王伐南夷’,唯叔鼎云‘唯叔从王南征’,噩侯鼎云‘王南征角
□,惟还征在■,噩侯驭方纳□于王’,宗周钟云‘南国服子敢陷虐我疆土,
王■伐其至■伐乃都,服子乃遣间来逆邵王,南夷东夷具见廿有六邦’,兮
甲盘云‘王初格伐玁允于■■’。。。其余未见纪录者亦可知矣。”(周时
天子行幸征伐考)
殷代的行幸田猎是与周代的征服相对应的。这样,战争开辟了文明社会
广阔的发展道路,扩大了社会的分工。这又是周人比殷人更“益”的地方。
二、族长传统的沿袭,也是有明确记载的。因共同利益而委诸个别人身
上的权力,增加了族长的宗教职能,由于农业与水利的工作和国家的公共事
业不可分离,社会公仆才转化而为东方的王公诸侯。
水利灌溉的经营,是东方进入文明的一条自然路径。统治阶级的社会地
位是和他的所谓“功德”的崇高成正比例扩大的,诗所谓“奕奕梁山,维禹
甸之”,即此传说的性质。大雅泂酌章把指挥灌溉经营的统治阶级尊称为“民
之父母”,这正是“君之宗之”的条件:
“泂酌彼行潦,挹彼注兹,可以餴饎,岂弟君子,民之父母!”
“泂酌彼行潦,挹彼注兹,可以濯罍,岂弟君子,民之攸归!”
“泂酌彼行潦,挹彼注兹,可以灌溉,岂弟君子,民之攸墍!”
诗鲁颂把族长的这种神秘地位推本于后稷:
“是生后稷,降之百福,黍稷重穇,稙稺菽麦,奄有下国,俾民稼穑,
有稷有黍,有稻有秬,奄有下土,缵禹之绪。”(閟宫)
周颂中讲农业与文明的关系时,都涉及先王(族长)的统治身分,例如
天作中所称的太王、文王;思处中所称的后稷;噫嘻中所称的成王;载芟和
良耜中所泛称的“侯主侯伯”以及“古之人”等。
宗教职能的沿袭,怎样使作为阶级社会的统治者的族长的权力扩大了
呢?王国维说,“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
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