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圣道与圣灵之关系
圣道若要生效,必须依赖圣灵的运行。 圣道本身虽是神的救赎启示,但开人心门的乃是圣灵。 圣灵藉着圣道,打开人的心门(徒二: 37; 41; 十: 44- 48)。有些极端灵恩派强调在圣经之外的特别启示,不但与基督的教训不符(约十六: 13),而且往往造成分裂教会和导致异端的不幸后果。
三、律法与福音
律法与福音是圣经启示的两大部分,都是恩典之媒介。 在旧约时代,律法比较显著; 在新约时代,恩典比较显著。 但这两方面的启示,在新旧约圣经内,都可找到。 而且律法典福音并不是两个绝对相对的名词; 律法中含有福音,福音中也含有律法(约一: 17; 五: 39; 八: 56; 来一: 1- 2; 创三: l5;申五: 1- 3; 29; 赛五十三章。 雅二: 8- 12; 约一三: 23-24; 四: 21)。
神的救赎启示,同时在律法和福音中,显露出来。律法叫人知罪,福音领人得救(罗七: 25; 八: 3)。 双管齐下,作成基督在罪人身上的救赎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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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圣礼为恩典之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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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圣礼是神与人立约之表记和印证,包括象征性的外形与内在的实际。恩典(创十七: 7- 13; 出十二: 13- 14; 十三: 14- 16; 罗六: 3- 4; 太廿六: 26- 28)。 单是外形的运用,若无心的领受,实际上并不生效,虽然我们通常将外形的运用统称为圣礼的施行。 若单是接受圣礼的外形表记,而内心没有信心的领受,圣礼所象征和印证之恩典,并不会因形式上的举动而自动力加于受礼人身上。 事实上,历来有许多人领受圣礼外形的表记,却没有获得所象征的恩典(罗二: 28- 29; 创十七: 23; 廿五: 34; 罗九,13; 徒八: l3; 18- 24) 。表记和印证本身,并无奇幻的能力。
教会施行圣礼,并非因圣职人员能洞悉受礼人的内心,而是因为遵从神和基督的讯示。 圣礼并不引致救恩。 因此不是得救的绝对先决条件(参路廿三,40- 43)。然而,另一方面,凡真心愿意接受救恩的人,没有理由拒绝领受主所制定的圣礼。
新旧约时代各有两种圣礼,并且是相称的。旧约的割礼,是神和亚伯拉罕并他后裔立约之表记,表明他们进入恩约的关系。他的后裔包括切信徒及他们的家属(创十七: 2- 14; 廿二: 17- 18) 。 割礼印证,耶和华成为亚伯拉罕并他后裔的神,他们成为神的子民(创十七: 7; 出六,2- 8)。割礼也象征罪污的割除,并因信称义之印证(申卅: 16 ; 耶四: 4; 九: 25; 西二: 1l、罗四: 11- 12; 腓三: 3; 罗三: 1,3)。新约的洗礼,相当于旧约的割礼,具有同样的意义。(见后段)
旧约的另一圣礼,是逾越节约礼。 这礼是纪念耶和华拯救以色列民,离开埃及为奴之地的事迹,并象征他们从罪恶中被拯救出来(出十二: 24- 27; 结廿三: 72; 启十一: 8)。 逾越节时所杀的羔羊,预表耶稣基督(林前五; 7)。新约时代主的晚餐,相当于旧约时代的逾越节礼,具有同样的意义(太二十六: 26- 28)。
旧约的圣礼,都带着预表性的影像,指向基督的真象。现在神的羔羊已经来到,且藉着他的宝血成就了救赎,新约不带血的圣礼,就取代了旧约带血的圣礼。 旧约预表新约; 新约证实旧约: 都是根据同一个恩约,是故圣礼在基本上的含意,也是相同。
一、洗礼
A、洗礼的设置
①基督的命令。 基督在复活以后,升天之前,设置基督教的圣洗礼(太廿八: 18- 19)。 自那时起,基督教会即遵行基督的吩咐,为信徒及其子女施行洗礼(徒二: 41; 八: 38; 十: 47- 48; 十六: 33等)。
②约翰的洗礼。 当基督开始传道时,施洗约翰已经在犹太的旷野,并约但河边,讲传悔改之道,并给人施洗(太三: 1- 6)。 但约翰的洗礼,不能与基督教的洗礼相提并论(约一: 23)。
第一; 约翰的洗礼,如同他的传道工作,是一种预备性的「铺路」礼仪,故是暂时性的。约翰自己见证说: 「我是用水给你们施洗,叫你们悔改,但那在我以后来的,比我更大; 他要用圣灵与火给你们施洗」(太三: 11)。
第二; 基督教洗礼之实施,是耶稣基督受死复活的一个后果。 主在嘱咐门徒向万民传福音,并给信者施洗前,先对他们声明,他已获得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 这权柄当约翰传道和施洗时,尚未得到(腓二: 8- 11; 弗: 20- 22)。
第三,保罗在以弗所曾遇见几个(约翰的)门徒,他们那时只有受过约翰的洗礼。保罗就对他们讲解主的道,并奉耶稣的名,给他们施洗(徒十九: 1- 5; 参十八: 24- 25)。这件事显然表明,约翰的洗礼和基督教的洗礼,性质不同,否则保罗绝不会再要他们受第二次的洗。
③耶稣门徒的洗。当耶稣在世传道的初期,他的门徒也给人施洗。 当时施洗约翰尚在传道(约三: 22- 26; 四: 1- 2)。此后,福音书未曾再提过耶稣或他的门徒给人施洗之事。 我们没有足够的资料可作解释这种洗礼的依据,但很可能是与约翰的洗礼之意义相仿(约三: 25- 26)。
B、洗礼的含意
①与主联合。洗礼的基本含意,是象征并印证受洗人与基督联合。 马太福音的吩咐是,「给他们施洗,归于父、子;圣灵的名。」保罗也清楚指出,受洗是表明归入基督,特别是归入他的受死、埋葬、和复活(罗六: 3- 6; 加三: 27; 西二: 12)。
信徒藉着洗礼; 不但与基督联合,也与圣父并圣灵联合。原因很明显。基督与圣父并圣灵却是合而为一的; 洗礼又是奉三一真神之名施行的,那末信徒若与基督联合,也必同时与圣父与圣灵联合(约十七: 21- 23; 十四: 16- 17; 23- 24) 。
再者,基督为教会之首,教会是他的身体,故凡与基督联合的人,彼此也合而为一; 同作肢体,聊于基督(弗四: 5; 12,15- 16)。
②赦罪除污。 洗礼也象征信徒的罪污被洗净。 水礼在旧约圣经中往往是表示洁净之意(王下五: 14; 利十一: 32; 十四: 6; 9; 参可七: 1- 4; 路十一: 37- 40; 徒三: l9 )。 水的本身就象征除去污秽的元素。 新约的洗礼,也含此意(林前六: 11; 罗六: 3- 4; 6; 来十: 22)。
③信主得救。 洗礼是信心的表记和印证。受洗者承认耶稣为他的救主,进入信徒的身分和地位。因此,「信」是成人受洗的一个先决条件(太廿八: 19; 徒八: 12; 十六: 3-33)。
C、洗礼的样式
①浸礼会的见解。 浸礼会人士认为,浸礼是水礼惟一的合法样式。 他们否定洗礼为合法的样式,并规定凡曾在其它教会受洗而意欲加入浸信会之信徒,必须重新受浸。浸礼会对此见解的主要根据如下:
(一)水礼原文的字义是浸入之意。
(二)浸礼的样式最能象征与主同死、埋葬、和复活的样式(罗六: 3- 6; 西二: 12)。
(三)使徒时代之实例: 如腓利和受洗的太监; 一同下到水里,然后一同从水里上来(徒八: 38- 39); 约翰在约但河里,替人施洗(太三: 6)等。
②改革宗(并其它宗派)的见解。 礼仪的样式并非是洗礼意义之重点,重点乃是洗礼所象征的含意。礼仪的方式,可按实情施行。浸礼和洗礼都为改革宗教会所接受。浸礼的方式对某些受洗人不甚妥当,如老弱病者,信徒的幼龄子女。(浸信会不给婴孩施水礼,故无此问题。)改革宗教会虽采用洗礼的方式,但并不反对浸礼的方式; 对凡已在浸礼会受过浸礼而意欲加入改革宗教会之信徒,也愿接纳,不须重新受洗。
关于浸礼会所申述之理由,我们认为并无确实的证据。
第一; 水礼在原文中并非只指浸入的方式,有时也指滴水的方式(浸入──王下五: 14; 非浸入──利十四: 6- 7。两者皆可──路十一: 38)。 犹太人传统是将水浇在手上,或把手浸入水内。 参John Murray之「基督教洗礼」,9,33页。 该文对此点有详细的讨论。
第二; 与基督同死、埋葬、和复活,并非是洗礼的惟一喻表样式,因为在同段经文中,洗礼也被喻作与基督同钉十字架,这种方式显然与浸入的方式不同(罗六: 3- 6)。
第三,约翰和腓利的实例,只能证明他们曾走入水的边缘,而并不证明受洗者全身浸入水中。另一方面,使徒行传中的其它实例似乎表明,他们是用洒水的方式。例如(一)在五旬节那天,有三千人信主受洗。 使徒们在体力上和时间上都不可能为三千个人施浸(徒二: 41)。(二)禁卒家里很少可能会备有大型的水桶,可作临时受浸之用(徒十六: 33)。(三)古时犹太人男女分隔的传统观念很深,而且河边也无换衣之处,尤其如果妇女们必须受浸礼,全身浸入,受礼后衣服全湿,必定不太雅观。五旬节日受洗之人,在听道前根本未曾想到会在当天信主受洗,若他们必须受浸入礼,礼后无替换衣服,岂不会受凉得病?这些实际的困难,对浸入礼的方式不易解决,而对洗礼(滴水礼)却并无困难。
D、洗礼的对象
洗礼的对象包括两类,即成人(包括青年)和婴孩(包括幼童)。
①成人洗礼。 基督教会,除了小部分教派外; 一致承认,应奉主的吩咐,为信主的人施洗。 成人受洗的惟一条件,是受洗人必须承认基督为他个人的救主。 各教派对接纳会员的先决条件,不全相同,或须参加教义班的讲习,或须经常参加聚会一段时间之后,但基本的条件,则只有一个,即受洗人对基督之信仰。
教会既无洞察人心的能力; 只能按普通常识和经验来决定,申请受洗者之信认见证是否出于真诚之心。除非有充分理由,教会通常接受申请人的见证,以此为接纳为会员之凭证。
②婴孩洗礼。 对于婴孩洗礼之习俗,自初期教会起,已经实施。宗教改革运动之领袖们,几乎都承认婴孩洗礼的正当性。 浸礼派人士否认婴孩洗礼的教义,他们只限于为亲自能信认基督的成年人或青年人施浸。改革宗教会对婴孩施洗的根据如下:
(一)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恩约,包括他的后裔。 立约的表记和印证; 乃是割礼。 凡属亚伯拉罕之家的男子,都必须领受割礼; 凡在立约之后出生的男婴,须在第八天领受割礼。凡不受割礼之男子; 一概按破坏约法定罪(创十七: 9; 14)。
根据代表性的原则,亚伯拉罕本人因信神而领受恩约的表记割礼,但是凡属他的人,则因他的信仰而一同被关在恩约之内,故也必须领受割礼,包括尚未懂事之男婴(创十七: 12; 廿一: 4; 罗四: 9下- 13) 。
(二)神的教会,包括新旧约两个时代。他与亚伯拉罕所立的恩约,从未被废止(加三: 19); 他给亚伯拉罕之应许和福祉,也临到新约外邦人基督徒身上(加三: 14)。 而且,保罗下结论说,凡信基督而属他的人,都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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