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隙中大脉。令人仆。脱色。刺关节中。液出。不得屈伸。刺 肠内陷。为肿。刺跗上。
中大脉。血出不止死。刺足下布络。中脉。血不出为肿。刺中五脏皆死。又有大禁二十五者
即五里穴也。所谓迎之五里。中道而止是也。其次。无刺大醉。令人气乱。无刺大怒。令人
气逆。故曰。大醉无刺。已刺无醉。大怒无刺。已刺无怒。以至大劳。新饱。大饥。大渴。
大惊。大恐。皆在切禁。若误犯之。各有可救之理。具于后云。
卷二针灸门
奇经八脉论
属性:论曰。脉有奇常。十二经者。常脉也。奇经八脉。则不拘于常。故曰之奇经。盖言人之
气血
常行于十二经脉。其诸经满溢。则流入奇经焉。奇经有八脉。督脉督于后。任脉任于前。
夹任脉者冲脉。能为诸脉之海。阳维则维络诸阳。阴维则维络诸阴。阴阳更相维持。故诸经
常调。维脉之外。又有带脉者。束之犹带也。至于两足跷脉。有阴有阳。阳跷得诸太阳之别
阴跷本诸少阴之别。譬犹圣人。图设沟渠。以备水潦。斯无滥溢之患。人有奇经。亦若是
也。今总集奇经八脉所发者气穴去处。共成一编。
x督脉。x 督脉者。起于小肠以下。骨中央。女子系廷孔之端。其络循阴器。合篡
间。
具绕篡后屏翳穴。别绕臀至少阴与太阳中络者。合少阴上股内廉。贯脊属肾。会于太阳。起
于目内 。上额交巅上。入络于脑。还出别自脑下项。循肩膊内。挟脊抵腰中。入循膂络肾
其男子循茎下至篡。与女子等。其少腹直上者。贯腹上贯心。入喉上颐环唇。上系两目之
下中央。此生病。从少腹上冲心而痛。不得前后。为冲疝。女子为不孕癃痔。遗尿嗌干。治
在督脉。督脉之别。名曰长强。侠膂上项。散上头下当肩胛左右。别走太阳。入贯膂络肾。
实则脊强。虚则头重。取之所别。故难经曰。督脉起于下极之 。并于脊里。上至风府。入
属
于脑。上巅。循额至鼻柱。阳脉之海也。此为病。令人脊强反折。督脉从头循脊骨入 。长
四尺五寸。凡二十七穴。
x任脉。x 任脉者。与冲脉皆起于胞中。循腹里为经络之海。其浮而外者。循腹上
行。
会于咽喉别而络唇口。血气盛。则肌肉热。血独盛。则渗灌皮肤生毫毛。妇人有余于气。不
足于血。以其月事数下。任冲并伤故也。任冲之交脉。不营其口唇。故髭须不生。以任脉为
病。男子内结七疝。女子带下瘕聚。故内经曰。任脉起于中极之下。以上毛际。循腹里。上
关元。至咽喉。上颐循面入目。属阴脉之海也。凡此任脉之行。从胞中上注目。长四尺五寸
总二十四穴。
x阳跷脉。x 阳跷脉者。起于跟中。循外踝上行。入风池。其为病也。令人阴缓而
阳急
两足跷脉。本少阳之别。合于太阳。其气上行。气并相还。则为濡目。气不营则目不合。
男
子数其阳。女子数其阴。当数者为经。不当数者为络也。阳跷脉长八尺。所发之穴。生于申
脉。以附阳为隙。本于仆参。入于足少阳会于居 。入于手阳明。会于肩 。及巨骨。又与
手足太阳阳维会于 。与手足阳明会于地仓。又与手足阳明会于巨 。又与任脉
足阳明会于承泣。以上为阳跷脉之所发。凡二十穴。阳跷脉病者。宜刺之。
x阴跷脉。x 阴跷脉者。亦起于跟中。循内踝上行至咽喉。交贯冲脉。此为病者。
令人
阳缓而阴急。故曰跷脉者。少阴之别。别于然谷之后。上内踝之上。直上循阴股入阴上。循
胸里入缺盆。上出人迎之前。入鼻属目内皆。合于太阳女子以之为经。男子以之为络。两足
交脉。长八尺。而阴跷之隙在交信。凡阴跷脉病。治在交信。
x冲脉。x 冲脉者。与任脉皆起胞中。上循脊里。为经络之海。浮而外者。循腹上
行。
会于咽喉。而络唇口。故曰。冲脉者。起于气冲。并足少阴之经。侠脐上行至胸中为散。此
为病。令人逆气里急。在难经则曰。并足阳明之经。以穴考之。阳明之经。侠脐左右各二寸
而上行。少阴之经。侠脐左右各五分而上行。针经所载。冲脉与督脉。同起于会阴。其在腹
也。行乎幽门、通谷、阴都、石关、商曲、肓 、中注、四满、气穴、大赫、横骨。凡二十
二穴。皆足少阴之分也。然则冲脉并足少阴之经明矣。
x阳维脉。x 阳维者。维于阳。其脉起于诸阳之会。与阴维。皆维络于身。溢畜不
能环
流。灌溉诸维者也。若不能相维。故为病则怅然失志。溶溶不能自收持。其脉气所发。别于
金门。以阳交为隙。与手足太阳及跷脉会于 俞。与手足少阳会于天 。又会于肩井。其在
头也。与足少阳会于阳白。上于本神及临泣。上至正营。循于脑空。下至风池。其与督脉会
则在风府及喑门。凡此阳维脉气所发。二十四穴也。
x阴维脉。x 阴维者。亦维络于身。溢畜不能环流灌溉诸经者也。阴维则维于阴
其
脉起于诸阴之交。其病与阳维同。其脉气所发者阴维之隙。名曰筑宾。与足太阴会于大横及
腹哀。又与足太阴厥阴会于府舍及期门。与任脉会于天突及廉泉。天突在结喉下宛宛中。廉
泉在舌本下。凡此阴维脉气所发。共一十穴。
x带脉。x 带脉者。起于季胁。回身一周。其为病也。腰腹纵。溶溶如囊水之状。
其脉
气所发。在季胁下一寸八分正。名带脉。谓其回身一周如带也。又与足少阳会于维道。凡此
带脉所发。共四穴也。
卷二针灸门
热病灸刺法论
属性:黄帝治热之穴。五十九 。头上五行。行五。谓督脉所过者。上星、囟会、前顶、百会
、后
顶共五穴。为一行。两旁各一行。谓五处、承光、通天、络却、玉枕、各二。共十穴。又次
两旁各一行。谓临泣、目HT 、正营、承灵、脑空等各二。共十穴。凡二十五穴。以越诸阳之
热逆也。大柱、膺俞、缺盆、背 。此八者。以泻胸中之热也。大柱、属足太阳。膺 、即
中府。属手太阴。缺盆、在肩上。属手阳明。背 、即风门热府。属足太阳。气街、三里、
巨虚、上下廉。此八者。以泻胃中之热也。八穴并属足阳明。经云。云门、 骨、委中、髓
空。此八者。以泻四时之热也。云门、系手足太阳。 骨、即肩 。系手阳明跷脉之会。委
中。 中央,系足太阳。髓空即俞系督脉五脏 旁五。此十者。以泻五脏之热也。谓魄户、
神堂、魂门、意舍、志室等各二。系足太阳经也。上五十九穴者。皆热之左右也。故病热
则刺之。又有刺热之法。肝热、则刺足厥阴少阳。心热、则刺手少阴太阳。
脾热、则刺足太阴阳明。肺热、则刺手太阴阳明。肾热、则刺足少阴太阳。
凡热病未发。但见赤
色来。皆热诊也。在颜为心热。在颐为肾热。在鼻为脾热。在左颊为肝热。在右颊为肺热。
见赤色当急刺之。审其井荣经 之分。在阴则补阳泻阴。在阳则补阴泻阳。刺热之大法也。
热穴之外。别有遗法。备载于后。
卷二针灸门
针经直说
属性:踝中(腕骨是也) 肩解(背后缝是也) 手阳明大肠经。
上柱骨(缺盆外横骨是也) (颧外是也颧谓项骨) 足厥阴肝经。
足跗(足面是也) 胁(膝下是也) (屈心是也) 巅(顶心是也) 人迎(气颡上两旁动
脉是也) 股(大腿是也) 督脉(从人中入巅下项是也) 足少阳胆经。
颊车(宁车卷两二穴是也) 髀厌(膝下腿上节处是也) 辅骨(腹外是也) 绝骨(外踝上
是也)三毛(大指上三毛是也) 马刀挟瘿(胳肘底胳 是也) 足少阴肾经。
内(腿肚是也) 痿厥(节弱是也) 手少阴心经。
锐骨(掌下节骨是也) 手厥阴心包络经。
心包(包里心之内是也) 大动(心肿是也) 手太阴肺经。
胃口(后门是也) 腋下 内(臂节是也) 足太阳膀胱经。
膊(肩后是也) 膂(脊内傍肉是也) 髀枢(膊骨节是也) 足阳明胃经。
颐后下廉(颐下周环是也) 乳内廉(乳内中间是也) 贲响腹胀(气上撞是也) 旨膺下曰
胸。 骨( 骨是也) 手少阳三焦经。
膻中(胸乳之间是也) 足太阴脾经。
核骨(孤拐骨是也) 骨(胫足骨是也) 得后(大便是也) 与气(下气是也) 手太阳小
肠经。
若拟得与下气注解为说文理。反害经意。不可宗则。王冰之解素问。后之明者。多有议
论取舍。岂止此焉。
卷二针灸门
窦汉卿针经气血问答
属性:予问脉之理。果是气邪。果是血邪。答曰。气血之波澜。身体之 龠。此说特未契理。
脉者
、陌也。魂魄之生气。血之府也。天地之主。万物之宗。此说极有气味。吾尝拟此予问。经
之理果何意邪。答曰。气血经历之路也。故曰经。予问身寸之寸。拟何寸。答曰。以中指大
指相屈如环。内侧文两角为寸。各随大小取之。手太阴经起自肺何处邪。答曰。食入于胃。
输精于脾。播气于肺。此之谓也。问曰。周身之穴。各有两如补泻时。只刺病所。两
穴俱刺邪。答曰。
不然。随病左右而补泻之。左则左补泻。右则右补泻。问曰。何为络。答曰。
横者为络。络穴一十有五门。针经云。灸几壮。针讫而复灸。何也。答曰
针则针。灸则灸。若针而弗灸。若灸而弗针。问曰。荣卫之理。果何为也。答曰。难经云
血为荣。气为卫。荣行脉中。卫行脉外。问捻针之法。有左有右。何谓之有左。何谓之有
右。答曰。以大指次指相合。大指往上进。谓之左。大指往下退。谓之右。如内针时。须索
一左一右。
卷三针灸门
九针式
属性:针。平半寸。长一寸六分。头大末锐。其病热在头身者宜此。圆针。其身圆。锋如卵
形。
长一寸六分。肉气满宜此。 针。其锋如黍粟之锐。长三寸五分。脉气虚眇宜此。锋针。
其刃三隅。长一寸六分。泻热出血。发泄痼病宜此。铍针。一名破针。末如剑锋。广二寸半
长四寸。破痈肿出脓血。员利针。尖如 。且员且利。中身微大。长一寸六分。调阴阳
去暴痹。毫针。法象毫。尖如蚊虻喙。长三寸六分。调经络。去疾病。长针。锋如利。长
七寸。痹深居骨解腰脊节腠之间者。宜此。燔针。一名淬针。长四寸。风虚舍于骨解皮肤之
间者。宜此。
卷三针灸门
煮针法
属性:危氏方云。用乌头一两。去尖。巴豆一两。硫黄麻黄各半两。木鳖子十个。同入瓷石器
内。
水煮一日。洗泽之。再用止痛药没药。乳香。当归。花蕊石各半两。又如前水煮一日。取出
用皂角水洗。再于犬肉内煮一日。仍用瓦屑打磨净。端直。用松子油涂之。常近人气为妙
卷三针灸门
折量取穴法
属性:凡度周身孔穴远近分寸。以病患男左女右。取手中指第二节。内度两横文。相去为一寸
以薄
竹片点量分寸使用。或有人手长身短。或身长手短。或人长胸腹短。或人短胸腹长。揣穴
尤宜用意。凡穴不离分肉之间。动脉之中。是溪谷之会。以行荣卫。以会大气。其经脉粗细
状如细线。但令当经而刺之。根据法补泻。即能愈疾矣。明堂定尺寸法云。以八寸为一尺。
以八分为一寸。缘人有长短肥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