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特莱维特诉威顿”案件过去57年之后的1843年,罗得岛有了成文宪法,年年选法官的状态才终结,但议会干预司法的情况仍然存在。直到1856年罗得岛的最高法院,才从立法机构的手心中真正挣脱出来。那已经是“特莱维特诉威顿”一案70年之后了。
“特莱维特诉威顿”一案的第二年夏天,就是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罗得岛议会拒绝参加。宪法在费城制宪会议被通过以后,要求各州通过。罗得岛整整三年拒绝通过宪法,拒绝参加联邦。当罗得岛终于在1790年通过美国宪法的时候,它已是美国最初13个州中间最后一个正式进入联邦的。回想起它当年第一个起来反抗英国的光荣历史,人们总是说,罗得岛是“第一个参战,最后一个得到安宁”。
1786年的整个罗得岛事件,对于美国的建国者们来说,最触目不是民众在金融知识上的无知(在其他个别州,也有过短暂的滥发纸币的现象),而是整个过程中,立法分支仗着民意的蛮横。它使得美国在一开始就对“多数的暴政”保持警惕。
这是费城制宪会议的前夜。虽然罗得岛拒绝参加制宪会议,范努将军却非常希望,不仅他的思想对家乡的改变可以产生影响,更能够为当时的建国者们提供参考。他把自己在“特莱维特诉威顿”一案中的辩护状,加上此后法官们在罗得岛议会的自辩,编辑成一本小册子,特地在制宪会议各地代表们进入费城的时候,在费城报纸上刊登出售小册子的广告。虽然在当时的13个州里,罗得岛是一个异数,是一个非常独特的例外,可是,如范努将军所愿,从这一事件中所引出的种种问题,对这些问题引发的争论,给正在准备中的费城制宪会议、给即将新生的宪法、给即将组成的联邦政府、给美国的建国者们对政府各个分支之间关系的考量,提供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它甚至也影响了一些细节的斟酌。例如,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终身制就出于这样的考虑。
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也就是“权利法案”中,陪审团制度成为一个重要的内容。1803年,当马歇尔大法官在“马布利对麦迪逊”案子中,历史性地确定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复审原则时,清楚地重申,立法分支的立法,并不是权力无限的。在这个时候,虽然美国已经有了成文宪法,可是,美国仍然是一个成文法和普通法结合的、普通法法系的国家。
“权利法案”第九条指出,“宪法中列举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者轻视人民所拥有的其他权利”。因为在普通法法系下,这些权利对美国人来说,已经不必细细一一列出。
从此,在美国联邦的层面,判定立法机构是否越界立法,是否侵犯了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是独立的司法分支的权力。
好了,这就是罗得岛的故事。下次再回到我们制宪会议的费城去。
祝 好!
林达
7。 难以调解的矛盾
卢兄:
谢谢你来信说喜欢罗得岛的故事。你说对费城会议上代表们对“民众”的讨论很有兴趣。是的,这个讨论几乎贯穿会议始终。
读着费城会议的辩论记录,你会发现,他们很自觉地在构筑世界上第一个大共和国,民众的长远利益,是最基本的出发点。读着他们的辩论,常常可以看到大段大段的、完全站在民众立场上的精彩“民主言论”。例如,在讨论立法机构“议会”的时候,有着典型国家主义观点的詹姆斯·威尔逊一边坚持要有一个强势政府,一边表示,这个政府的权力“直接来自一切权力的最终法源——人民”。他说,“政府不但应该拥有一般人民授予的权力,而且应该拥有一般人民的想法和愿望。国家的立法机构就应该是整个社会的缩影”。
弗吉尼亚的乔治·梅森说,在现有的邦联体制下,大陆议会代表的是各州,而不是人民。未来共和国的体制完全不一样,它代表的是人民,因此,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一个真正的共和政府,最重要的条件就是代表们必须和他们的选民看法一致,以人民的想法为想法,以人民的愿望为愿望。……天下没有一种政府是绝对完美无缺的,若要成立一个共和政府,选举多少会有一些弊病,这是无法避免的”。
麦迪逊表示,立法机构里至少有一院,称为下议院或众议院,应该是人民直接选出来的,“这是自由政府体制里最明显不过的道理”。
这些话,在今天,我们已经听到千千万万个人在重复。可是,看着费城会议代表的言论,感觉却非常不一样。
当然,人人都会注意到两百多年的时间差距,可是,即使在那个时代,欧洲学者们也已经多次阐述过类似的思想。让我感觉特别的,是他们辩论的氛围。他们在表达的时候,立足点不是在证明自己的思维能力、显示自己立场的正确,而是在一个非常实际的社会管理问题面前,试图理清思路,现实感很强。那不是夸夸其谈,他们谈的是一个马上就要投入运作、必须具有操作性的“实体”。这是他们发言的背景。
因此,他们为每一条规则争得不可开交,他们是在强烈意识到“民智尚未完全开启”、“暴民政治可能形成”的前提之下,发表的“民主言论”。又是在清醒评论政府和民众双重危险性的前提下,坚持共和原则的。费城会议的言论氛围没有一点虚饰的成分,在发言维护民众利益的时候,在强烈批评过激民主的时候,他们都是自然的。读来的感觉,那是一个敬业的、也十分职业化的工作状态。
所以,一方面,他们坚持那个时代政治家的概念,共和国的国会是主权所有者,是权力中心。他们同意国会两院里至少有一院直接由选民选举产生,相信“人是理性的动物”,相信“社会人”有这样的能力,管理好自己。这时,美国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那么落后的乡土。在最早开发的马萨诸塞州,有些地方选州议员,还在用玉米粒、黄豆计数。约翰·亚当斯却说过,这有什么关系,民众要是愿意,用死鳕鱼计数也没关系。
可是另一方面,他们非常清楚,大量底层民众还在认为,“自由”就是可以无法无天了。
同一个约翰·亚当斯,1775年也曾在费城开会,那是13州商定独立的大事,当时自由是他们心中的大旗。在回家的路上,他遇到一个熟人,那人显然已经得到北美殖民地要宣布独立的消息,激动地感激着亚当斯,对起义倍加赞赏,他说,你们可真是做了一件大好事,从今往后,我们就可以再也不要什么法院了!这是很典型的民众对自由的理解,令原来兴致勃勃的亚当斯,如同被浇了一瓢冷水,情绪大受打击。
因此,那时的政治精英们也设想了和民众拉开距离的方式。和众议院平衡的另一头,就是国会的另一院参议院。
这是一个大国。虽然美国有过州的共和实践,可是,在他们之前,还不曾有过在美国这样幅员辽阔,人口分散的大国里实现共和制度的先例。麦迪逊曾得出自己的结论:幅员广袤的大国,也许更适合共和体制。他认为,正因为大,正因为辽阔,正因为分散,就有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利益,这些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利益互相制约,正是一个好的共和国政府存在的条件。参议院对众议院的平衡,也部分来自不同利益平衡的思路。
对于议会的设想,也有人提出基本维持“大陆议会”的现状。
在后来的6月15日,新泽西州的威廉·帕特森曾在大会上长篇发言,提出一个整体新方案,就是“新泽西方案”。这个方案描绘的构想是这样的:权力主要在国家立法机构,立法机构由一院构成,实行一州一票的原则。这和现有的大陆议会相同。不同的是,成立一个由立法机构选出的行政委员会。各州州长的多数有权免除行政委员会的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任命一个最高法院,专事弹劾联邦政府官员,审理涉外案件和涉及赋税的争议。
对于议会,这是一个一院制方案。
参众两院平衡的构想,不是他们的创造。那又是来自英国的议会传统。英国国会实行两院制已经几百年了。当初北美各殖民地设立立法机构,也就仿照英国国会,除宾夕法尼亚外,采用的都是两院制。后来独立以后,体制依然在延续。领导独立的大陆议会,是在战前匆忙建立起来的政府,相对给人一种特别简陋的感觉,与其说是一院制,还不如说它就是各州派出代表的临时办事机构。因为“大陆议会”除了叫做“议会”的这“一院”,别的什么也没有。
两院制的逻辑是,下院是平民代表,容易短视和情绪化,而上院由比较冷静、智慧、有经验的精英组成,这样形成对下院的一种制约。尤其是在经历过谢思暴动之后,代表们更感觉到这种制约的必要。相比之下,新泽西方案漏洞比较多。
两院制尽管有立法权力的两部分相互制约的优点,但并不是所有代表都喜欢这样的设置。反对设置两院的代表,有两种不同的思路来源。
一种是州权主义者,他们真正反对的,是把一个如同办事机构一般简易的“大陆议会”,一下子扩大,做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他们不希望“国与国之间的松散联合”,一夜之间变成一个“整体的美国”。他们担心州的主权受到伤害,认为未来国家还是应该“强州弱联盟”,主权在州。也就是希望费城会议只是把原来的邦联“办事机构”增强一些,但性质不变。
另一种是代表们中的民主激进者,如詹姆斯·威尔逊,他认为既然权力来源于人民,立法议会就应该完全像英国下议院一样,由民众代表组成,根本就不应该让少数精英、元老来制约人民的意愿,不管他们多么智慧,多么有经验。他们认为如果不这样做,那就是违背民主原则了。
可是,这两头是少数。极端州权主义和激进民主观念,在费城会议上都不是主流,占主导的是保守的国家主义,他们的观点是我们既然联合了,就是一个真正的、叫做美国的国家,既要为它建立一个有力的政府,也要对各种权力做出平衡和制约。通过对“弗吉尼亚方案”的辩论,大多数人赞同了两院互相制约的思路。他们赞同这个方案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是两院制在英国和各州实行的良好经验。
6月19日,全体委员会对“弗吉尼亚”和“新泽西”两个方案的取舍进行了表决,结果新泽西方案被放弃了。
会议通过了第一院由民众普选产生的方案。对第二院则提出了四种方案:参院由众议院推选,由国家元首选派,由人民选举,或者由州议会派出。
当时考虑到美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土地和商业利益各有差异,不同地方的利益往往互相冲突。如果由民众直接选出,那么参、众两院就将一样,由人民中的多数派占主体。这样,民众少数的利益就会受到压制,不能平衡众议院中由民众多数利益占上风导致的压迫。所以,它的产生方式应该不同于众议院,最后,会议决定由各州立法议会派出。
要选举,就要讨论选举权,假如说政府权力的来源是人民,那么,“什么是人民”?
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关于选举权的讨论,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有选举权的人是那些拥有自己的土地或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