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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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 第2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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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此外,我们发见圣师们,就是关于与信德有关的事物,有时也意见不一:例如奥斯定与耶洛尼莫,关于停止遵守(梅瑟法律之)礼仪训令的问题(参看第二集第一部第一O三题第四节释疑一)。可是,他们并没有因此犯了异端的罪。所以,异端不是真与信德的事物有关。
反之  奥斯定反对摩尼教徒说:「在基督的教会里,谁持有邪恶不正的谬说,经过指正,使他们能有健全正确的思想,而仍顽强拒绝改正自己祸害人灵的学说,却坚欲维护它们,就是异端教徒。」(天主之城,卷十八第五十一章)可是,祸害人灵的学说,无非就是那些相反罗马书第一章十七节所说的,义人藉以生活的信德的条理。所以,异端是关于信德的事物,有如关于它自己的对象。
正解  我解答如下:我们现在讨论异端,把它视作对基督信德的一种破坏。如果一个人,在那些与信德无关的事物上,例如在几何学等完全不可能属信德的事物上,持有一个不对的主张,这并不属于对基督信德的一种破坏;祗有在一个人,在那些与信德有关的事物上,持有一个不对的主张时,才破坏基督的信德。
    可是,一件事物可能以两种方式,而与信德有关,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集第三十二题第四节):一种,直接而主要地与信德有关,例如信条;另一种,则间而次要地与信德有关,例如那些导致破坏某一条信条的事物。关于这两种事物,都可以有信德,同样,也都可以有异端。
释疑  一、正如犹太教徒和法利塞人的异端,是关于那些与犹太教义或法利塞主义有关的主张,同样,在基督徒之间的异端,也是关于那些与基督信德有关的事物。
二、如果一个人这样曲解圣经的意思,而与圣神所启示的意思相反,就可以说,他解释圣经的意思,与圣神所要求的意思不同。为此,厄则克耳第十三章六节关于那些假先知这样说:「(上主并没有派遣他们,)他们还指望自己的话能够实现」,也就是说,借着他们错误地解释圣经。再者,一个人用他所说的话,明认自己的信德;因为明认是一个信德的行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题第一节)。所以,关于信德的事物,不适当的言语,可能导致信德的破坏。为此,教宗良在致亚历山大里亚(亚历山德拉)的主教普劳德骝(Proterius)的信中说:「基督十字架的敌人,窥伺我们的一言一行;我们绝对不给他们任何机会,使他们可以谎称我们与奈斯多留(Nestorius)意见相同。」(书信第一二九篇第二章)。
    三、如同奥斯定所说的(书信集第四十三篇第一章),而他的话也见于「教会法律类编」第二十四案例第二十九条,「无论一个人的主张是怎样的错误和不好,祗要他不是固执地维护它,并且还谨慎而急切地寻求真理,准备在寻得之后,就改变自己的主张,便决不可把他当作异端教徒」;因为,这表示他并没有作了一个相反教会道理的选择。所以,有些圣师似乎意见不能一致,或者是关于那些与信德毫无关系的事物,可以抱有这样或那样的看法,甚或是关于还没有经过教会决定的信德的事物。如果这些事物己由整个教会的权力所决定,而有人竟敢顽强地反对这样的决定,就应该把他视作一个异端教徒。这种权力,主要是在教宗手中。因为「教会法律类编」第二十四案例第一题第十三条这样说:「每逢关于信德发生争论时,我认为,所有各位我们的兄弟和主教同道,祗有把问题向伯多禄请示,即向那持有其名义的权力者请示。」耶洛尼莫,奥斯定,或任何一位圣师,都未曾反对他(教宗)的权力,而维护自己的主张。为此,耶洛尼莫说:「至圣教宗!这是我们在天主至公教会里所学的信理。如果其中有些地方,表达得不大正确,或不甚审慎,我们恳求持有伯多禄的信德和座位的你,加以改正。可是,如果我们这些明认的信条,经你宗座批准,那么无论是谁愿意指控我,就证明他自己是愚昧的,或恶意的,甚或不是一个天主教徒,而是一个异端教徒。」(参看伯拉纠:致尹诺增爵论信德)。
第三节  是否应该容忍异端教徒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异端教徒似乎是应该予以容忍的。因为:
    一、(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后书第二章第二十四等节里说:「主的仆人应当和气对待众人,以温和开导反抗真理的人,或许天主会赐他们悔改而认识真理,摆脱魔鬼的罗网。」可是,如果不容忍异端教徒,而把他们处死的话,他们就没有悔改的机会了。所以,这似乎是相反(保禄)宗徒的命令的。
    二、此外,凡是在教会内必然会发生的,就应该予以容。可是,异端是在教会内必然会发生的;因为(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十一章十九节里说:「在你们中间原免不了分党分派的事,好叫那些禁得起考验的人,在你们中显出来。」所以,异端教徒似乎是应该予以容忍的。
    三、此外,玛窦福音第十三章三十节记载说,主人命自己的仆人,要让莠子长到收割的时候,就是说,直到世界末日,如同在同一章里(三十九节)所说的。可是,按照圣人们的解释,莠子是指异端教徒。所以,异端教徒是应该予以容忍的。
反之  (保禄)宗徒在弟铎书第三章十至十一节里却说:「对异端人,在谴责过一次两次以后,就该远离他。该知道:这样的人已背弃正道。」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异端教徒,应该注意两点:一点是关于他们自己方面的;另一点是关于教会方面的。关于他们自己方面,他们有罪:因此,不仅应该以绝罚把他们逐出教会,而且也应该用死刑,把他们与世界隔绝。因为败坏那保存灵魂生命的信德,远比伪造维持现世生命的钱币更为严重。所以,如果伪造钱币,以及其它为非作歹的人,立即可由政府当局公正处死,那么异端教徒,一经证实犯有异端,就更有理由,不仅可以处以绝罚,甚至于也可以合理地处以死刑。
    不过,关于教会方面,则有希望迷途者悔过自新的宽仁。因此,教会并不立刻定罪,却「在谴责过一次两次以后」,如同(保禄)宗徒所指示的。如果经过这样谴责以后,他仍然执迷不悟,教会对他的悔改已不再存有什么希望,这时为了顾及其它人的得救,就对他施以绝罚,把他逐出教会,然后任凭政府法庭用死刑把他从这个世界上除掉。因为「教会法律类编」第二十四案例第三题十六条,引述耶洛尼莫的话说:「把腐烂的肉剜去罢!把癞皮的羊从羊群里赶走罢!以免全部房屋、面团、身体、羊群,都被烧掉、毁灭、腐烂、死亡。亚略(Arius)当初祗不过是亚历山大里亚(亚历山德拉)的一星之火,可是由于没有立刻把它扑灭,整个世界都被它的大焰所焚毁。」(迦拉达书批注,卷三,关于第五章九节)。
释疑  一、先要一次两以谴责异端教徒,这合于温和之道。如果困他仍不愿悔过自新,那么就应该把他看作已背弃正道,如同我们看了上面所引的(保禄)宗徒的话,就可以知道了(弟铎书第三章十节)。
二、异端所能产生的益处,即它一方面能考验信徒的恒心,如同(保禄)宗徒所说的,同时又能使我们奋力自勉,更加小心研读圣经,如同奥斯定(在「创世纪释义—兼驳摩尼教徒」卷一第一章)所说的;但这并非异端教徒的用意所在。异端教徒实在的用意,是想破坏信德;这真是一大祸害。所以,应该观察他们直接的意图,而驱逐他们,不应该观察非他们用意所在,而容忍他们。
三、「教会法律类编」二十四案例第三题说:「绝罚是一回事,根除是另一回事。一个人之被施以绝罚,如同(保禄)宗徒所说的(格林多前书第五章五节)『为使他的灵魂在主的日子上可以得救』」。不过,如果用死刑把异端教徒完全根除,这也并不相反主的命令,因为这个命令所指,是那不可能拔除莠子而不同时连累到麦子的情况,如同我们前面在讨论一般的不信之徒时,所解释过的(第十题第八节释疑一)。
第四節        教会是否应该接纳回头改过的异端教徒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无论情形怎样,教会似乎常要接纳回头改过的异端教徒。因为:
    一、耶肋米亚第三章一节代表上主这样说:「你已与许多爱人行淫,但愿你仍然回到我这里来!…上主的断语…」可是,教会的审判,就是天主的审判;这是按照申命纪第一章十七节的:「审案时不可偏袒,无论贵贱,同样听断;因为审判是天主的事。」所以,即使那些没有信德,犯了精神淫行之罪的人,也应该接纳他们。
二、此外,玛窦福音第十八章二十二节记载,主命伯多禄宽恕那个获罪于他的兄弟,不祇是「直到七次,而是到七十个七次」。按照耶洛尼莫的注释,这话的意思是说,「一个人每次犯罪,每次都要宽恕他」。所以,一个人无论多少重犯异端的罪,教会都要接纳他。
    三、此外,异端是一种不信。可是,其它愿意皈依圣教的不信者,都被教会所接纳。所以,异端教徒也应该被接纳。
反之  「教会法律类编」(卷五第七题论异端教徒第九章)说:「若有人在誓绝谬误之后,又被发现重陷已经誓绝的异端中,应任凭政府法庭处置。」所以,他们不应该被教会所接纳。
正解  我解答如下:教会为了服从主的规定,广施仁爱于众人,不仅对友人,也对仇人和迫害她的人;这是按照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四节所说的:「你们当爱你们的仇人,当为迫害你们的人祈祷。」希望近人获得善,并为此而工作,这属于爱德的事。善是两方面的。一是神性方面的,即灵魂的得救,这是爱德主要的对象,因为这是每一个人都应该由于爱德,而希望别人得到的。为此,从这方面来看,对于回头的异端教徒,无论他们重犯了多少次,教会常接纳他们,让他们妥领忏悔圣事,因而给他们重开得救之门。
另一种善,是爱德次要地所加以注意的,即现世的善,例如肉体的生命、世上的财物、良好的名誉、在教会内或社会上的地位。我们并不是由于爱德,必须希望别人能有这样的善,除非与他们的或其它人的永远得救有关。为此,如果一个人有了一种这类的善,可能因而妨碍许多人的永远得救,由于爱德,我们就不应该希望这个人能有这种善,反而应该希望他没有。一方面,是因为永远得救比现世的善更为可贵;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许多人的善,应该比一个人的善更被重视。可是,如果回头的异端教徒常被接纳,使他们得以维护他们的生命,以及其它现世的善,这可能会妨害别人的得救。一方面,是因为他们重蹈覆辙时,就会引坏别人;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他们逃过了惩罚,别人就会更大胆地去重犯异端了。训道篇第八章十一节这样说:「因为惩恶的案件未有迅速宣判,世人因此毫无忌惮地作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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