ō音公司把沈阳的飞机维修厂卖给了合伙的中国企业。后来,这家企业改组成为“沈阳飞机设计生产公司”、也就是有名的沈飞,而该企业在下一场大战中,是中国产量最大的飞机制造厂,总共生产了近十万架飞机,占中国飞机总产量的百分之四十七。
因为师承美国,所以沈飞设计制造的飞机,带有很浓烈的美国色彩。
除了技术方面的收获,还有一个非常突出的好处。
别忘了,工业发展离不开交通。
在两年干俄战争期间,中国政府完成了东北地区的道路与铁路交通网规划工作,并且启动了东北铁路网修建工程。虽然在干俄战争结束的时候,只修建了不到五百公里,但是在随后二十年,东北铁路网成为了中国最有效的铁路交通系统,并且以此使东北成为了中国最重要的重工业区。
当然,这也与东北的委源有关。
干俄战争结束不久,铁岭就发现了一座储量惊人的矿山,随后又发现了煤矿、铜矿等矿藏。到一九二五年,随着大庆油田被发现,东北地区获得了成为重工业集中地的所有资源条件。
从某种意义上讲,东北的资源布局,最有利于成为重工业中心。
虽然山西的煤矿最多,但是没有铁矿与石油。虽然天津有石油,但是没有其他资源。虽然四川发现了天然气、还探明了不少煤矿,但是交通极不便利。虽然江西有煤、铁、铜等战略资源,但是没有石油,而且交通也不便利。
可以说,只有东北才具备所有资源条件。
欠缺的,仅仅是交通基础设施。
也正是如此,在东北修建交通网,特别是铁路网,成为干俄战争之后,中国政府面临的头等大事。!。
第八章 三权
借助发展东北地区的重工业,冯承乾提出,应该由政府进行全面规划,并且以时间年限为标准。
由此,中国中央政府在一九二二年底,出台了第一个五年计划。
从时间上看,中国的五年计划在布尔什维克俄国之前。因为到一九二四年,布尔什维克政权才基本上铲除了国内残余的白俄势力,要到一九二七年,布尔什维克政权才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
可以说,从这个时候开始,中国的经济与工业发展才算走上正轨。
更重要的是,利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的基础建设项目,中国已经出现了一个需求较为稳定的国内市场。由此产生的直接利益就是,众多民族企业不再需要盯着海外市场、以及来自政府与军队的订单,依靠基础建设所产生的庞大内需,就能稳步发展,甚至能够获得比出口更大的好处。
间接好处就是,中国市场变得更有吸引力。
别的不说,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仅东北地区就要修建总长度为二千四百公里的两条铁路干线,而这两条铁路线的总投资超过三百亿华元,能够产生数十亿华元的利润,带动上百万个就业岗位。
第一个五年规划出台之后,冯承乾把注意力转到了另外一件事情上。
一九二三年初,在冯承乾的推动下,中国进行了第一次有限制的全民选举,并且按照临时宪法规定,在此基础上产生国民议会。在国民议会成立之后,将进行第一次具有法律意义的大选。
在政治体制上,冯承乾选择了美国模式,而不是德意志第二帝国的模式。
事实上,德意志第二帝国到一九二三年的时候,都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议会只是一个象征性的机构,由德皇任命的首相仅仅向德皇负责,而普鲁士政府主宰着德意志联邦,而在德意志联邦名下的议会,连监督机构都算不上,最多只能出台与提交一些毫无意义的法案。
说白了,在德意志第二帝国,德皇依然是至高无上的权威。
虽然在大战结束之后,德皇也开始进行改革,但是受到来自帝国内部的阻力,特别是把持着帝国经济命脉的容克集团的反对,政治改革进行得并不顺利,连支持政治比革的贝特曼都在一九二零年被迫辞职。
至于英国模式,根本没就没有学的价值。
原因很简单,英国不管是在人口数窭上、还是在国土面积上,最多只算得上是一个中等程度的国家,根本无法与中美相比。
从实际国情出发,能学的也就只能美国模式了。
正是如此,临时宪法明确规定,国民议会实行上下两院制。上议院由各个省级行政区各选举产生两名议员,每界任期四年,每两年进行一次选举,更换半数议员。下议院由各个省的人口数量决定,每十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以次调整各省的议员数量,每界任期两年,每两年进行一次选举。
在权力分配上,下议员略高于上议院,即下议院与上议院都有权否决对方通过的法案,但是只有下议院有权力启动弹劾总统的程序,并且得在三分之二的议员投赞成票之后,才能弹劾总统。除此之外,下议员推选出来的议长,为国家第三号领导人,地位仅此于总统与副总统。
从根本上讲,国会为立法机构。
在行政机构上,总统自然为首。
最初的时候,冯承乾没有打算仿照美国,即通过直选的方式产生总统,而是打算采取英国模式,由国会推举产生总统。冯承乾这么想的原因很简单,即中国还没有进行全民直选的文化与思想基础,百分之九十九的国民甚至不知道选票是什么东西,也就不可能知道选举权的重要性。
只是,在与参与临时宪法制定工作的民间代表商计之后,冯承乾认识到,他之前的观点太肤浅了。
不可否认,在一九二零年代的中国,确实不具备直选的基础。
问题是,谁能否认,在几十年之后,也不具备直选的基础?
更何况,美国的政治体制形成的时候,照样有很多国民不知道选举为何物,甚至有很多美国人根本就不参与选举。可是仅仅几十年之后,绝大部分美国人就认识到,选举权是公民手里最重要的权利。
任何一套制度,在建立初期,肯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关键就是,制度本身有没有自我完善的机制,会不会在发展之中,不断的修补自身存在的漏洞。
显然,直选比间接选举有更强的生命力。
说得简单一些,直选就是把权力交给所有人,而间接选举。将不可避免的让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上。
最终,冯承乾决定采用直选。
只是,第一次全民大选没有定在一九二三年,而是定在一九二八年。
原因很简单,一九二三年底,国民议会成立之后,百分之百的议员表示拥戴吴铁生与冯承乾组建中央政府,并且推举吴铁生为中华民主共和国总统,甚至还有多数议员提出应该由冯承乾担任总统。
当然,冯承乾没有跟吴铁生争总统的位置,甚至没有成为副总统。
只是,在国民议会议员的全力支持下,立即进行全民大选就变得没有意义了。也正是如此,才由吴铁生继续担任中华民主共和国总统,任期为五年,到一九二八年,在吴铁生的任期届满之前,再进行全民选举。
随后,在正式出台的宪法中,对全民选举做了明确规定。
说得简单一些,在总统选举中,参选人必须获得总选票的半数以上、以及在半数以上的省份中获得多数选票,才能当选。只要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没有达成,选举就将作废,并且再次进行大选。
有选举,也就有政党。
一九二四年“中国民主团结复兴党”宣告成立。
虽然冯承乾不想抛头露面,认为理应由吴铁生担任党魁,但是吴铁生坚决不干,而且明确提出,既然是效仿美国的政治模式,而在美国,总统并不是党魁,因此不能由他来担任党魁。
最终,冯承乾成为了“中国民主团结复兴党”的首任党魁。
到此,构成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三大要素中,已有两个娄立并且完善。
剩下的,就是司法权了。
在这方面,冯承乾也是向美国学习,即成立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
按照临时宪法、以及后来出台的正式宪法规定,最高法院由七名大法官组成,其中一名大法官为最高法官,在处理司法问题上拥有三张决定票,而另外六名大法官都只有一张决定票。七名法官的产生方法,主要由国民议会提名与推举产生,只有最高法官需要获得总统的直接任命。
这样设置,实际上是在国民议会与总统之间实现司法权的平衡。
当然,七名大法官都是终生制,在获得最任命之后,不向任何人负责,有七名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官团,具有对除宪法之外所有法律法规条款的司法解释权,即大法官团做出的司法解释就是最终解释。
与最高法院对应的,则是最高检察院。
在司法权力框架中,最高检察院是提起公诉的最高司法机构,而且只有最高检察院有权对包括总统在内的中央官员、以及国民议会上议院议员提起公诉,而最高检查长则由下议院推举产生。
司法制度方面,冯承乾坚定不二的选择了案例法,即欧美法系。
当时,参与立宪的很多人都认为,最好采用条文法,即大陆法系,因为在他们看来,条文法在具体实施中具有操作便利性。只是,冯承乾并不这么认为,虽然案例法在初期肯定存在很多漏洞,还会加重法院的工作负担,但是案例法具有自我完善功能,而条文法却是死板硬套,在操作上有很大的灵活性。要知道,在司法体系中,法律就是标尺,如果标尺都是可变的,又如何保证法律的权威呢?
当然,冯承乾也提到,早在明朝,中国就实施的是案例法,而不是条文法。
从长远来看,案例法还能减轻司法体系的负担。原因很简单,每一个单独案例在经最高法院判决之后,其判决方式就将固定下来,成为今后类似案例的判决标准,从而让法官在判决的时候有参照对象。
更重要的是,案例法更能保证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说得简单一些,不管什么人,如果犯了相同的罪,判决都是一样的,而条文法却会因为对司法理解的不同,导致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也就使法律丧失了公平性,不能做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一套严明的法律,最重要的就是做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说白了,民主政治体制下的法律,就是保证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而不会受地位、财富与名声等因素影响。
随着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在一九二四年逐步完善,中国的续治体制基本上确定了下来。!。
第九章 奇迹
基本政治框架建立之后,冯承乾也算了却了一件心愿。
不可否认,这套政治体制问世的时候,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在总统制方面,这规定了每届任期为五年,却没有对连任次数做出规定。
又比如,临时宪法与后来出台的正式宪法中都只规定了实施中央与地方分离的税收制度,并且要求每一项税收都有针对的用途,却没有明确界分中央与地方税收。这些遗漏,在后来都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甚至对国家统一产生了威胁。可是同样不可否认,这是当时所能建立的最理想的民主政治体制了,而且是具有自我完善能力的体制。
冯承乾拥有比这个时代任何人多要多的历史经验,可是他不是超人。
在面对中国的现实国情时,冯承乾也不得不做出妥协。
不管什么制度,符合现实的,才是最好的制度。
对中国来说,最大的现实问题就是没有一个可以推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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