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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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第94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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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人宣誓前;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尽可能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以团为单位进行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五)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六)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签名。连队首长将宣誓名册呈交********;由********签名后交司令部存档。
第十四条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其他代表致词。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九)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五条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第三章军人职责
第一节士兵职责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的一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第十八条士官除履行士兵一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九条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者军区、军兵种制定。
第二十条非军官(文职干部)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军官职责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一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作战的指挥能力;坚决完成作战任务。
(四)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
(七)热爱人民群众;尊重人民政府。
(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二条文职干部按照本条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军官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第三节首长职责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队(分队)的作战、训练、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和装备工作等负完全责任。其一般职责:
(一)教育部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队(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命令、指示和意图;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战备工作;带领部属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
(五)严格执行编制规定;教育和督促部属管理好装备。
(六)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七)关心爱护部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八)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首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第四节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团(旅)长职责
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同为全团(旅)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旅)的工作。团(旅)长对全团(旅)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团(旅)的战备工作;指挥全团(旅)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团(旅)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团(旅)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团(旅)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做好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团(旅)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团(旅)政治委员职责
团(旅)政治委员和团(旅)长同为全团(旅)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旅)的工作。团(旅)政治委员对全团(旅)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副团(旅)长职责
副团(旅)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协助团(旅)长工作。在团(旅)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团(旅)长的指定代行团(旅)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团(旅)副政治委员职责
团(旅)副政治委员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
第三十条团(旅)参谋长职责
团(旅)参谋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部队的首长之一;是司令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团(旅)副参谋长职责
团(旅)副参谋长隶属于团(旅)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工作。在参谋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参谋长的指定代行参谋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团(旅)政治处(部)主任职责
团(旅)政治处(部)主任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政治处(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团(旅)政治处(部)副主任职责
团(旅)政治处(部)副主任隶属于团(旅)政治处(部)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任的指定代行主任职责。
第三十四条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职责
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后勤处(部)的直接首长。在组织后勤保障工作时;受团(旅)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后勤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后勤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旅)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旅)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后勤保障计划;调整后勤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全团(旅)后勤装备、物资和经费的请领工作;做好后勤装备、物资的供应、储存、管理和保障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四)督促检查全团(旅)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
(五)组织全团(旅)的农副业生产;改善官兵的物质生活。
(六)领导全团(旅)的房地产管理、营区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营区建设。
(七)领导全团(旅)的卫生防病工作。
(八)领导全团(旅)后勤人员的专业训练。
(九)领导后勤直属分队的军事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
(十)领导后勤处(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一)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团(旅)后勤处(部)副处(部)长职责
团(旅)后勤处(部)副处(部)长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协助处(部)长工作。在处(部)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处(部)长的指定代行处(部)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团(旅)装备处(部)处(部)长职责
团(旅)装备处(部)处(部)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装备处(部)的直接首长。在组织装备保障工作时;受团(旅)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的装备工作情况;组织拟制装备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旅)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旅)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装备保障计划;调整技术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装备保障训练;检查训练效果;保障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掌握装备的数量和技术状况;及时组织装备保养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组织炮场和特种车场、教练场的技术建设;指导车场勤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制定装备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组织装备备件、器材等的请领、供应和储存;负责专项经费管理。
(八)领导装备技术分队的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提高其军政素质和技术保障能力。
(九)领导装备处(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七条团(旅)卫生队队长职责
团(旅)卫生队队长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长;是卫生队的直接首长。
(一)组织指导全团(旅)的卫生防病工作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
(二)组织制定卫生勤务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伤病员的门诊、抢救、入(转)院以及会诊工作;战时组织伤病员的救治、护理和后送。
(四)健全和落实各项卫生制度;组织全团(旅)人员的定期体格检查;协助首长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卫生队以及全团(旅)其他卫生人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组织全团(旅)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领导卫生队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八)协助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
(九)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团(旅)生活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团(旅)生活服务中心主任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长;负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
(一)了解和掌握生活服务中心服务保障情况;组织拟制主副食品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连队按照食物定量标准制定食谱;科学调剂伙食。
(三)领导部属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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