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连队按照食物定量标准制定食谱;科学调剂伙食。
(三)领导部属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四)监督经费开支;审定食品价格;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五)领导生活服务中心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六)征求连队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九条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做好兵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和班长;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全营的农副业生产;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条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副营长职责
副营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协助营长工作。在营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营长的指定代行营长职责。
第四十二条营卫生所所长职责
营卫生所所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负责全营的卫生工作。在业务工作上受团(旅)卫生队队长指导。
(一)负责全营卫生勤务保障工作;抢救、治疗伤病员;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指导全营进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战时组织伤员的救护、卫生处理和后送。
(三)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教育;根据季节和任务的转换;适时提出卫生防病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卫生制度;协助营首长进行内务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营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本所人员以及连队卫生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负责本所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指导各连搞好饮食卫生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室内、食堂以及厕所的消毒。
(八)协助营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五)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军官和士官、班长;提高其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组织全连的农副业生产;管理好连队的伙食、经费、物资和房地产。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四条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副连长职责
副连长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连长工作。在连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连长的指定代行连长职责。
第四十六条副政治指导员职责
副政治指导员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在政治指导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指导员的指定代行政治指导员职责。
第四十七条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八条技师职责
技师负责职掌的技术装备的维修保养;并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
(一)熟悉技术装备的性能、构造、原理;熟记其使用、保养规定。
(二)指导技术装备的正确使用和保养;及时维修或者送修。
(三)定期检查测试技术装备;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
(四)准确填写技术装备的履历书、技术状况表和有关报表;妥善保管技术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的技术装备知识教育;指导技术训练。
第四十九条司务长职责
司务长负责全连的伙食、财务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和军事、业务训练。
(一)领导炊事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和营养、卫生知识水平;改善连队伙食。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请领和正确使用经费;厉行节约;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三)领发被装、粮秣等物资;严格管理;定期核算报销。
(四)管理连队的营房、营具及其附属设施;防止损坏和丢失。
(五)组织连队的农副业生产和产品的储藏保管。
(六)经常了解炊事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条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班爱护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手中武器。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一条副班长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五十二条炊事班长职责
炊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教育全班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
(二)组织全班的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带领全班搞好食堂、厨房卫生;保证饮食符合卫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厉行节约;养好家畜家禽;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储藏工作。
(七)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第五十三条军械员兼文书职责
(一)领发和登记全连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
(二)管理连队集中存放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检查了解全连武器装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及时送修损坏的军械和器材;按照规定回收、上交旧品(废品)和缴获的军械、物资。
(五)填写和保管全连军人登记表、名册和规定的报表。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连队实力。
(六)领发、登记和保管条令、条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第五十四条给养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供应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驻地有关供应规定。
(二)领取和采购粮秣、副食品、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协助司务长和炊事班长调剂好伙食。
(四)及时清理单据;向司务长结账。
第五十五条卫生员职责
(一)抢救、治疗、护理伤病员;护送伤病员及时就诊。
(二)按时组织预防接种、服预防药;指导卫生防病工作;督促全连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三)进行卫生宣传教育;负责连队的卫生防护和自救互救训练。
(四)指导炊事班搞好饮食卫生;负责饮水净化和消毒。
(五)经常了解驻地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采取防疫措施。
第五十六条通信员职责
(一)准确、迅速地传送命令、指示和报告;按时传递文件。
(二)熟记有关单位的番号、代号;熟记口令、路标、信号和敌我识别标记。
(三)熟记有关首长和单位的位置、距离、路线以及沿途情况。
(四)及时取送、分发报刊和邮寄品。
第五十七条相当于团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的有关专业职责和院校学员队领导的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第四章内部关系
第一节军人相互关系
第五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五十九条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和部属、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文职干部和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第六十条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六十一条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六十二条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队(分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