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个五年计划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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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个五年计划研究报告- 第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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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调节作用的逐渐衰微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于国营经济、公私合营经济、合作社经济(指供销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所占的比重不大,同时也因为党和政府认识到,要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就必须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因此国民经济是在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的共同作用下运行的,市场机制在宏观计划管理下发挥了基础性调节作用。

1953年以后,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导下,国家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消灭私营和个体经济。特别是1955年下半年以后,全国掀起了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就完成了计划于两个五年计划才实现的社会主义改造。与上述所有制结构变化相对应,随着公有制经济比重逐淅增大,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关系亦呈现出此进彼退,此起彼伏的变化,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小。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是要素市场存在的基础,而要素市场的存在又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发挥调节作用的基础,单一公有制的形成,使市场机制失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这个基础,因此市场的调节作用逐渐衰微。与此同时,在一五计划时期,由于投资结构向重工业和国防工业的过度倾斜和经济增长的指标过高,国民经济进入紧运行状态,也促使政府用行政手段取代市场机制来进行资源配置。于是,到1957年以后,国民经济的运行必然要转为依靠各级政府的行政性管理,即我们所称的计划经济,虽然这种经济的计划管理水平很低,计划赶不上变化。

一五计划时期市场作用的衰微,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市场的衰微是一个逐渐的过程,因此对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没有造成太大振荡;二是市场作用的缩小,基本上是沿着从上到下的顺序先后退出的,首先是资金市场,然后是生产资料市场、劳动力市场,然后才是部分生活消费品市场。

(一)市场调节率先退出金融领域

建国以后,国家一方面努力扩大国家银行的业务,积极吸收存款、对国营企事业和供销合作社实行货币管理;另一方面。则通过对私营行庄小的并0大的靠(即小行庄实行联营,大银行实行公私合营)政策,到1951年以后,国家银行已经控制了全国存款总额的90%、贷款总额的97%。与此同时,国家对私营行庄的存货业务也实行了严格的管理,规定其存贷利率由当地利率委员会制订,须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1952年五反运动以后,又要求私营行庄的存贷利率向国家银行看齐。改变了旧中国存贷利率随资金市场供求关系波动的现象。1952年底,国家又对私营金融业实行了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即将全部公私合营银行和私营行庄合并改造为一个实际由国家经营管理的公私合营银行,至此金融业已经完全实行计划经济。另外,从1951年开始,国家开始禁止私营企业在内部的集资活动以及相互之间的拆借。

在长期资金市场方面,建国前后,由于当时估计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将存在一个较长时期,为适应这种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需要,国家曾打算培育长期资金市场,如开设了天津、北京两个证券交易所,鉴于两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动冷清,并主要是短期套利,缺少长期投资者,国家决定积极发展公私合营的投资公司,1950至1951年先后在北京、天津、武汉、南京、广州、厦门等地开办公私合营的投资公司,并准备将其债券上市。但足五反运动以后,天津、北京的证券交易所停业清理。1953年党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投资公司也停止了发展。长期资金市场也就夭折了。

1952年底国家完成对私营金融业的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同时又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置于当地人民银行的直接领导之下,从而建立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金融体系。

1954年,随着大区行政机构的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在各大区的区行也随之撤销,年,公私合营银行也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体系,经过一五时期的强化和集中,人民银行变成既有中央银行的职能(发行货币和实施国家对金融的管理),又是统一经营全国金融业务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在信贷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还建立了纵向型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即全国各银行的信贷资金,不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用途,都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实行统存统贷。另外,1953年以后,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还实行了以存定货的方针。1953年以后,除了民间还存在着私人之间的借贷外(企业之间的拆借和企业内部的集资在1952年以前就被禁止),资金市场已不复存在。

1952年底,随着全行业公私合营银行的建立和对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除个别侨资银行外,金融业已经成为国索单独经营的垄断性行业。1953年我国转入大规模经济建设以后,中央政府进一步加强了经济管理权力的集中,特别是财政和投资。

与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过程相适应,银行体制则率先实行了如下旨在加强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变革:

1撤销大区分行,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管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于各个地区解放时间不一,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经济恢复的速度也有快有慢,因此,中央赋予大区一级政府较大的权力,许多具体的经济政策往往由大区政府制定和实施。1953年中央即开始逐步缩小大区政府的工作,1954年6月,中央政府正式决定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因此人民银行在各大区的分行也随之撤销。人民银行总行由过去直接对大区变成直接管理各省分行,加强了总行对全国金融活动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

2加强基本建设专业银行的机构建设。1953年以后,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交通银行作为专门负责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行。据年12月召开的交通银行第四次全国区分行经理会议说,1952年底全行共有干部人,其中参加工作一年以内的占60%以上。由于任务重、机构弱、干部少,很难负担1953年的工作任务。因此1953年准备增加干部5000人。同时,从1953年开始,交通银行将原来代管的公股股权移交给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接管,作为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的投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经营管理,解缴股息红利,这样既统一了事权,也减轻了交通银行的负担,使其可以专门办理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和监督的业务。

3,将公私合营银行纳入人民银行体系。1952年底私营金融业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之后,公私合营银行就实际上成为国家经营对私营工商业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

1953年以后,随着私营工商业逐步走上国家资本主义道路,加强了与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联系,公私合营银行也转为代理人民银行办理储蓄业务。1955年2月1日,14个城市的公私合营银行与当地人民银行储蓄部合署办公;1956年7月,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私人业务管理局合署办公,于是公私合营银行完全纳入了人民银行体系。

(二)劳动力市场由受到限制到基本消失

建国以后,在新民主主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并且私营、个体经济占很大比重的情况下,劳动力市场是存在的。当时,国家面对城市中大量失业人口的压力和劳动力结构性短缺(高素质劳动力极为缺乏)的现实,不得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计划调控。这主要表现在:(1)成立城市职业介绍所和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1952年又成立中央和省市级劳动就业委员会,由政府帮助缓解失业问题;(2)从1951年开始,禁止国营企事业单位自行招收在校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据当时材料反映,毕业生也愿意);(3)圉营企事业单位之间职工的跨地区流动,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国营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挖雇技术人员(实际很难禁止);帮助城市有条件的失业人员回乡生产。

1953年我国转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后,大量农村劳动力自发涌入城市和工矿区,给城市和工矿区造成很大压力。于是1953年4月政务院发出通知,禁止农民(或农村政府介绍)随意流入城市寻找工作,城市公私企业非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招雇农民工。禁止了城乡之间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在城市,1952年7月召开的全国劳动就业会议鉴于五反后城市失业严重和对经济发展的乐观估计,制定了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严格限制公私企业解雇职工;实行劳动力由国家统一调配(1953年改为逐步实行,城市就业应实行介绍就业与自行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到1956年,出于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国家又对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实行了包下来的政策。与此同时,国家还实行了第二次全国工资改革,此后不仅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由国家直接管理,而且集体经济(手工业合作社和合作商店)的工资也由国家控制。在农村,当1956年农民普遍转入高级合作社后,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和失去退社的可能,农民除了按国家计划招工、升学、参军,以及盲流外,已被固定于所在的集体经济中。

(三)市场机制在产品市场方面的调控作用和范围越来越小

在产品市场方面,建国初期,为了稳定物价,保障供给,政府首先对棉纱实行统购,并实行圭要日用品牌价措施,即通过国营商业公司公布国家牌价,当某种商品的市价高过牌价时,国营商业公司抛售,当某种商品的市价低于牌价时,国营商业公司大量收购,以此来使市价围绕国家牌价上下波动。同时,国家还制定了粮、棉、布之间的比价,有计划地控制工农产品的剪刀差和调控粮棉的种植。可以说,此时国家是利用市场调节作用的。1953年以后实行主要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后,主要工农产品之间的市场调节基本消失。1954年,国家又消灭了私营批发商业,批发业纳入了国家计划经济轨道。到1956年底,私营零售商业也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

在生产资料市场方面,1950年,只有煤炭、钢材、木材、水泥、纯碱、杂铜、麻袋、机床8种物资在各大区之间进行计划调拨,1951年上升为33种,1952年上升为55种。但此时由于私营经济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通过市场供给的上述产品仍占较大比重。

1953年以后,由于基本建设摊子铺得过大,主要生产资料供不应求,为了保证短缺条件下的供求平衡(市场稳定)和重点建设,于是国家加强了对生产资料的计划管理,由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达到115种。同时,还将工业品中的生产资料划分为三类:统配物资、部管物资、地方管理的韧资(又称三类物资),其中前两类物资(即由中央调配的物资)1953年为227种(统配112种,部管115种),而到1957年则增加为532种(统配231种,部管301种)。对上述物资,国家实行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分配供应办法,即对小型公有制企业和私营个体经济通过国营商业部门供给。但是这种间接计划供应所占的比重在不断缩小。以钢材为例:通过市场供应的钢材占全国供应总量的比重,1953年为25。9%。1956年则降至82%一五时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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