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为了创造理顺价格的条件,把改革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必须在坚持改革开放总方向的前提下,认真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改革的方向必须坚定不移,步骤和方法应当审时度势,力求稳妥。会议决定,明后两年要把改革和建设的重点放到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上来。这既是深化改革的必要条件,也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会议提出了坚决抑制通货膨胀、深化改革的若干重要政策建议。
9月26日至30日,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正式批准了中央政治局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全会确定,在坚持改革开放总方向的前提下,下最大的决心,把1989年和1990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突出地放到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上来,为理顺价格创造条件,保证经济建设持续、稳步、健康地发展。中央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的工作报告。报告全面阐述了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指导方针,强调指出,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是长期要注意的大问题,最要紧的是1989年和1990年,首先要确保1989年的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1988年,这不仅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而且已成为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价格、工资改革的初步方案》,同时建议国务院在此后五年或较长一些时间内,根据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要求,并考虑各方面的实际可能,逐步地、稳妥地组织实施。十三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国民经济进入了一个治理整顿的新的阶段。
(三)治理整顿的内容和贯彻措施十三届三中全会上的工作报告
对治理整顿的内容以及如何进行治理整顿作了阐述,指出,治理经济环境,主要是压缩社会总需求,抑制通货膨胀。主要措施是:第一,压缩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重点产业采取倾斜政策,对涉外项目采取保护政策,切切实实合理调整投资结构。第二,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特别要坚决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第三,采取系列措施稳定金融,严格控制赁币发行,开办保值储蓄,开辟多种渠道吸收社会游资,引导购买力分流。第四,克服经济过热现象,降低工业增长速度。整顿经济秩序,就是要整顿经济领域中特别是流通领域中出现的各种混乱现象。主要措施是:第一,坚决刹住乱涨价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物价、财务、税收大检查。通过检查,进行教育,严肃法纪,堵塞漏洞,把物价、财务、税收监督制度和市场规则建立健全起来。
第二,整顿公司,政企分开,官商分开,惩治官倒。第三,尽快确立重要产品的流通秩序。第四,加强宏观监督体系。第五,制止各方面对企业的摊派、抽头和盘剥。报告提出,治理整顿必须同加强和改善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宏观调控结合起来,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纪律的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五管齐下,进行宏观调控。
1989年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全国人大七届二次会议上作题为《坚决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从1989年起,用两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努力实现治理整顿所要达到的目标:1消除经济过热,把发展速度降到比较合理的水平。2遏止通货膨胀,使1989年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1988年,1990年以后的上涨幅度进一步下降。3压缩囤定资产投资规模,使它同国力承担的可能相适应;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使它同国民收入的增长相适应。4逐步缓解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矛盾,实现财政、信贷、物资、外汇的基本平衡。5认真调整经济结构,使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产量有较多增加,使能源、交通、原材料供应紧张的状况有所缓解。6建立健全必要的经济法规以及宏观调控体系和监督体系,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设。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从1988年9月到1989年,主要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
1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物价。继上述8月30日的《紧急通知》之后,国务院于1988年10月24日又发布《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提出了确保1989年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1988年的九点要求,并决定国务院关于1988年下半年不出台新的涨价措施的决定,延续到下一年市场基本平稳以前。根据这一决定,对一些原已放开的商品价格重又实行了定量供应和计划价格管理。
此前,9月下旬,国务院决定向地方派驻物价特派视察员,以及时掌握各地价格改革动向和市场物价变化情况。12月,国家物价局开始定期监测公布21个大中城市的蔬菜零售价格,每10天向社会公布一次。
在物价上涨的风潮中,一些重要产品订货会、供货会、展销会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些会议管理混乱,价格失控,会议组织者纵容本行业所管产品带头涨价,有的紧俏产品涨价幅度十分惊人。为此,1989年4月29日,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加强各类产品订货、供货会议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今后召开这类会议,凡属有国家定价、或国家规定最高限价的,必须按国家定价或最高限偷成交,没有最高限价的,须将作价办法按规定报经批准。
1989年8月2日,全国物价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提出7项措施,下半年将继续从严控制物价。
这一时期,国家在加强宏观控制的同时,对重点产品实行了重点控制。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发出一系列通知,对钢材、有色金属、机电产品、化肥、农药、农膜、食盐、棉花、棉短绒、烟叶、粮食等产品加强了计划管理,或实行专营。
2清理在建项目,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988年8月下旬,李鹏总理指示,清理并停、缓建一批楼堂馆所,首先从中央做起,国务院已组成清查北戴河、兴城楼堂馆所小组。国务院北戴河兴城楼堂馆所清查工作小组清查了北戴河、南戴河、黄金海岸、辽宁兴城等地兴建楼堂馆所的情况,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允许续建、缓建和停建的决定,使建设项目的新增生产能力尽可能符合市场的需要。
9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决定开展一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清理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坚决地、认真地、过细地、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地进行清理,绝不允许走过场,最晚在12月底清理完毕。
10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全面彻底渚查楼堂馆所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在建和拟建的楼堂馆所项目分期分批进行清查,重点清查在建项目,要求城市11月底查完。
12月19日,李鹏、姚依林连续听取了国务院清理投资项目各检查组的汇报。之后,针对各地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以及一些负责同志还没有真正下决心进行清理工作的情况,国务院于12月26日再次发出《关于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决定对9类项目实行先停工后清理,在1989年1月10日之前必须一律停止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1989年3月,李鹏总理在全国人大七届二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是对压缩社会总需求具有决定性影响的重大措施,是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经济全局的首要任务。国家计委在会上的报告指出,不少地区和部门还存在观望等待情绪,强调自己的特殊性,互相比照,很多应该停缓建的项目还没有停下来,不少已经停下来的项目还有死灰复燃的危险。因此,必须狠下决心,采取过硬的措施。
同年5月25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今明两年严格控制报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请示》。国家计委的报告指出,当前的问题是,一方面在控制投资规模,停缓在建项目,另一方面要求新上项目的势头不减,热度仍然很高。国家计委建议,1989和1990这两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犬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
3控制信贷规模,增加储蓄,稳定金融。中国人民银行从1988年9月10日起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使3年以上储蓄存款利息不低于物价上涨幅度。并于年9月1日和1989年2月1日两次提高银行存货款利率。针对1988年8月11日的《通知》下达后效果不明显的情况,9月27日,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决定》提出9项措施,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治理通货膨胀,稳定金融,稳定经济。
4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消费基金增长。1988年9月22日和10月6日,国务院分别发出《关于严禁滥发钱物和赠送礼品的通知》和《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提出19891990这两年的社会集团购买力,要在上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每年压缩20%,专项控制商品由2月份规定的19种扩大到了29种。12月23日,据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从1989年1月1日起,又增加项专控商品。至此,专控商品共增加到32种。
为了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1989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重申必颏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并结合当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5控制工业生产的增长速度。1988年以来,尤其是89月份,在过旺需求的推动下,工业生产超高速增长,全国工业生产仍处于过热状态,不仅使能源、原材料供应和交通运输更加紧张,而且使工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尽快扭转这个趋势,1988年10月28日,国家计委发出《关于控制当前全国工业生产过快增长的通知》,《通知》提出了控制工业生产增长速度的5项具体措施,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把过高的工业增长速度降下来。国家计委还提出了当前限制生产的10类42种产品和禁止生产的206项淘汰产品的产品目录。
6整顿流通领域秩序,清理整顿各类公司。改革开放以来,在搞活经济的过程中,各地成立了许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公司,其中相当一部分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以及从事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等违法经营活动。1985年8月20日,国务院曾发出《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但执行效果不佳,各类公司仍继续大量成立,扰乱经济秩序。在这次治理整顿中,中央再次下决心清理整顿公司,以整顿流通秩序。【贺氏藏书·刘大海精校】
198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1986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公司,特别是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的公司。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清理整顿公同犹豫观望,行动迟缓,措施不够有力的情况,198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作出《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
《决定》更加明确提出,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重点,是砍掉各级党政机关开办的公司,流通领域中过多、过滥的从事商业批发、对外贸易、物资供应的公司和金融性公司;要通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