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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把许多外侨以及外邦居留民中的奴隶编入雅典各部族间。在这些新增的公民方面所引起的疑难,实际上不是某人是否为公民的事实问题,而是这些[事实上已是公民的]人们是否应该使他们成为公民的法制问题。从这个问题又可引起进一步的问题,即凡在道义(成规)上不该为公民的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真正的公民①这里,亚氏借这一问句,解脱上文所举的疑难而作出了本章的结论:不管,而凡是不合道义
①克勒斯叙尼出身于亚尔克米尼族(Alcmeonidae)
,公元前第六世纪末,他成为雅典平民领袖,驱除庇雪斯特拉托僭族(Peisistratidae)
,受任为执政,事见《雅典政制》章二十及四十一。克勒斯叙尼既执政,在公元前509年变法,把雅典公民由氏族编制改为地区编制,这样,他分散了寡头派所依仗的氏族势力。雅典全境分城区、郊区和海港区三部分,共划为十个“部族”
,每部族各有十个“德谟”
(坊社)。
编属于坊社的居民就称为“德谟忒”。
德谟忒为城邦的基本组成分子;这种坊社则为政治军事单位,公民(包括兵役)的登记就在坊社办理。坊社长由民选。凭这种基础建立的政体,后世就称之为“德谟克拉西”
(平民政体)。克勒斯叙尼一时许可若干外邦人和居留雅典的外邦奴隶入籍于坊社,增厚了平民人数,贵族势力由此相形见绌。恩格斯说,克勒斯叙尼的革命彻底颠复了“氏族制度的最后残余”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112—114页)。
这里,亚氏所提出的问题较所提出的自然公民和法定公民之间的疑难为大。
公民匠(民政官)制造公民还须依据原有的公民入籍或归化条例办理。这里就完全推翻旧法,而另订公民的籍法。照雅典和希腊各邦的传统观念,外邦人不应同本族等量齐观,奴隶不齿于齐民,克勒斯叙尼的变革因而被指责为破毁了成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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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物是否就作为虚假的事物①?
如今,恰好有些人,依道义说来,不应该受任为官吏,竟然做了官吏,我们也并不因为他们治理不良就说这些人不是官吏。
[就公民说,情况也相似。
]他们既被认为参予城邦统治机构的人们——我们上述的定义就是以具有参加议事和审判的职能的作为公民——那么,在变革后凡是已获得这些法权的人们,实际上就必须称为公民了。
章三 至于他们该不该成为公民,那是另一回事,这同我们以前所述及的范围较大的问题②有密切的关系。说到城邦时,曾经提到一个相似的疑难,某一作为(措施)是否可说这是城邦的作为(措施)。
以一寡头或僭主政体的转变为平民政体为例,有些人在这时就拒不履行公共契约或相类的其它义务,说这些契约不是城邦所订,只是那个僭主的措施③。他们认为某些政制是凭暴力建立起来的,并不以公众利益作为
①是否合乎陈规或道义,凡现实必须承认它是现实;凡已取得法定公民的身分者就得承认他是公民。
参看《尼伦》卷三章六恶法还得承认它是法律。西塞罗:《论法律》(Cicero,de
Legibus)
与之相反,认为恶法就不成其为法律;他不承认恶法所赋予的权利,把它们看作虚假的事物。
②见本卷首章第一节。
③雅典三十僭主执政时曾经从拉栖第蒙得到一笔借款。
以后,民主党人推翻了僭主政体,就在公民大会中提出这笔借款问题,有些人认为这只是那三十僭主们的借款,雅典城邦不负偿还责任。但最后,新政府仍旧如数归还了这笔借款(公元前404年)
(《雅典政制》40)。瑟尔渥尔:《希腊史》(Thirlwal,Hist。
of
Grece)章四235页,说亚氏此节所举疑难,隐隐涉及这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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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的目的①。
但这样的争执照样也可施之于平民政体,平民政体也有以暴力创始的,如果说一个寡头政府或僭主政府的作为,可以否认它为城邦的措施,那么这个平民政府的作为也是可以否认的。于是这个问题又引起了另一问题:——我们将依据什么来确定这一城邦为“同一”城邦,或反之而为“别一”城邦?
专从[自然条件,]例如土地(国境)和人民,考察城邦的异同,这是很肤浅的方式。城邦的土地和人民是可以划分的,或划分为两,或作更多的划分,让某些人民住在一个区划之中,而另一些人民则住在另一区划中②。
[这样的区划是否就使一城邦失去它的同一性?
]这种疑难是不足重视的;这里我们应该注意到“波里(城邦)”这一名称是具有多种命意
①德谟叙尼公元前352年讲演词:《反铁谟克拉底》(C。
Timoc。)
76:“平民政体是为了公民的共同利益而建立起来的,它不同于寡头政体,它是凭法律进行治理的。”
②汉文翻译依据维多利的校注,意思是说,邦内住区分划尽可变更而城邦还是那同一城邦。
要是依韦尔屯英译本,说“这一区的居民或迁移至另一区”
,则为邦内部分居民的所在的变动。以曼底涅亚为例:拉栖第蒙人曾强迫分散曼底涅亚人,只许少数居民留住城中,多数都被迁移到乡村(鲍桑尼阿斯:《希腊风土记》[Pau-sanias,Heladus]卷八8—9)。亚氏此节所设的疑难为:经此“迁移”的曼底涅亚人是否已失其原城邦?倘若城邦的定义仅仅为“若干公民或人民的集团”
,则曼底涅亚人仍为同一城邦。
倘若城邦的定义为“住居某地区的若干居民的集团”
,则曼底涅亚人在迁移之后的城邦就已经不同于原来的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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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①。即使就全部人民居住在整块地区的情况来论述一城邦,问题还是存在的:这个城邦在什么时候或什么条件之下才能确实认为同一城邦。
确定为一个城邦不应该以垣墙作标准。
把伯罗奔尼撒全区建筑一座围城是可能的,[但这样是否就可说伯罗奔尼撒已成为单一的城邦呢②?
]巴比伦可说正是这个样子,其它“民族国家”的版图也是这样,一个城邦是难以比拟的。据说,巴比伦曾被敌国浸入,占领了三天之后,还只有一部分人知道境内发生了这样的大事③。但这里所涉及的疆域问题应该以另作论述为宜④。确定城邦疆域的大小以及邦内应该以一个民族为主或可兼容几个民族⑤,这些问题的考虑是政治家的实务。
让我们再从全部人民居法在整块地区的情况来考察一下有关种族的问题,居民一代代的死亡,一代代的生长,一城
①波里诸义为“城市”
,或“地区”
,或“邦国”。作为城市或地区而论,例如雅典城内和郊区的人民相流迁,或雅典城内换上了若干外邦人民,则城市的面貌就大不相同了。但以雅典邦国来说,还是同一邦国。邦国为一政治团体,其同一性不重在土地、人民这类自然条件,而重在它的政治本质。参看下文。
②伯罗奔尼撒半岛上有许多城邦,政体相异,虽以一垣围绕,仍旧不能算作“一个”国家。
③依《希罗多德》i
178,巴比伦城垣周围四百八十斯丹第(约二百华里)
;依《狄奥多洛》i
7,所引克蒂茜亚(Ctesias)的记载,则为三百六十斯丹第。
《希罗多德》i
191。
说敌人已占外城,巴比伦市中心居民还在在宴饮,欢庆节日。
参看本书卷二。
④见卷七。亚氏以国境大小为政治上的“实务”
,这里研究城邦的同一性,纯属政治“理论”
,故两不混述。
⑤这一问题,以下仅在卷五有所涉及,未再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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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历经世代,倘若它的种族仍照旧不变,我们是否就说这还是同一城邦?有如流水滔滔,逝者如斯,我们仍旧说这是某泉某河?或从另一方面观察,虽然人民[种族]犹是,有如流泉之犹是,然而城邦却已经变换而不再是那个旧邦了①?
[这里揭示了问题的实质:]城邦本来是一种社会组织,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那么,倘使这里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变化,已经转变为另一品种的制度,这个城邦也就不再是同一城邦。以戏剧为喻,一班优伶(合唱队)一会儿扮演着悲剧的角色,合唱了一出慷慨凄凉的哀歌,隔一会却又改为喜剧人物而登场,合唱一出轻松愉快的乐曲。优伶虽还是原班的优伶,这两出戏剧总不是同一的戏剧了②。合唱队这一譬喻,对于其它一切团体,以及一切组合事物都是适用的;凡组合的方式(体制)相异的,就成为不同的组合物。同样一些音符,或编配为杜里调,或编配为茀吕季调,就成了两种不同的乐调。由此说来,决定城邦的同
①“同”和“别”的释义见《形上》卷五章九。人事方面各种事物的同一性问题常常会引起不同的理解。崇尚变动的人们如爱璧嘉尔谟(Epicharmus)就说人生日日在变化,或肥或瘦,或壮或老,或健或病,前日借债的人在债务到期的日子已非原来的借债人,他并无还债的义务(狄欧根尼。拉尔修:《学者列传》卷三10—11)。
反之,崇尚永恒不变的人们如伊索格拉底:《论和平》(de
Pace)
120,则认为国家是不朽的。亚氏在这方面的论断一般是折衷的。
②希腊悲剧“合唱队”
,二纵列每列五人,和五横排三人;喜剧合唱队,四纵列,每列六人,和六横排,每排四人。这里以演员“组合方式”的不同比喻城邦公民在政治职司组合方面的相异。参看赫尔曼:《希腊掌故》i2—205,缪勒:《希腊舞台掌故》(diegriech。
Buhnenalte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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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的,主要地应当是政制的同异。
[种族的同异不足为准;]无论这个城市还用原名或已另题新名,无论其人民仍然是旧族或已完全换了种姓①,这些都没有关系,凡政制相承而没有变动的,我们就可以说这是同一城邦,凡政制业已更易,我们就说这是另一城邦②。
至于一个城邦既然已经变更了政体,应该或不必承担前政府所遗留的义务,这是另一回事,另一问题③。
章四 同上述论旨[城邦的同一性应该求之于政制]密切相关的下一问题为:善人的品德和良好公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