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什么--从神学看当代人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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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什么--从神学看当代人类学- 第1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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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关于以下的论述,请参见舍尔斯基(HelmutSchelsky)

    的《性社会学》,195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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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以爱成全法

    共同体将总是在共同生活的一种确定形态中表现出来。共同生活的这种形态并不是直截了当地由自身产生的,而是构成了一项任务。为了解决这项任务,总是不断地需要结成共同体的人们花费极大的力气。这对于婚姻、对于企业中的合作以及对于政治组织来说都是适用的。因此,不能把构成共同体的生活进程与这一进程在其中表现出来的形态彼此割裂开来。 在德国社会学中,把所谓自然的、无目的地生成的共同体与借助人工技术设计的社会对立起来,有一段时间是很流行的。共同体是活生生的,家庭可以看作是它的一个范例。与此相比,在社会中,个人却好像被他们的利益分离开来,只是在表面上被理性和目的性聚合一起。但是,共同体与社会的这样一种对立忽视了任何共同体都需要一种形态这种状况的重要性。 这种形态的造就始终是一项理性的任务。 没有对其成员的角色的固定分配,任何共同体都不能持久存在。 因此,任何一个超越了暂时的接触而采取了持久形式的共同体,就其形态而言也就是社会。①在共同体与社会之间虚构一种对立,这大约与尤其在德国长期广为流行的对现代工业社会的生活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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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人是什么

    式的怀疑有关,与浪漫主义所主张的返回到前工业社会的生活形式有关,就像我们在现代人格主义那里必然发现一种由爱到技术影响的生活世界向私人领域的回归似的。但是,由于在共同体和社会之间所作出的这种分离,人们使技术文明变成了它通常显示成为的那种枯燥无味的形象。与此相反,把技术的生活世界和与它相适应的社会生活秩序理解为人自身的生命表达,这属于今日人类学的任务。 在此,关于对共同生活的一种调节对人来说并不意味着什么非自然的东西的那种洞见是根本性的。因为作为对世界开放的存在物,人在自己的每一个生活领域中都有塑造自己此在的任务。 改变世界并由此改变自己本身,以至使自己不固守在任何一种所谓自然的此在形式中,这属于人的本质。此在形式就其自身而言也有一种不平静的前史,只是被人遗忘罢了。恰恰由于自觉地塑造现实世界,塑造人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人作为人的存在才达到有节制的、清晰的表达。爱的力量使人聚会为共同体,它并不穷尽在无定形地流动着的情感中,而是迫切地要求表现,要求互助的行动,要求认可他人,要求约定的共同性。它把具有一种每次都完全确定的角色的同伴接纳到自己的生活中,作为同事、朋友、生活伴侣,作为父母或者孩子,作为医生或者病人、商人或者顾客、老师或者学生。 只是由于具有一定的角色的同伴相对于我被认可,我才作为个人与他发生关系。因为尽管其他的人并没有完全献身于自己所承受的角色,但是,只要这个角色是属于他的,他就作为个人以某种方式通过这个角色表现着自身。即使这个角色对他来说只是一种外表,我也必须在他与这个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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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以爱成全法39

    的关系中认真地对待他,以便把他看作是个人。爱的开端在于人们把其他的人在自己与他打交道的确定的角色中认可为人,在于人们从这个角色出发在其他的人经受生活、塑造生活的使命中去赞助他。也就是说,每一个人,无论他是否知道,都在参与塑造着他人的生活,或者是仅仅塑造着他人一时的情绪,或者是在关键时刻塑造着他人的命运。 作为爱的一种要素,首要的是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也就是说,富于想象地理解在一次即使是很短暂的相遇中被我所把握到的东西。 而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的前提条件就已经是把他人认可为这一个或者那一个人。在同伴的社会角色中认可他,这也可能意味着,从另一个人那方面来讲,只是由于认可才授予他这样的角色。 在婚姻中,一般来说在同级别的人之间的契约中就是这样。 同样,在通过考核、一定职位的雇用、一定活动的应许所确立的统治关系中也是如此。 在只有通过认可的行动才授予一个人他自己的角色的此处,认可行动创造法的特征尤其清晰地表现了出来。 认可在与我以及与其他人的共同生活中为同伴创造或者核准了一个确定的地位。因此,通过认可的行动,爱创造了法。在此,首先涉及到一定的地位和任务,它们为单个的人开启了在共同体中的生活。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的体系,任何一种具体的共同体形式,都建立在这样一些总是依赖于某种相互性的认可行动上。 它们的持久存在也只有当在人的关系中互相的认可得到重复和核实的时候才有保障。如果认可不仅被拒绝给予一个个人,而且被拒绝给予与这个个人联结在一起的角色,那么,这就预示着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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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人是什么

    同体的形式中将发生一种转变,或者是因为一定的角色成为多余的,或者是因为共同体由于信赖衰减被迫造就新的生活形式。 但是,尽管有这种可变性,在社会生活方式的法的形态中依然表现了一种要求持久性的意志。 甚至这种意志也是由在认可行动中起作用的爱的力量担负的。 因为爱在忠诚中实现自身。 爱只能够从整个本质出发馈赠它所馈赠的东西。 因此,它不仅促成了共同体各种各样的事件,而且促成了共同体的稳固形式。通过在爱中所包含的忠诚的因素,认可似乎被制度化了。 认可获得了持久性和可靠性。 旧约全书中的公义概念就包含有忠诚的意义,这是显而易见的。 人们用“对共同体的忠诚”

    恰如其分地描述了《圣经》中“正义性”

    这个词汇。由于过去接受了的共同体的约束的忠诚所规定的行为就是公义的。然而,在忠诚中得到论证的公义却是可以变化的。它维护着爱的创造性活力。 忠诚并不意味着顽固地坚持一种预先确定的形式,它也许恰恰表现在这样一点上,即为了维护忠诚曾经由此产生的爱的精神而改变形式。这里已经表明,共同体与社会是紧密地互相联系的,这不仅仅是在表面上,而是在最内在核心本质上,即通过为共同体的塑型意志提供根据的爱。把自身确定为忠诚的爱,产生了共同体生活的法的形象。②人们必须在这种全面的意义上理解爱,而不是仅仅把它理解为人的行为中的一种例外现象。 当然,在具体的法的生活中,这种爱并不能畅通无阻地发挥作用。在历史的进程中,一些法的秩序的规定似乎只是为了使不公正的统治关系永恒化。统治欲、自私欲、剥削意志、胜利者野蛮的暴力,这些东西在法的历史的形象中经常受到足够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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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以爱成全法59

    视。 到了这一步,法也就可能败坏了。 然而,统治欲和自私欲从未独自地造成一种有活力的共同体。毋宁说,在它们占优势的地方,它们就会瓦解现存的社会。只有借助于参加者互相的认可,持久的共同生活才是可能的。 只有从爱的本质出发,共同体的产生才是可以理解的。毫无疑问,共同体的可能性受到了当时的关系的限制。 但是,在完全缺乏关系的地方,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共同体,也没有任何一种共同体能够持久地存在。关系的作用将在于首先实现共同生活的一种暂时的形态,以便在这之后超出这一形态,创造出更好的法,并如此巩固共同体。因此,不存在任何一种在任何时候都独一无二地适合爱的本质的理想的共同体秩序。 成全法的爱的力量并不是以实现一种自然法体系或者实现一种社会理想为目的的。毋宁说,它希望在每次给定的条件下为人的有益的共同生活实现尽可能好的东西。 因此,它有义务于实证法,即不断更新的法的形式的历史结果,这与爱的创造性特征是紧密相连的。爱的想象力能够依变换着的具体此在条件想象出共同体的越来越新的、接近于人的无限使命的形式。这样,人的爱就在实证法的历史上作为推动力发挥着作用。 实证法首先意味着具体的生活形态,而不是无条件地意味着法律的规范。 今天,在法社会学和法哲学中,出现了这样一种观点,认为法的领域要比由法律规范化地调节的领域宽广得多。③在法这里,首先涉及到由参加者的互相认可建立起来并且要求忠诚地维护的社会生活形象。这种曾经起过作用的法,渗透进了人们在其中互相交往的一切关系之中。 就这种法总是由于特殊的情况才是不可缺少的来说,它只有较小的一部分被注入到法律形式之中,就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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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人是什么

    学家们所说的那样,“被实证化”。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据有意识地以有关法律的条文为指导而合法地行动,这是相当罕见的。在历史上形成的法的生活领域超出了明确立法的界限,不仅包括习惯法,而且也包括适宜的行为的广阔领域,以及与允诺和不明确的契约约束有关的一切。 这种曾经起过作用的法甚至还先于伦理。④也许,我们将不得不把特殊的伦理规范与法的生活的那种从古希腊哲学以来我们就很熟悉的分离,理解为对法的具体关系的一种理智主义的普遍化。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够直截了当地从伦理规范出发论证法,即使伦理学构成了法的合法性的一个事后补充的、适用的标准。共同体生活的原初制度恰恰并不抽象地具有伦理的特性,而是存在于具有法的特征的状态和关涉当时的多样性中。表述出来的法可以是人的计划理性的表现。 这种计划理性率先参与了共同体生活的建立。这样,即使规范性立法似乎也能够提供一个完全或者部分地尚待建设的国家的建构方案。规范性立法可以具有纲领性意义。但是,法律的规范性之所以获得自己的主要意义,乃是由于威胁着所有共同体生活的衰变,因为封闭在自我性中的人总是由于越过他人的权利和共同的义务而不断地破坏着共同体。也就是说,在缺乏爱的地方,单个的人自私的利益就立即蔓延开来。它们寻获到无数个出发点,不仅导致与共同体的私下分离,而且还导致为了自私的利益而滥用共同体的官职。 如果共同体不应该因此而毁灭,那么,就必须采取特别的措施,以维护单个成员的权利,抵制增生的特殊利益而维护集体利益。人们可能会想,假如没有这样的诱因,是否能在根本上完善规范性的法。对于逾越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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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体基础的秩序的人来说,自己法权地位的减低或者开除威胁着他。这样,法就成为要求法权同伴的私欲在最低限度上作出良好行为的规范。 为共同体提供根据的爱自由地承认他人所具有的权利,。电子书必然被看作是不可避免地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的规范,并被迫处于刑罚的威胁之下。因此,并不是一般的法,而是实证化了的法,即法律规范,才与聚合成为共同体的单个的人的恶性的自我中心有关。 尽管存在有恶,它依然使共同体中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成为可能。因此,各民族总是把公义的法律视为宝贵的财富。它不仅保证社会免于衰变,而且还通过刑事诉讼使作恶者重新适应自己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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