嬴异人默默地走了,一句话也没说。
当晚二更,老长史桓砾到了丞相府,捧出了一卷秦王特诏。那是一幅三尺见方的玉白蜀锦,上面竟是八个拳头大的血字——惟君新政,我心如山!吕不韦良久默然,泪水夺眶而出。不想老桓砾一招手,门厅外老内侍又捧来了一口铜锈班驳的青铜短剑。老桓砾慨然一叹:“此乃穆公镇秦剑也!百年以来,惟商君与公领之。公当大任,秦王举国托之,朝野拭目待之,公自珍重矣!”吕不韦肃然拜剑,眼中却没了泪水,及至桓砾走了,尚凝神伫立在空荡荡的厅堂。
二月开春,在红火隆重的启耕大典中,吕不韦的新政静悄悄地启动了。
新政第一步,从最没有争议的纠法开始。
纠法者,纠正法令文本之错讹也。要清楚纠法之重要,便先得说说先秦法令颁布、传播的形式演变。远古夏商周之法令,只保存于官府,不对庶民公开法令内容。从保存形式说,无论是王室还是诸侯以及下辖官署,法典都与其他卷册一起保存,没有专门的官吏与专门的府库保存。其时,社会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传统习俗道德来规范,法令很少,条文也极其简单,官吏容易记忆容易保存;见诸纠纷诉讼或奖赏惩罚,官吏说法令如何便是如何,庶民根本无从知之。如此状况,官吏是否贤明公正,便对执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实际上说,官吏完全决定着法令的内容与执法的结果。此所谓“人治”也。远古民众之所以极其推崇王道圣贤,深层原因便在于这种人治现实。
春秋之世,庶民涌动风习大变,民求知法成为新潮。一些力图顺天应人的诸侯国便开始了向民众公布法律的尝试。公元前五百三十六年,依当时纪年是周景王九年,郑国“执政”(大体相当于后来的丞相)子产首开先河,将郑国法令编成《刑书》,铸刻在大鼎之上,立于都城广场,以为郑国“常法”。其时天下呼之为“铸刑书”。其后三十余年,郑国又出了一个赫赫大名的掌法大夫,叫做邓析。此人与时俱进,对子产公布的法律做了若干修改,刻成大量简册在郑国发放,气势虽不如堂皇大鼎,实效无疑却是快捷了许多。其时天下呼之为“竹刑”。紧接着,最大的诸侯晋国的执政大臣赵鞅,将晋国掌法大夫范宣子整理的《刑书》,全文铸在了一口远远大于郑国刑鼎的大鼎上,立于广场公诸于世,天下呼为“铸刑鼎”,是春秋之世公布法令的最大事件。
进入战国,在法家大力倡导与实践之下,公布法律已经成为天下共识。魏国变法作为战国变法的第一高潮,非但李悝的《法经》刻简传世,魏国新法更是被国府着意广为传播,以吸引民众迁徙入魏。其后接踵而起的各国变法,无一不是以“明法”为第一要务,法令非但公然颁布,而且要竭尽所能的使民知法,从而保障新法畅行。也就是说,战国之世不断涌现的变法浪潮,事实上正逐渐摆脱久远的人治传统,正逐渐地靠近法治国家。
虽则如此,然由于传播手段、路径阻塞等等诸般限制,要确保法令在辗转传抄流播之后仍能一如原文,实在是一件难而又难的事情!就实说,法令在民间传播中出现讹误并不打紧,毕竟,民众对法令既无解释权又无执行权。这里的要害是,官府的法令文本若出现错讹,无论是官吏不意出错、疏忽忘记还是意曲解,对民以错纠错,以讹传讹,便难保不生出种种弊端,导致执法混乱,法令之效必然大打折扣!正因了这种事实上很难避免的弊端,各国变法中的“明法”便成为最繁难琐细政务。见诸变法实践,各国变法为精准法令想出的办法很多,但都没有制度化,时间一长,好办法也变得漏洞百出形同虚设。譬如,当时几个大国都沿袭了古老的“谤木”之法以为明法手段:在大道两边每隔一二里树立一根平面刨光的大木,路人若有法令疑难,或遭恶吏错告法令,都何在大木上或刻或写的做质询做举发,此谓古老的“诽谤”制;吏员定期抄录谤木上的诽谤文字,供官府逐一处置。然则,谤木过于依赖官吏的公正贤明,又无制度法令具体规定其操作细节,加之战事频仍耕耘苦累庶民识字者极少等等原因,谤木实际上成了流弊百出而仅仅显示官府明法的象征性物事而已。传之后世,这种谤木越立越高,越立越堂皇,以致成了玉石雕琢的“华表”,历史之万花筒当真令人啼笑皆非!
只有秦国变法,只有商鞅,彻底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商鞅以细致缜密的制度,着重解决了明法过程中的三个关键环节的难题:其一,确保法令源头文本之精准,足以永为校准之范本;其二,各级官署设置专职法官与法吏,并得修建专门藏室,保管核定校准后的法令文本;其三,严厉制裁导致法令文本错讹的法官法吏。这些制度被商鞅的忠实追随者以“商君之文”的名义记载在《商君书》中,堪称中国古代惟一的《法令文本法》。
且让我们来欣赏一番这两千多年前的令人惊叹的法令文本制度!
其一,设置法官与法吏。中央设三法官三法吏:王室一法官一法吏,丞相府一法官一法吏,御史府一法官一法吏;郡署一法官一法吏,县署一法官一法吏。各级法官法吏只听命于王室法官一人,而不受所在官署之管辖,完全是后世说的“垂直领导”!法官法吏有三大职责:保管法令、核对法令、向行政官吏与民众告知并解释法令。
其二,设置专门保存法令文本的“禁室”。无论是王宫禁室,还是中央官署与郡县官署的禁室,都由该官署之法官管辖,其他任何官吏不得干预;禁室必须安装秘密机关式的“铤钥”,放入法令的箱匣必须贴上盖有王室或官署印鉴的封条;除了制度规定的例行校核,或大臣奉诏查对法律,任何时候任何人不得私入私开!
其三,每年一次法令校准。每年立秋,各级法官开启禁室,校准该辖区所有官署的法令抄件;各级法官禁室的法令副本,也要与王室法官禁室保存的法令正本校准一次。
其四,明确无误的文本查询制度。法官法吏须每日当值,接受行政官吏或庶民对法令文本的查询。无论是行政官吏对自己的法令抄件发生疑问,还是庶民百姓或涉法或因事需要查证法令的准确条文,法官法吏均应如实回答。每件查询均有严格备案:查询人须先行领取一支一尺六寸长的“法符”(木片或竹片,中线有预先刻好的花纹或记号,从中剖开,左片为左券,右片为右券),而后提出查询法令之名目,法官或法吏当场做答;旁边书吏将年月日时、所查法令名目以及法官之回答,同时写在法符之左右两券;经双方认可,将法符剖开,查询者执左券以为凭据,法官执右券以为凭据;法官右券必须专门装匣,用官印封存,即使身死之后,国府仍以符券之准确与否考核法官功过!
其五,法令文本但有错讹,对责任法官严厉治罪。处罚方式如下:
·法官擅入禁室启封,对法令文本“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
·法官当精熟法令,若忘记法令条文而影响执法,则以其所忘记的条文处罚该法官!
·吏民查询法令,若法官法吏不肯告诉,导致吏民因不知法而犯罪,则以吏民所查询之法令条文治法官之罪!
对于以上制度,商鞅明确陈述了立法理由:“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民不尽知,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置法官法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置法官法吏以导民知,万民皆知所避就,故能自治也!”这里的核心便是,一切制度都是为了使民众知法!法官法吏的最大职责,便是将法令明白准确地告知民众!
令吕不韦惊讶得是,彻查官文简册,在商鞅领政变法的二十余年中竟没有查出一件遗留未决的政事,更没有一件讼案呼冤书!足见商君之世,秦国新法实在是得到了雷厉风行地彻底推行,法令文本之精准,也如同巍然矗立国府的度量衡校准器一般准确无误!
然则,制度如此缜密,处罚如此严厉,商鞅之后近百年过去,秦国的法令文本还是渐渐地有了错讹,至今竟累积一百三十余处,实在令人不可思议!
作为新政第一刀的纠法,吕不韦的实务操持便是三大步:第一步,全面校准秦国法令文本;第二步,依法制裁玩忽职守的法官法吏;第三步,整肃法官法吏,处罚有罪、裁汰昏聩、补充缺任,重建上下统属有效的法官法吏制度。吕不韦久经大商经营磨练,对于纷繁芜杂的多头事务历来处置有方,纠法一事虽涉及整个秦国,却部署得井然有序。
吕不韦第一次以镇秦剑的威权,任命老御史为纠法特使,配属三十六名精通法令的精干吏员与三百铁甲骑士护卫执法;从王室法官的法令文本开始校准,限期一年,了结整个秦国的纠法!其时秦国已经是天下最大的战国,国土已经达到了五个“方千里” ,一个方千里是一百万平方里,五个方千里便是五百万平方里,以今日公制计,便是两百五十万平方公里!也就是说,战国后期的秦国,国土面积已经大体是今日中国的四分之一强!如此辽阔的国土,若不借重各方协力而要事必躬亲,新政要推开便是一事无成。吕不韦深知其理,只亲自参与监督了对京师三大法官(王室法官、丞相府法官、御史府法官)所辖禁室的法令文本的校准,便立即抽身出来部署他事。 纠法特使的车马方离咸阳,吕不韦便着手实施另一大政——纠冤赦犯。
这是真正震撼秦人的新政要害!消息传出,朝野心弦立即绷紧,了无声息之中却是人人惴惴不安。其所以如此,在于这一新政将直接触及秦国新法的根基——有刑无赦!
商鞅变法的基本主张之一便是:“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 ”不宥过,便是不宽恕过失,有过必罚。不赦刑,便是不赦免刑罚,罪犯永远都是罪犯!也就是说,一个人要犯罪,其最低代价也是永生的罪犯身份,即或应得处罚已经承受,服刑已经期满,罪犯之身份依旧永远不变!正在承受的刑罚决不会更改,犯人决不会赦免,已经受过的处罚也永远不会纠正平反!这是商鞅重刑主张的立足点之一,也素来是秦国执法的基本制度,行之百年,早已经深入人心。吕不韦要纠冤赦犯,却是谈何容易! 举朝大臣之中,最感不安的是铁面老廷尉。
吕不韦专程登门时,廷尉府的书房没有点灯,也没有薰香,黑糊糊的房中蚊蝇嗡嗡,一个苍老的身影动也不动地戳在大案前,朦胧月光之下一段枯木也似。吕不韦敲敲门框,苍老的枯木没有动静。吕不韦咳嗽两声,苍老的枯木还是没有动静。
“沧海跋涉三十年,些许风浪畏惧若此乎!”吕不韦不乏激励。
“风浪无所惧,所惧者,大河改道也!”苍老枯木淡淡一叹。
“水势使然,当改则改,何惧之有!”
“人固无惧,水工能无惧乎?”
“禹有公心,虽导百川而无惧,公何惧焉!”
“禹导百川,世无成法,是故无惧也。先人修河成道,人不觉淤塞,惟一水工执意疏浚,不亦难哉!”
“如此水工,不堪水工也!”
“愿公教我。”
“庶民各工,官吏各职。河之淤塞,惟水工察之也!国求疏浚,惟水工职司也!公所谓‘人’者,庶民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