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百思不得其解的曾传耀与律师匆匆赶往阳市公证处查询时,谁知,听说他就是曾传耀,几位正在上班的工作人员一下子被弄得目瞪口呆,其中一位还不停地揉着眼睛,怀疑地指着老人叫道:“什么?你就是曾传耀?你原来还活着?!”“天啊,曾传耀不是和他老伴早死了吗?”“什么?你们说什么?谁说我们死了?!你们是堂堂的司法机关,说话可要负责任呀?”曾传耀气得半天说不出话来,他气呼呼连连拍打着自己的胸部,大声回敬道:“谁说我死了?我这是‘死人还魂’讨公道来了”公证处一位负责人在极其尴尬之余,到底还是向曾出示了一份阳江市江城区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有关死亡证明,曾传达室耀和律师急忙抓过来一看,那上面几行盖有大红印章的文字,气得老人差点没有当场倒下!
只见那上面有这样的文字:我辖区曾纪强别名曾国强原住江城区赤岗2街2巷2号,于1993年8月26日在江城因病死亡,父亲是曾传耀,其妻是孙秀珠(编者按,原为真名),母亲是许秀英,他俩在1989年及1990年相继去世,特此证明。阳江市城东派出所,1996年10月15日。在那一字迹工整的文字后面,还赫然地盖有一枚圆形的“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区分局城东派出所”的公章。那一行行黑字,像一条黑色的鞭子,抽打得老人浑身疼痛;尤其是那后面的大红印章更是像一把钢刀一样,直刺得老人心里直流血。
天呀,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阳江市公证处就是根据这惟一的一份证明,在没有做任何调查了解的情况后,于同年的10月16日为孙秀珠出具了公证书的。
曾传耀和律师看到这份盖有阳江市公证处大红印章的(96)江证内字第211号公证书上写道:
查继承人孙秀珠被继承人曾国强的妻子,是继承人曾伟裕的母亲,被继承人曾国强于1993年8月在阳江城因病死亡,死后在阳江市赤岗2街2巷2号留下有房屋遗产,死者生前无遗嘱,死者的父亲曾传耀,母亲许秀英,均先于他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曾国强的遗产,应由继承人孙秀珠和曾伟裕共同继承。特此证明
阳江市公证处(盖章),公证员:黄登科。
1996年10月16日
第八章 一对七旬老夫妇的离奇遭遇第59节 恶儿媳谋财害“命”(3)
这真是旷世奇闻!这种只有在《天方夜谭》和《拍案惊奇》上面才有可能看到的奇闻竟然就发生在这位不幸的老人身上!两位身体健康的老人,现在就活生生地站在人们眼前,竟然有人敢出具其早已死亡的证明!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样的权威证明居然是出自当地派出所和公证处!如果不是跟随的大儿子曾国庆在一旁赶紧搀扶着,七旬老人曾传耀早被气昏倒下。
曾传耀还获悉,有了公证书后,阳江市某建筑公司于1996年10月16日即为孙秀珠报建房屋,并出且了阳江市城建房屋所有权(临时)证明书,证明书字第0000434号;也就是在同一日内,阳江市房管局即为孙申请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书粤房证字第1918515号,并证明为1996年继承得来二人(孙秀珠及其儿子曾伟裕)共有房产。
就这样,从1996年10月15日城东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到阳江市公证处、市房管局、市某建筑公司等职能部门,孙只用短短的两天时间迅速办理好了有关房产继承手续。
获悉以上令其震惊不已的详情后,曾传耀赶紧跑到其户口所在地——阳江市江城区渔洲派出所,找到派出所领导讲明了有关情况,并恳求对方证明其夫妇的生死问题。渔洲派出所领导在惊奇之余,觉得事不宜迟,赶紧派人作深入调查,在铁铮铮的事实面前,他们迅速出具了一份“曾传耀出生于1928年9月12日,老伴许秀英出生于1928年7月2日,两人仍然健在”的证明。同时,曾长期工作的单位阳江物资回收公司亦出面作了有关证明。
曾传耀强烈要求城东派出所、阳东市公证处等有关单位立即改正错误的有关证书,并一再要求阳东法院解封其被错误查封的房产。
同一天,即1998年6月10日,阳江市公证处终于在出具的“关于撤肖(96)江证内字第211号证书的决定”上称,“经查,本公证处出具的(96)江证内字第211号公证书,因当事人提供假证据,隐瞒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以予撤销。自即日起该公证无效。”
6月22日,城东派出所经过认真调查后,赶紧重新出具了一份证明,内称:“我所于1996年10月15日出具的曾传耀、许秀英的死亡证明,现经查实曾、许两人仍健在,原出具的曾传耀、许秀英的死亡证明与事实不符,特此更正。原证明作废。”紧接着,阳江市房管局立即宣布他们以前为孙秀珠所颁发的房产证作废。
上述单位的负责人均就他们的“失误”向曾传耀及其老伴作了口头道歉。
但是,对于“死而复生”的这对七旬老夫妻来说,仅有口头道歉就能慰藉他们心灵上的苦痛吗?
1998年9月,当我前往阳东县人民法院采访曾传耀家产被查封一事时,却没想到遭到对方的百般阻挠。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先是说有关负责此案的法官不在;后又称我的记者证不一定能表明我的记者身份,要求我出具由省高院特发的采访介绍信。在我的再三交涉下,法院终于勉强同意接受我的采访。
随后,院方找来了该法院经济庭负责处理此事的一位工作人员。对方说:我院是在接到阳东大沟信用社起诉孙秀珠借贷10万元人民币逾期不还后,才根据其申请,按照有关法律程序查封了其房产,随后依据有关程序准备委托市拍卖行拍卖房产还贷。我们都是按法律办事的。后来曾传耀跑到法院交涉,声称他和老伴亦是房屋的共同继承人,法院不应查封他们与孙所共有的房产。我们认为,只有依据房管局的房产证,才可明确是谁的房产。随后,曾又将此事起诉到江城区法院,并向阳江市有关部门反映。城东区法院认为曾传耀夫妇对房产有共同继承权,要查清后再执行。后来,根据有关财产分割情况,我们决定只执行应属孙的那一部分房产。
我问道:你们当时查封房产的依据是什么呢?就凭孙秀珠所出示的房产证吗?对方理直气壮地答道:差不多是这样。我在出示了1996年阳东法院所公开的民事判决书后,又问:“1997年5月份,孙曾以与曾传耀夫妇共有的国土证及其个人立下的授权书,付予黄某抵押借款,后法院判决其无效,同时,孙亦在庭上再三声称抵押的房屋属其丈夫与公婆共同建造;曾国强死后,房产证亦非其独有,这在你们法院所出具的判决书上写得清清楚楚,也就是说,法院在执行有关事宜时,应该清楚地知道,房屋产权应是孙与曾传耀夫妇共有的,那么,请问法院为何还要查封呢?这是否与第一次的判决自相矛盾?”对方支支吾吾地搪塞道:以前那件案子是别的法官办的,我们怎么知道呢?我们只能负责自己办的案子
同时,此人又称,法院只要孙秀珠出具了合法的房产证,其中还有公证部门的权威公证,就可以依法执法。法院办案只认证据
对方还再三向记者解释:我们依法查封房产时,没有看到曾传耀在场,只看到孙秀珠,封房时居委会的人也在场。当时我们也不知道其中有房产纠纷,是执行后曾传耀跑到法院提出才知道的。法院考虑到孙隐瞒了事实,持的是假证明,为了保护曾传耀夫妇的合法利益,法院决定暂缓执行;至于在查封房产时,曾传耀的房屋里有多少家产,价值多少钱,对方一会儿说不清楚,一会儿又说在搬迁东西时在场有几个人联合签名,他当时只是对有关账物扣押移交,并把钥匙交给拍卖行保管。在采访期间,这位执法人员几次对记者解释称,因为房产系孙与曾传耀夫妇共有,在查封时期,法院已明确可以让曾传耀使用,只是不允许转卖,但老曾一直不愿再住进进去。
曾传耀气呼呼地告诉我说:1998年11月初,他又一次跑到阳东人民法院索赔其房屋被查封期间家产被法院搬走所造成的损失。令人奇怪的是,该院一位副院长竟然还不知道此事。对方当即传呼回负责此案的李某,当面追问此事是否属实。李回答曾经驾车搬走了电风扇、组合柜等部分家产,并说当时有居委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场作证,还开列了清单。他们最后总算答应如数退还东西。曾当即又要求道:除家具和家电外,房屋的所有铝合金窗共18扇全被人盗走了,现屋内空无一物,请求法院派出工作人员一起开门进屋勘察现场。对方勉强答应,但之后一直未见有人行动,扣押的财物也未见退还。
1998年11月26日,曾又来到阳东法院,追问对方,为何至今未接到解封通知呢?也没人口头通知呀?负责处理此案的工作人员答道:通知早已发出了,当时因找你不着,就让你的一个亲戚转交。直到1998年12月26日下午,历经沧桑的曾传耀终于从别人手中辗转拿到了法院于1997年7月26日就已发出的“民事裁定书”。
在阳江市房管局,一位负责人接受了我的采访。他说:孙秀珠的丈夫死前,没有办理产权证,在他死后孙秀珠以她和儿子两人的名义,向我们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因为房屋以前不是她的,其丈夫已亡,再由孙的儿子作为法定的死亡证明,但同时也假报其公公婆婆也死亡,由于公证处当时没作调查,就为她出了公证,我们对司法部门出具的文件也就没多问。对方同时还向我解释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有效条件,必须有国土证和有房屋报建证,另外还得出示申请者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明确无误后,才能办理。以上条件,当时孙均具备,但我们的确不知道她会捏造事实,我们是在确认她达到继承条件后,才先发临时产权证,以此证明房产是谁的。最后,这位人士对记者称,孙领的房产证已宣告作废。今后他们在工作中一定会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绝对不能再出现类似的差错。这位负责人还指出:他们主要是根据阳江市公证处的公证来办理的,所以责任不在他们身上,而应由公证处和出具“死亡”证明的派出所负主要责任。
第八章 一对七旬老夫妇的离奇遭遇第60节 恶儿媳谋财害“命”(4)
那么,阳江市公证处对此事作如何解释呢?公证处有关责任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颇为委屈地诉苦:说起来,我们也是有苦说出,这事怎么能怪我们呢?如果不是有派出所的那份证明,我们能出具这样的公证吗?要怪只能怪派出所,因为我们主要是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在验证孙秀珠其他合法证件无误后才出具了房产公证,所以有问题也只能找城东派出所解决。不过,对方承认,他们当时没有认真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调查,这是不对的,是工作上的疏忽。但他们在了解事实后,已撤销了公证。
据了解,作为司法部门,公证处在进行房屋公证时,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首先应凭房屋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