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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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 第44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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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司马,应公独孤永业为大司寇,郑公韦孝宽为大司空。

己丑,周主祭方丘。诏以“路寝会义、崇信、含仁、云和、思齐诸殿,皆晋公护专政时所为,事穷壮丽,有逾清庙,悉可毁撤。雕斫之物,并赐贫民。缮造之宜,务从卑朴。”戊戌,又诏:“并、邺诸堂殿壮丽者准此。”

臣光曰:周高祖可谓善处胜矣!他人胜则益奢,高祖胜而愈俭。

六月,丁卯,周主东巡。秋,七月,丙戌,幸洛州。八月,壬寅,议定权衡度量,颁之于四方。

初,魏虏西凉之人,没为隶户,齐氏因之,仍供厮役。周主灭齐,欲施宽惠,诏曰:“罪不及嗣,古有定科。杂役之徒,独异常宪,一从罪配,百代不免,罚既无穷,刑何以措!凡诸杂户,悉放为民。”自是无复杂户。

甲子,郑州获九尾狐,已死,献其骨。周主曰:”瑞应之来,必彰有德。若五品时叙,四海和平,乃能致此。今无其时,恐非实录。”命焚之。

九月,戊寅,周制:“庶人已上,唯听衣绸、绵绸、丝布、圆绫、纱、绢、绡、葛、布等九种,余悉禁之。朝祭之服,不拘此制。”

冬,十月,戊申,周主如邺。

上闻周人灭齐,欲争徐、兖,诏南兖州刺史、司空吴明彻督诸军伐之,以其世子戎昭、将军惠觉摄行州事。明彻军至吕梁,周徐州总管梁士彦帅众拒战,戊午,明彻击破之。士彦婴城自守,明彻围之。

帝锐意以为河南指麾可定。中书通事舍人蔡景历谏曰:“师老将骄,不宜过穷远略。”帝怒,以为沮众,出为豫章内史。未行,有飞章劾景历在省赃污狼籍,坐免官,削爵土。

周改葬德皇帝于冀州,周主服缞,哭于太极殿;百官素服。

周人诬温公高纬与宜州刺史穆提婆谋反,并其宗族皆赐死。众人多自陈无之,高延宗独攘袂泣而不言,以椒塞口而死。唯纬弟仁英以清狂,仁雅以瘖疾得免,徙于蜀。其余亲属,不杀者散配西土,皆死于边裔。

周主以高湝妻卢氏赐其将斛斯征。卢氏蓬首垢面,长斋,不言笑。征放之,乃为尼。齐后、妃贫者,至以卖烛为业。

十一月,壬申,周立皇子衍为道王,兑为蔡王。

癸酉,周遣上大将军王轨将兵救徐州。初,周人败齐师于晋州,乘胜逐北。齐人所弃甲仗,未暇收敛,稽胡乘间窃出,并盗而有之。仍立刘蠡升之孙没铎为主,号圣武皇帝,改元石平。

周人既克关东,将讨稽胡,议欲穷其巢穴。齐王宪曰:“步落稽种类既多,又山谷险绝,王师一举,未可尽除。且当剪其魁首,余加慰抚。”周主从之,以宪为行军元帅,督诸军讨之。至马邑,分道俱进。没铎分遣其党天柱守河东,穆支守河西,据险以拒之。宪命谯王俭击天柱,滕王逌击穆支,并破之,斩首万余级。赵王招击没铎,擒之,余众皆降。

周诏:“自永熙三年以来,东土之民掠为奴婢,及克江陵之日,良人没为奴婢者,并放为良。”又诏:“后宫唯置妃二人,世妇三人,御妻三人,此外皆减之。”

周主性节俭,常服布袍,寝布被,后宫不过十余人;每行兵,亲在行陈,步涉山谷,人所不堪;抚将士有恩,而明察果断,用法严峻。由是将士畏威而乐为之死。

己亥晦,日有食之。

周初行《刑书要制》:群盗赃一匹,及正、长隐五丁、若地顷以上,皆死。

十二月,戊申,新作东宫成,太子徙居之。

庚申,周主如并州,移并州军民四万户于关中。戊辰,废并州宫及六府。

高宝宁自黄龙上表劝进于高绍义,绍义遂称皇帝,改元武平,以宝宁为丞相。突厥佗钵可汗举兵助之。

高宗宣皇帝中之下太建十年(戊戌,公元五七八年)

春,正月,壬午,周主幸邺;辛卯,幸怀州;癸巳,幸洛州。置怀州宫。

二月,甲辰,周谯孝王俭卒。

丁巳,周主还长安。

吴明彻围周彭城,环列舟舰于城下,攻之甚急。王轨引兵轻行,据淮口,结长围,以铁锁贯车轮数百,沈之清水,以遏陈船归路,军中恟惧。谯州刺史萧摩诃言于明彻曰:“闻王轨始锁下流,其两端筑城,今尚未立,公若见遣击之,彼必不敢相拒。水路未断,贼势不坚;彼城若立,则吾属必为虏矣。明彻奋髯曰:“搴旗陷陈,将军事也;长算远略,老夫事也。”摩诃失色而退。一旬之间,水路遂断。

周兵益至,诸将议破堰拔军,以舫载马而去。马主裴子烈曰:“若破堰下船,船必倾倒,不如先遣马出。”时明彻苦背疾甚笃,萧摩诃复请曰:“今求战不得,进退无路。若潜军突围,未足为耻。愿公帅步卒、乘马舆徐行,摩诃领铁骑数千驱驰前后,必当使公安达京邑。”明彻曰:“弟之此策,乃良图也。然步军既多,吾为总督,必须身居其后,相帅兼行。弟马军宜须在前,不可迟缓。”摩诃因帅马军夜发。甲子,明彻决堰,乘水势退军。冀以入淮。至清口,水势渐微,舟舰并碍车轮,不复得过。王轨引兵围而蹙之,众溃。明彻为周人所执,将士三万并器械辎重皆没于周。萧摩诃以精骑八十居前突围,众骑继之,比旦,达淮南,与将军任忠、周罗 独全军得还。

初,帝谋取彭、汴,以问五兵尚书毛喜,对曰:“淮左新平,边民未辑。周氏始吞齐国,难与争锋。且弃舟 戢之工,践车骑之地,去长就短,非吴人所便。臣愚以为不若安民保境,寝兵结好,斯久长之术也。”及明彻败,帝谓喜曰:“卿言验于今矣。”即日,召蔡景历,复以为征南咨议参军。

周主封吴明彻为怀德公,位大将军。明彻忧愤而卒。

乙丑,周以越王盛为大冢宰。

三月,戊辰,周于蒲州置宫,废同州及长春二宫。

甲戌,周主初服常冠,以皁纱全幅向后襆发,仍裁为四脚。

丙子,命中军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淳于量为大都督,总水陆诸军事,镇西将军孙瑒督荆、郢诸军,平北将军樊毅都督清口上至荆山缘淮诸军,宁远将军任忠都督寿阳、新蔡、霍州诸军,以备周。

乙酉,大赦。

壬辰,周改元宣政。

夏,四月,庚申,突厥寇周幽州,杀掠吏民。

戊午,樊毅遣军渡淮北,对清口筑城。壬戌,清口城不守。

五月,己丑,周高祖帅诸军伐突厥,遣柱国原公姬愿、东平公神举等将兵五道俱入。

癸巳,帝不豫,留止云阳宫;丙申,诏停诸军。驿召宗师宇文孝伯赴行在所,帝执其手曰:“吾自量必无济理,以后事付君。”是夜,授孝伯司卫上大夫,总宿卫兵。又令驰驿入京镇守,以备非常。六月,丁酉朔,帝疾甚,还长安;是夕殂,年三十六。

戊戌,太子即位。尊皇后阿史那氏为皇太后。宣帝始立,即逞奢欲。大行在殡,曾无戚容,扪其杖痕,大骂曰:“死晚矣!”阅视高祖宫人,逼为淫欲。超拜吏部下大夫郑译为开府仪同大将军、内史中大夫,委以朝政。

己未,葬武皇帝于孝陵,庙号高祖。既葬,诏内外公除,帝及六宫皆议即吉。京兆郡丞乐运上疏,以为“葬期既促,事讫即除,太为汲汲。”帝不从。

帝以齐炀王宪属尊望重,忌之。谓宇文孝伯曰:“公能为朕图齐王,当以其官相授。”孝伯叩头曰:“先帝遗诏,不许滥诛骨肉。齐王,陛下为叔父,功高德茂,社稷重臣。陛下若无故害之,臣又顺旨曲从,则臣为不忠之臣,陛下为不孝之子矣。”帝不怿,由是疏之。乃与开府仪同大将军于智、郑译等密谋之,使智就宅候宪,因告宪有异谋。

甲子,帝遣宇文孝伯语宪,欲以宪为太师,宪辞让。又使孝伯召宪,曰:“晚与诸王俱入。”既至殿门,宪独被引进。帝先伏壮士于别室,至,即执之。宪自辨理,帝使于智证宪,宪目光如炬,与智相质。或谓宪曰:“以王今日事势,何用多言!”宪曰:“死生有命,宁复图存!但老母在堂,恐留兹恨耳!”因掷笏于地。遂缢之。

帝召宪僚属,使证成宪罪。参军勃海李纲,誓之以死,终无桡辞。有司以露车载宪尸而出,故吏皆散,唯李纲抚棺号恸,躬自瘗之,哭拜而去。

又杀上大将军王兴、上开府仪同大将军独孤熊、开府仪同大将军豆卢绍,皆素与宪亲善者也。帝既诛宪而无名,乃云与兴等谋反,时人谓之“伴死”。

以于智为柱国,封齐公,以赏之。

闰月,乙亥,周主立妃杨氏为皇后。

辛巳,周以赵王招为太师,陈王纯为太傅。

齐范阳王绍义闻周高祖殂,以为得天助。幽州人卢昌期,起兵据范阳,迎绍义,绍义引突厥兵赴之。周遣柱国东平公神举将兵讨昌期。绍义闻幽州总管出兵在外,欲乘虚袭蓟,神举遣大将军宇文恩将四千人救之,半为绍义所杀。会神举克范阳,擒昌期。绍义闻之,素衣举哀,还入突厥。高宝宁帅夷、夏数万骑救范阳,至潞水,闻昌期死,还,据和龙。

秋,七月,周主享太庙;丙午,祀圜丘。

庚戌,周以小宗伯斛斯征为大宗伯。壬戌,以亳州总管杨坚为上柱国、大司马。

癸亥,周主尊所生母李氏为帝太后。

八月,丙寅,周主祀西郊;壬申,如同州。以大司徒杞公亮为安州总管,上柱国长孙览为大司徒,杨公王谊为大司空。丙戌,以永昌公椿为大司寇。

九月,乙巳,立方明坛于娄湖。戊申,以扬州刺史始兴王叔陵为王官伯,临盟百官。

庚戌,周主封其弟元为荆王。

周主诏:“诸应拜者,皆以三拜成礼。”

甲寅,上幸娄湖誓众。乙卯,分遣大使以盟誓班下四方,上下相警戒。

冬,十月,癸酉,周主还长安。以大司空王谊为襄州总管。戊子,以尚书左仆射陆缮为尚书仆射。

十一月,突厥寇周边,围酒泉,杀掠吏民。

十二月,甲子,周以毕王贤为大司空。

己丑,周以河阳总管滕王逌为行军元帅,帅众入寇。

高宗宣皇帝中之下太建十一年(己亥,公元五七九年)

春,正月,癸巳,周主受朝于露门,始与群臣服汉、魏衣冠;大赦,改元大成。置四辅官:以大冢宰越王盛为大前疑,相州总管蜀公尉迟迥为大右弼,申公李穆为大左辅,大司马随公杨坚为大后承。

周主之初立也,以高祖《刑书要制》为太重而除之,又数行赦宥。京兆郡丞乐运上疏,以为:“《虞书》所称‘眚灾肆赦’,谓过误为害,当缓赦之。《吕刑》云:‘五刑之疑有赦。’谓刑疑从罚,罚疑从免也。谨寻经典,未有罪无轻重,溥天大赦之文。大尊岂可数施非常之惠,以肆奸宄之恶乎!”帝不纳。既而民轻犯法,又自以奢淫多过失,恶人规谏,欲为威虐,慑服群下。乃更为《刑经圣制》,用法益深,大醮于正武殿,告天而行之。密令左右伺察群臣,小有过失,辄行诛谴。

又,居丧才逾年,即恣声乐,鱼龙百戏,常陈殿前,累日继夜,不知休息;多聚美女以实后宫,增置位号,不可详录。游宴沉湎,或旬日不出,群臣请事者,皆因宦者奏之。于是乐运舆榇诣朝堂,陈帝八失:其一,以为“大尊比来事多独断,不参诸宰辅,与众共之”。其二,“搜美女以实后宫,仪同以上女不许辄嫁,贵贱同怨”。其三,“大尊一入后宫,数日不出,所须闻奏,多附宦者”。其四,“下诏宽刑,未及半年,更严前制”。其五,“高祖斫雕为朴,崩未逾年,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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