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卫”等。锦衣卫原来就是所谓“上十二卫”中的一卫,其前身最早是朱元璋当吴王时所设的拱卫司,到洪武十五年,改称锦衣卫。这是明朝国家军队中特殊的一支,直接由皇帝本人控制,实即皇家私人卫队,或者说明代的中央警卫部队。虽然它很重要,但起初所承担的任务基本是礼仪性的,站岗、守卫以及在重大外出活动时充当仪仗队(所谓“具卤簿仪仗”)。但是不久,朱元璋出于他清洗功臣和潜缉不法官吏的需要,扩大锦衣卫职权,使其向秘密警察组织过渡,赋予它对“盗贼奸宄,街涂沟洫,密缉而时省之”{91}的功能,并将它凌驾于司法部门之上,“取诏行,得毋径法曹【依皇帝旨意行事即可,不必经过司法程序】”{92}。
锦衣卫校尉因为地位特殊,待遇好,机动性强,出则鲜衣怒马,威风八面,所以当时有一别名,唤作“缇骑”。
创建锦衣卫的功劳属于朱元璋,公平起见,我们不把这笔账算在朱棣身上。但朱元璋在朱允炆的劝说下,后期已明令取消锦衣卫的刑侦职能,洪武六年,“诏内外狱毋得上锦衣卫,诸大小咸径法曹。终高皇帝【朱元璋】世,锦衣卫不复典狱”{93}。朱允炆时代,当然也如此。重新起用锦衣卫,恢复其上述职能,并大张其势的,是朱棣。
朱元璋时代,锦衣卫“恩廕【荫】寄禄无常员”{94}——由于经常照顾性地录用特权阶层子弟,所以编无定制——但人数应该不曾超过两千人;朱棣再度起用锦衣卫后,其人数急遽膨胀,到明世宗嘉靖皇帝朱厚熜时是多少人呢?已达六万多人!我们之所以知道这个数目,是因为朱厚熜即位之初,为表示新君新气象,一次裁汰锦衣卫近三万二千人,而《明史·刑法志三》称,这仅为锦衣卫全部人数的十分之五。
上面讲的六万多人,是锦衣卫的正式在编人员,亦即所谓“旗校”,这并不包括不在编的但与锦衣卫关系密切、靠给锦衣卫提供情报为其收入来源的眼线、临时雇佣人员、地痞无赖等辈,如果算上这些人,依王世贞之说,“仰度支者【锦衣卫经费所养活的人】凡十五六万人”{95}。
十五六万人!而当时中国的总人口,根据《明史·食货志一》,从洪武到万历一直徘徊在五六千万之间{96}。以五六千万人口,秘密警察人数达十五六万,这是什么概念?假如换算成今天中国的人口数,大家也许就比较清楚了——从那时到现在,中国人口增长了二十倍,那么相应地,意味着在保持同样比例下,相当于如果当时中国有十三亿人口,则这个国家就配备了三百多万人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秘密警察!
真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是不是很可怕?尤其对一个还处在中世纪,社会相对简单的国家来说,是不是太过分,也太无必要?
朱棣不单使锦衣卫变成庞然大物,还把它变成最凶残的无法无天的杀人机器。
——这就是所谓的“诏狱”。“古者狱讼掌于司寇而已。”{97}刑事案件处理,本来是司法部门的工作。汉武帝首创“诏狱”,开君主直接插手的先例。朱元璋时期,锦衣卫越过司法机构,得任刑侦之事,已有诏狱之实;不过,那时锦衣卫虽有抓捕权、审讯权,却不能定罪,最后仍须将人犯移交司法部门,这就是《明史》所说:“送法司拟罪,未尝具狱词。”{98}朱棣再度起用锦衣卫后,“寻增北镇抚司,专治诏狱”{99}。这个“北镇抚司”由朱棣添设之后,从此与明朝相始终,因而诏狱也常被称为“镇抚司狱”。以前锦衣卫虽然治理诏狱,但带有临时性质,类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事实上朱元璋也只用了它不到十年的时间,随即取消。朱棣在锦衣卫中特设北镇抚司,等于使诏狱永久化,等于正式规定治理诏狱是锦衣卫的部门职能。正因为掌管诏狱,北镇抚司庙虽小,地位却非同寻常,“镇抚职卑而其权日重”{100},不要说政府司法部门,渐渐地,连锦衣卫长官都无权节制,北镇抚司直接听命于皇帝本人,而且它可以随意给人犯定罪,甚至可以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直接处死人犯。
单单用草菅人命、惨不忍睹这类词描述镇抚司狱,过于抽象;其间的恐怖,超乎想象。我们还是借目击者的眼睛,实际地看看它是怎样一座活地狱:
镇抚司狱……其室卑入地,其墙厚数仞,即隔壁嗥呼,悄不闻声。每市一物入内,必经数处验查,饮食之属,十不能得一。又不能自举火,虽严寒,不过啖冷炙,披冷衲而已。家人辈不但不得随入,亦不许相面,惟拷问之期,得于堂下遥相望见。{101}
由这段文字,大致可知镇抚司狱的样貌:它一半建在地下,终年不见天日,以营造森严恐怖的气氛;另外,显然是为着动用酷刑时,犯人惨叫之声不致传得太远,墙也修造得奇厚,完全隔音,就算你纵声号哭,隔壁也悄不闻声。这里绝对戒备森严,从外面买来任何一物,要经好几道检查才可入内。人的进出就更如此,犯人家属从不被允许入内,哪怕远远看一上眼也不可以;但是,拷问犯人的时候,倒会特意把家属找来,让他们在很远处看见拷问的情形。
镇抚司狱的刑讯,别说以身亲试,在旁边看一眼亦足以魂飞魄散。它完整的一套刑具,共十八种。其中一种称“拶”,将犯人十指夹上刑具,然后拉紧。此刑之施,与一般猜想的不同,颇有奇特之处,据说“紧拶则肉虽去而骨不伤,稍宽则十指俱折”。这尚是十八套酷刑中最轻的,“若他刑尽法,即一二可死,何待十八件尽用哉”{102}。清初方苞名篇《左忠毅公逸事》里,写到史可法设法进入镇抚司狱,探望他的恩师、天启年间的反阉名臣左光斗,亲见严刑拷打之后的左光斗:
席地倚墙而坐,面额焦烂不可辨,左膝以下,筋骨尽脱矣。
此时左光斗还活着,待死后人们发现他竟被折磨得体无完肤。透过这个真实的例子,可以想见镇抚司狱即便阴间阎罗殿比之亦有不及。难怪有人这样说:“一属缇骑,即下镇抚,魂飞汤火,惨毒难言,苟得一送法司,便不啻天堂之乐矣。”{103}刑部大狱较诸镇抚司狱,居然犹如天堂,痛哉斯言!
这样一座人间活地狱会造就什么?当然是人间恶魔。这是他们的绝好舞台,舞台搭好了,恶魔们岂能不大显身手?
上若好之,下必甚焉。历史上倘有大暴君,身边多半就伴随着大酷吏。明代的酷吏现象,以永乐时期最突出,最著名,也最“出色”。
其中一个叫陈瑛,永乐元年任都察院左都御史。明代司法机构分而为三: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受理天下案件,都察院负纠察之责,大理寺是对各种案件加以审核的机构;这三个部门习惯称“三法司”。都察院的“纠察”之责,绝大部分是针对官吏的,“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作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者,劾”{104}。因此,朱棣一上台,把陈瑛放到这样一个位置上,寄意甚明。陈瑛当然心领神会,于屠戮建文忠臣一事,竭尽所能,大逞其凶。《明史》送给他如下评语:“天性残忍,受帝宠任,益务深刻,专以搏击为能。”{105}把这位大酷吏形成的原因说得很清楚,一是他自己天性残忍,一是“受帝宠任”——由朱棣在背后撑腰、放任,自然,还不乏赞赏。他邀宠的办法是,朱棣让他害一个人,他就添油加醋让十个人倒霉。其实,历来的大酷吏都这么干,认准错杀一千比放过一个好,所以才有无尽的冤案,才有扩大化。建文忠臣,几乎全都死在陈瑛手中,那些动辄成百成百杀人的灭族惨剧,也都是他的杰作。《明史》说:“胡闰之狱,所籍数百家,号冤声彻天。两列御史皆掩泣,瑛亦色惨,谓人曰:‘不以叛逆处此辈,则吾等为无名。’于是诸忠臣无遗种矣。”{106}“色惨”,非谓陈瑛有不忍之意,是杀戮太惨,以致大魔王自己也不禁有些害怕。但他说得很对,只有彻底冷血,他这号人才有安身立命之地。
陈瑛等于是朱棣树立的一个“先进典型”,有他做出榜样,并备享恩宠,则效尤者竞起。《明史》谈到陈瑛的意义时这样说:“帝以篡得天下,御下多用重典。瑛首承风旨,倾诬排陷者无算。一时臣工多效其所为,如纪纲、马麟、丁珏、秦政学、赵纬、李芳,皆以倾险闻。”{107}这些后起者中间,纪纲“出乎其类,拔乎其萃”,大有后来居上、掩却陈瑛“锋芒”之势。此人擅长察言观色,最会看人说话,当年主动投效造反的燕王朱棣,初次见面,即博得朱棣“大爱幸”。朱棣登基后,重振锦衣卫,把这重要机关交给了他所视为心腹的纪纲,“擢锦衣卫指挥使,令典亲军,司诏狱”{108}。
这是在锦衣卫领导任上第一位出名的人物,同样,他也让锦衣卫在历史上出了大名,正像希姆莱之于党卫军。纪纲干得很称职,是天生的制造恐怖和掌管恐怖机器的高手。他为锦衣卫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组织,培养了一批得力人才,使之高效率地运转。“广布校尉,日摘臣民阴事【隐私】。”深得朱棣之心,所有“深文诬诋”之事,“悉下纲治【统统交给纪纲处置】”,“帝以为忠,亲之若肺腑”{109}。
他们之间的默契,达到无言而心领神会的地步。
解缙,是朱棣破南京后,主动归附的官员之一,因为才干颇受朱棣青睐,内阁初设,他成为明史上第一届内阁成员之一,后在重修(意在篡改)《太祖实录》和编撰《永乐大典》中总裁其事,可谓永乐的功臣、名臣和重臣。永乐八年,因介入储位之争,被朱棣所忌,由纪纲投入诏狱,“拷掠备至”,一关就是六年。永乐十三年,纪纲照例将羁系狱中的囚犯名录呈交朱棣过目,朱棣看见解缙的名字时,只轻轻说了一句:“缙犹在耶?”这话问得不明不白,可以作忘怀解,可以作念旧解,也可以作诧异、不悦、不耐烦解。但“善钩人意”的纪纲自不会理解错。他从朱棣处退下,回到锦衣卫,“遂醉缙酒,埋积雪中,立死”{110}。把解缙灌醉,埋在雪中,活活冻死。这种处死的方式,是有讲究的。朱棣明知故问,然无一字及于“死”字,是欲避免杀害对己有如此大功之臣而得到寡恩薄情的坏名声。纪纲洞若观火,知道朱棣想要解缙死,却第一不得以他的名义处死之,第二亦不得处以正式的死刑,而要解缙看上去像是自己死掉,类乎“瘐死狱中”——于是纪纲想出了这么个办法:醉死。他的处理,果然极称旨。解缙丢了性命,朱棣那边无声无息,没有任何记载表明他曾就纪纲妄杀大臣而加严谴,哪怕作为工作“失误”装装样子应该给予的处分也没有。
纪纲最后死于谋逆。他帮朱棣干了许多类似上面的那样心腹之事,有恃无恐,自我膨胀得厉害,横行霸道不说,终于发展到对主子意欲取而代之的地步,但他究竟害人太多,仇家遍地都是,结果在尚未准备停当之际,被一个与之有私怨的太监告发,朱棣大怒,用剐刑将这条他昔日的“爱犬”送上西天。早其五年,另一条“爱犬”陈瑛也以得罪而处死。事实上,在走狗与主子之间,很难避免这样的结局。一是走狗咬人咬太多,咬红了眼,最后可能会咬到主子身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