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得更确切些:如果得自土地所有者个人对土地所曾作的那些改良的额外收入,被算得不包括任何利益,而这种利益是由社会的一般进步所赐与土地的,不是取决于他的劳作和牺牲的,那末,全部额外收入照例是用来补偿他的那些劳作和牺牲所需要的。他对这些额外收入的估计,可能偏低,但同样也可能偏高,如果他估计得正确,则一旦投资出现了有利可图的迹象,他的利益就迫使他来进行这种投资。如没有相反的任何特殊原因,我们就可以假定他是这样作了的。在长期内,投于土地的资本的纯收益,按好坏收益平均计算,不超过这种投资所要求的适当收益,如果预期收益低于人们所实际依以计算的收益,则改良就会少些。
这就是说:对于和进行任何改良并使之充分发挥作用所需要的时间比较起来是长的时起来说,得自改良的纯收入,只是用来支付改良者的劳作和牺牲所需要的价格。从而,进行改良的费用直接列入边际生产费用,并直接参与长期供给价格的决定。但在短期内,也就是说,在相对于进行所述那类改良并使之充分产生效果所需要的时间来说是短的时期内,这些改良在长期内所产生的纯收入足以提供改良费用的正常利润这种必要性,并不直接影响供给价格。因此,如我们所讨论的是短期,则这些收入可以被看成是取决于产品价格的准租。
于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1)农业产量,从而和耕作边际的位置(亦即在优等和劣等土地上资本和劳动都得到有利运用的边际),都是由供求的一般情况来决定的。它们一方面是由需求,也就是说,由消费农产品的人口数目,他们的需求强度和支付能力来决定;而另方面是由供给,也就是说,由可用土地的面积和肥力,以及准备耕种的人数和他们的资金来决定。从而生产成本、需求强度、生产边际和农产品的价格都是相互制约着,说其中任何一种部分地是由他种所决定,并不导致循环论。(2)作为地租的那部分产品,当然也在市场上出售,它对价格所起的作用和产品的任何其他部分完全一样。但是供求的一般情况,或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不受产品之分割成地租部分和使农户的支出有利可图所需要的部分的影响的。地租数量不是一个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而它本身是由土地的肥度、农产品的价格和耕作边际来决定的。它是投于土地的资本和劳动所得的总收益超过它们在和耕作边际一样不利的条件下所得的总收益的差价。(3)如果计算不属于边际的那部分产品的生产成本,当然,地租费必须加以计算;而如果这种计算是用来说明决定农产品价格的原因,那末,推理就成为循环的了。因为完全是一种结果的东西被算作造成这种结果的那些东西的部分原因。(4)边际产品的生产成本可以加以确定,而不致引起循环推理,产品其余部分的生产成本即不然。在资本和劳动有利应用的边际上的生产成本,在供求一般情况的支配下,是全部农产品的价格有和它一致趋势的那种成本:它并不决定价格,但是它集中了决定价格的那些原因。
第二节 续前。
曾经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所有的土地都具有相同的便利,并且都被占用,那末,土地所提供的收入就具有垄断地租的性质。当然,土地所有者,不论土地是否具有相同的肥度,都尽可以联合起来,以便限制生产。通过这种办法,农产品所得到那种提高了的价格是垄断价格;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是垄断收入,而不是地租。但在自由市场的条件下,得自土地的收入是地租,不论是在土地质量完全相同的国家,还是在优等土地和劣等土地相交错的国家,它都是由相同的原因和相同的方式所决定的。
的确,如果有肥度大致相同的土地,除足以能使每人获得他准备充分投资所需要的以外,尚绰绰有余,那末,它就不会提供地租。但是这只说明一个旧有的矛盾,即水如取之不竭,用之不尽,便没有市场价值,虽然水的某些分量有维持生命的功能,但是人人都可以毫不费力地达到满足的边际,在该边际任何更多的供应对他毫无用处。如果每个村民都有一眼井,他用多少水就可以从自己井中抽多少水,同时所需要的劳动并不多于他从邻家井中抽水所用的劳动,那末,井中的水就没有市场价值。但是假使旱象已成,因此浅井水竭,甚至深井也有缺水的危险,则那些有井的人就能向任何一个用水户每桶索水费若干。人口越密,收费的机会就越多(在假定没有开掘新井的条件下),最后,每个有井的人也许认为井是一个永久的收入源泉。
同样,在一个新开发的国家里,渐渐出现了土地的稀有价值。早先的移民所行使的并不是一种专有权,他只能做任何其他人也同样可以做的事。他经历了许多艰难困苦,如果不是人身危险的话,他也许冒了某些风险,如土地竟然不佳,他也许不得不放弃他的改良。相反地,他的冒险也许成功,成群结队的人都接踵而至,而他的土地的价值很快会提供一种超过他用在土地上的开支的正常报酬的剩余,像一个满载而归的渔户所捕的鱼所提供的一样。但其中除了他的冒险的所需要报酬外是没有剩余的。他所曾从事的是一种有风险的事业,而这也是大家所共有的,他的精力和运气曾给他带来格外高的报酬,任何别的人也许像他一样,得到了同样的命运。
这样,他所预期的土地将来提供的收入,列入他的计算之中,并且当他的事业究竟进行到什么程度,还在犹疑不决时,增加了决定他的行为的动机。如他的改良是用自己的双手进行的,则他把那种收入的折现值看成是他的资本的利润和他自己劳动的报酬。
一个移民占有土地时往往料到的是,在他占有的时期,土地所提供的产品将不足以适当地报酬他的艰苦,他的劳动和他的支出。他把对他的部分报酬寄托在土地本身的价值上,这土地他也许不久就可以售与那没有机会过垦荒生活的后来者。这个新农户,有时甚至像英国农场主受到损失以后才知道的那样,把他所生产的小麦几乎看成是一种副产品;他所期求的主要是一个农场,是由他对土地所进行的改良而行将得到的农场所有权。他认为土地的价值将节节上涨,这种上涨与其说是由于他自己的劳作,而不如说是由于那种与日俱增的社会繁荣所造成的安乐的增进,资源的增长和市场的发达。
用另一种方式来说,人们一般不愿经受垦荒的艰苦和孤独,除非他们有把握得到一种比他们在本国所能得到的报酬(用生活必需品计算)要高得多。矿工们除非用一种高工资是不能被吸引到一个与文明的其他便利和各种社会活动机会相隔绝的富矿来工作的,而在这些矿场监督他们自己投资的那些人也期待着高额利润。由于同样的理由,垦荒者需要有由出售他们农产品的收入所构成的高额总收益和取得有价值的产权来报酬他们的劳动和艰苦。当免费使用土地时,移民就进行到这一点,在该点,土地恰能提供这种收益,而不留有支付地租的任何剩余。如收取费用时,则移民只进行到这一点,在该点,收益除报酬垦荒者的艰苦外,将留有一种地租性质的剩余,以补偿这种费用。
第三节 对生产者个人来说,土地不过是资本的一种形式。
尽管如此,还须记住,土地从生产者个人的观点来看,只是资本的一种特殊形式。一个农户所耕作的某特定地段是否达到他所能达到的那种有利程度,他是否应该力图尽量利用这块土地,或另种一块土地这样的问题的性质,和他是否应该购买一架新犁,或者设法使其现有各犁多做出一些工作(有时在土壤处于不很有利的条件下也使用它们),并给他的马多喂草料这一问题,具有相同的性质。他把以下两种情况加以比较。一种是多用一些土地所得到的纯产品。一种是把这笔资本用在其他用途的情况(这笔资本是为了取得这纯产品所必须花费的)。同样地,他把在不利条件下使用他的犁所得的纯产品,同增加他的犁数,从而在更有利的条件下使用它们所得的纯产品加以比较。他不知道究竟通过额外使用他的现有各犁,还是通过使用一个新犁而生产的那部分产品,可以说是由犁的边际使用而来。这种使用对犁所提供的纯收入毫无增益(也就是说,除了实际的耗损费,一无所剩)。
又如一个拥有土地和建筑物的厂商或商人,把二者看作是同他的企业有类似的关系。最初土地和建筑物都将给他提供充分的助力和便利,后来随着他力图从它们取得越来越多的助力和便利而出现了报酬递减现象,直到最后他将怀疑究竟他的车间或货库的拥挤现象是否如此不便,以致只有增加空间才适合他的目的。而当他决定是否通过增加一块土地或把他的工厂多盖一层以扩大空间时,他要把增加一块土地和多建一层楼的投资所得的纯收入加以比较。他刚好从现有设备挤出的那部分生产(他不知道是否增加那些设备比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较为值得),对那些设备所提供的纯收入并无增益。这个论点没有提到设备究竟是人造的,或一部分是自然所赐与的。它同样适用于地租和准租。
但是从社会的观点来看却有这样的区别。如果一个人占有一个农场,则供别人使用的土地有所减少,他之使用农场不是增加了别人对它的使用,而是代替了这种使用。而如果他投资放良土地,或建筑房屋,则他不会显著地减少别人进行同样投资的机会。可见,在土地和人造设备之间有其相同的一面,也有其不同的一面。其所以不同,是由于在一个早开发的国家里土地总额大约是(在某种意义上说,绝对是)永久而固定不变的;而人造的设备,不论是土地的改良、建筑物,还是机平等等,都能按照借助于它们所生产的产品的有效需求的变动而不断地增加或减少。这就是它的不同方面。而相反地,也有它的相同方面,因为其中有些设备不能被迅速地生产出来,就短起来说,它们实际上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量。就短期而论,得自它们的收入和借它们所生产的产品的价值的关系,同真正的地租和这些价值的关系一样。
第四节 对所有农产品和对单一农作物征收特别税的说明。准租和单一农作物的关系。
让我们把这些考虑应用在对“谷物”(从古典经济学家为简单起见用它来代表一切农产品的意义上说)征收一种永久性租税的假设上。很显然,农户力求使消费者至少负担一部分租税。但是向消费者所索价格的任何上涨,势必减少需求,从而对农户又起着反作用。为了决定究竟有多少税转嫁给消费者,我们就必须研究有利支出的边际,不论它是运用于劣等土地或远离有利市场的土地的少量支出的边际,还是运用于优等土地和靠近人口稠密的工业区的土地的大量支出的边际。
如果靠近边际所曾生产的只是少量的谷物,那末,农户所得纯价格的些许下降,不会使谷物的供给锐减。因此,消费者所付的谷物价格不会急剧上升;而消费者所负担的税实属有限。但是谷物的价值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