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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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第2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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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法本身或我所认为的法都没有被尊重,法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遭到了破坏。

    第91节

    诚然,作为生物,人是可以被强制的,即他的身体和他。。。。

    的外在方面都可被置于他人暴力之下;但是他的自由意志是绝对不可能被强制的(第5节)

    ,除非它本身不从其所受拘束。。。。。。。。。

    的外在性或不从其对这种外在性的表象撤退出来(第7节)。。。。。。。。

    只有自愿被强制的意志才能被强制成为某种东西。。。。。。。

…… 165

    411第一篇 抽象法

    第92节

    由于意志只有达到定在的时候才是理念,才是现实地自由的,又由于意志体现于其中的定在是自由的存在,所以暴力或强制在它的概念中就自己直接破坏了自己,因为作为意志的表示,它扬弃了意志的表示或定在。所以抽象地说,暴力或强制是不法的。。。。

    第93节

    关于强制在它的概念中自己破坏自己这一点,在强制被。。。。。

    强制所扬弃中获得其实在的表现。所以强制不仅是附条件地。。。。。

    合法的,而且是必然的,它是作为扬弃第一种强制的第二种。。

    强制。

    附释 由于不为约定给付而违反契约,或者由于作为或不作为而违反对家庭和国家的法定义务,都是第一种强制或至少是暴力,因为我未履行对他人应尽的义务或夺取属于他人的财产。

    教育上的强制或对野蛮人和未开化人所施的强制,初看好象是第一种强制而不是随着先前的第一种强制而来的强制。但是,纯粹自然的意志本身是对抗自在地存。。

    在的自由的理念的一种暴力,为了保护这种自由的理念,就必须反对这种未开化的意志,并克制它。或者伦理的定在早经设定于家庭或国家中,于是上述的自然性是对抗伦理性的定在的一种暴力行为,或者是一种赤裸裸的自然状态,是一般暴力横行的状态,为了对抗它,理念

…… 166

    第三章 不法51

    创立了英雄权利。

    ①。。。。

    补充(英雄权利) 在国家中已再不可能有英雄存。。。。

    在,英雄只出现在未开化状态。

    英雄的目的是合法的、必然的和政治性的,而且他们以实现这种目的为自己的事业。英雄之建立国家,实施婚姻和农业,当然不是以为自己被承认有这种权利。这些行为还是作为他们的特殊意志而表现出来的。但英雄所实施的那种强制,作为理念对抗自然性的更高的权利,乃是一种合法的强制,因为采用温和手段来对抗自然的暴力是不会有什么成效的。

    第94节

    抽象法是强制法,因为侵犯它的不法行为就是侵犯我的。。。

    自由在外在物中的定在的暴力;所以抵抗暴力以维护我的自。。。。

    由的定在这件事本身乃作为外在的行为而出现的,它是扬弃上述第一种暴力的暴力。

    附释 给抽象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自始就下这样一个定义,说它是可以强制大家遵守的法,就等于从结果来理解法,而这种结果是经过不法的弯路才出现的。

    补充(法和道德) 这里必须特别注意法的东西和。。。。

    道德的东西的区别。在道德的东西中,即当我在自身中反思时,也有着两重性,善是我的目的,我应该按照这个理念来规定自己。善在我的决定中达到定在,我使善

    ①参阅102节附释和第350节。——译者

…… 167

    611第一篇 抽象法

    在我自身中实现。但是这种定在完全是内心的东西,人们对它不能加以任何强制。所以国家的法律不可能想要及到人的心意,因为在道德的领域中,我是对我本身存在的,在这里暴力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第95节

    自由人所实施的作为暴力行为的第一种强制,侵犯了具。

    体意义上的自由的定在,侵犯了作为法的法,这就是犯罪,也。。。

    就是十足意义的否定的无限判断(参阅我的《逻辑学》,第2。。。。。。。

    卷,第99页)

    ①,因而不但特殊物(使物从属于我的意志)

    (第85节)被否定了,而且同时,在“我的东西”这一谓语中的普遍的东西和无限的东西即权利能力,也不经过我的意。。。。

    见的中介(如在诈欺的情形)

    (第85节)

    ,甚至藐视这种中介,而被否定了。这就是刑法的领域。。。

    附释 违反了它便是犯罪这样一种法,迄今为止只具有以上各节所述的种种形态,从而犯罪也首先在与这些规定相关中具有更确定的意义。但是在这些形式中的实体性东西就是普遍物,在它进一步的发展和形态中也仍然如此,因而违反了它在概念上也仍然是犯罪。所以下节所考察的规定也与特殊的被进一步规定了的内容有关,这种内容见于例如伪誓罪,国事罪、伪造货币和票据罪等等。

    ①《黑格尔全集》,第5卷,1833年版,第90页。——拉松版

…… 168

    第三章 不法71

    第96节

    由于唯有达到了定在的意志才会被侵犯,而这种意志在。。。。。

    定在中进入了量的范围和质的规定的领域,从而与此相应地各有不同,所以对犯罪的客观方面说来也同样有以下的区别,即这种定在及其一般规定性,是否在其全部范围内,从而在与其概念相等的无限性上受到侵犯(例如杀人、强令为奴、宗教上强制等等)

    ,还是仅仅一部分或其质的规定之一,受到侵犯。

    附释 斯多葛派的见解只知有一种德行和一种罪恶,德拉科的立法规定对一切犯罪都处以死刑,野蛮的形式的荣誉法典把任何侵犯都看做对无限人格的损害;——总之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他们都停留在自由意志和人格的抽象思维上,而不在其具体而明确的定在中,来理解自由意志和人格,作为理念,它必须具有这种定在的。

    强盗和窃盗的区别是属于质的区别,在前一种情形,。。。。

    我是作为现在的意识,从而作为这个主体的无限性而遭。。。。

    到侵害,而且我的人身遭受了暴力的袭击。

    有关犯罪的许多质的规定,例如危害公共安全①。。。。。。,在被进一步规定了的各种情况中有其根据,但也往往通过结果的弯路而不是从事物的概念而被理解的,例如,单从其直接性状上看来是更其危险的犯罪,从它的范围和

    ①参阅本书第218节,第319节附释。——译者

…… 169

    811第一篇 抽象法

    性质上说来也是更其严重的侵害。

    犯罪的主观道德性质是与更高级的差别有关,一般。。

    说来,某一事件和事实终究达到了何种程度才是一种行为,而牵涉到它的主观性质本身,关于这个问题,容后详论①。

    补充(刑罚的标准)

    对各个犯罪应该怎样处罚,不。。。。。

    能用思想来解决,而必须由法律来规定。但是由于文化的进步,对犯罪的看法已比较缓和了,今天刑罚早已不象百年以前那样严峻。犯罪或刑罚并没有变化,而是两者的关系发生了变化。

    第97节

    对作为法的法所加的侵害虽然是肯定的外在的实存,但。。。。。

    是这种实存在本身中是虚无的。其虚无性的表现就在于同样。。。。。。

    出现于外在的实存中的对上述侵害的消除。这就是法的现实性,亦即法通过对侵害自己的东西的扬弃而自己与自己和解的必然性。

    补充(刑罚的意义) 犯罪总要引起某种变化,事。。。。。

    物便在这种变化中获得实存,但是这种实存是它本身的对立物,因而在本身中乃是虚无的。其虚无性在于作为法的法被扬弃了,但是作为绝对的东西的法是不可能被扬弃的,所以实施犯罪其本身是虚无的,而这种虚无性便是犯罪所起作用的本质。虚无的东西必然要作为虚无

    ①参阅本书第113节以下。——译者

…… 170

    第三章 不法91

    的东西而显现出来,即显现自己是易遭破坏的。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刑罚是作为否定加于它的,相反地,它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的否定。现在现实的法就是对那种侵害的扬弃,正是通过这一扬弃,法显示出其有效性,并且证明了自己是一个必然的被中介的定在。

    第98节

    仅仅对外在的定在或占有所加的侵害,只是对某种形式的所有权或财产所加的不利或损害;扬弃造成损害的侵害便。。。。

    是给被害人以民事上的满足,即损害赔偿,如果可以找到这。。。。

    种赔偿的话。

    附释 说到满足这一方面,当损害达于毁坏和根本不能回复原状的程度时,损害的普遍性状,即价值,就。。。。

    必须取代损害在质方面的特殊性状。

    第99节

    但是,对自在地存在的意志(不仅指加害人的意志,而。。。

    且包括被害人和一切人的意志)所加的侵害,在自在地存在。。。

    的意志本身中,以及在侵害所产生的单纯状态中,都不具有肯定的实存。这种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法或自在的法律)

    ,就。。。。。

    其自身说,并不是外在实存的东西,因而是不可被侵害的。

    同样,对被害人和其他人的特殊意志说来,侵害不过是某种否定的东西。

    侵害唯有作为犯人的特殊意志才具有肯定的实存。。。。。。。。。。。。。。

    所以,破坏这一作为定在着的意志的犯人的特殊意志,就是

…… 171

    021第一篇 抽象法

    扬弃犯罪(否则会变成有效的了)

    ,并恢复法的原状。。。。。。。。。。

    附释 刑罚理论是现代实定法学研究得最失败的各种论题之一,因为在这一理论中,理智是不够的,问题的本质有赖于概念。如果把犯罪及其扬弃(随后被规定为刑罚)视为仅仅是一般祸害,于是单单因为已有另一。。。。。。

    个祸害存在,所以要采用这一祸害,这种说法当然不能。。。。。

    认为是合理的(克莱因:《刑法原理》,第9节以下)

    ①。

    关于祸害的这种浅近性格,在有关刑罚的各种不同理论中,。。

    如预防说,儆戒说、威吓说、矫正说等,都被假定为首要的东西;而刑罚所产生的东西,也同样肤浅地被规定为善。但是问题既不仅仅在于恶,也不在于这个或那个。

    善,而肯定地在于不法和正义。如果采取了上述肤浅的。。。。

    观点,就会把对正义的客观考察搁置一边,然而这正是。。

    在考察犯罪时首要和实体性的观点。这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下面的结果:道德观点即犯罪的主观方面变成了本质的东西,而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跟一些庸俗的心理学上观念相混杂的,认为刺激和感性冲动与理性相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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