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法律本来不是供给私人的,而是作为对下级法官的指令,。。
使他们能明了高级法院的意志的。
此外,司法权(第1卷,第297页;第2卷,第。。。
1部分,第254页,以及其他各处)不是国家的一种义务,而是一种善举,即有更大权力的人所给予的援助,而且仅仅是补充性的。
在保证权利的各种手段中间,它不是最完善的,毋宁说,它是不可靠的和无把握的。这种手段是我们近代法学。。。。。。。。
家所留给我们的唯一的一种。他们把其他三种从我们手里夺去了,而正是这些手。。。。
段使我们能最迅速和最可靠地达到目的;并且它们与司法权不同,乃是友好的自。。。。。。。。。。。。。。
然所给予人们,以保障他们法律上的自由的。“这三种手段就是(你猜是什么?)
:。。。。。。。。。。
“(1)自己遵守自然规律,并以自然规律教育自己;(2)对不法行为加以反抗;。。。。。。。。
(3)溜之大吉,如果找不到其他救济的话。“
(比之友好的自然,法学家们毕竟是。。。。
多末不友好啊!)
“但是大慈大悲的自然所给予每个人的神的自然规律(第1卷,第。。。。
292页)是:尊敬你的每一个同侪“
(其实根据著者的原则,应该这样说:“尊敬不是你的同侪,而是有更大权力的人”)
;“对不伤害你的人不加伤害;不要求别人。。。。。。。。
所不欠你的东西“
(但是他所欠的是什么呢?)
;“是的,还要多些:爱你周围的人,并尽量使你对他们有用”。应该培植这种规律,这会使立法和国家制度成为多余。。。。。。
的。值得一看哈勒先生怎样说明这一问题,即既经从事这种培植之后,为什么还会在世界上出现立法和国家制度呢?
在第3卷,第362页以下,著者谈到“所谓民族自由”
,即民族国家的法律和宪法。经法律规定的每一种权利,从其词的这种广义来说,就是一种自由。关于。。。。
这些法律,书中有一段这样说:“它们的内容通常是极其没有意义的,虽然在书本。。。。。。。。。
中人们还对诸如此类的文献上的自由,给予很大价值。“
当我们随后发觉著者所说。。。。
…… 354
第三章 国家303
补充(国家的理念) 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
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这种精神在世界上有意识地使自身成为实在,至于在自然界中,精神只是作为它的别物,作为蛰伏精神而获得实现。只有当它现
的,是指德意志帝国各等级,英吉利民族(如大宪章,“但已很少有人读,又由于。。。。。。。
所用词句古老久废,更少有人懂,“
权利法案等等)
和匈牙利民族等等的民族自由,。。。。。。。。
我们才不胜惊讶地知道,一向被认为十分重要的这些成果,却是一些毫无意义的东西;又在这些民族中,法律仅仅具有书本上的价值,然而这些法律对人所穿的。。。。。
每一件衣服,所吃的每一块面包,都曾进行协作,现在每天、每小时仍在生活一切方面进行协作。
再引证一番,哈勒先生把普鲁士普通法典说得特别坏(第1卷,第185页以。。。。。。。
下)
,因为虚假哲学的错误(至少还不是康德的哲学,哈勒先生对它是最恼火的)。。
经证明对这一法典发生了不可思议的影响,尤其因为其中牵涉到国家、国家财富、。。。。。。。
国家目的、国家元首、元首和公务人员的义务等等问题。最使哈勒先生怒恼的是这种权利,即“为了偿付国家开支,而对私人财产、工商业和生产消费课以赋税,。。。。。。。。。。
因为这样一来,由于国家财富被认定为不是国君的私有物而是国有财产,国王本。。
身便不再有自己的东西了;至于普鲁士公民亦同,不论身体和财产,都不再属于。。。。。。。。。。。。。
他们自己所有,全体臣民都是法定农奴,因为他们不得逃避对国家的服务。“。。。。。。。。。。。。。。。。。。。。。。
除了所有这些不可思议的粗草东西以外,我们还可找到他的一种最滑稽的感触。哈勒先生描写,他对自己的发现兴高采烈,难以笔述(第一卷,前言)。
“这样一种欢乐,只有爱真理的朋友,当他苦心研究之后,确信他仿佛(真对啊,仿。。
佛!)找到自然界的主意、神本身的语言时,才能感觉到“。
(其实,神的语言把它。。。。。。
所启示的东西与自然界和自然人的主意,区别得十分明显。)他又描写说:“他是怎样地在拍案惊叹中几乎晕倒,欢乐的眼泪是怎样地夺眶而出,生气勃勃的宗教心又怎样地从今起在他心里油然而生。”
其实,哈勒先生本于宗教心,也就是神的最严峻的刑庭,应当痛哭流涕,因为人所能遭到的最严峻的刑罚,莫过于跟思维和合理性这样地远离,对法律这样地不尊敬,又对于国家的义务和公民的权利以及国家的权利和公民的义务都由法律来规定是多末重要和神圣的这一点,这样地忽视,竟致把荒诞的东西来偷换神的语言。。。。。
…… 355
403第三篇 伦理
存于意识中而知道自身是实存的对象时,它才是国家。
在谈到自由时,不应从单一性、单一的自我意识出发,而必须单从自我意识的本质出发,因为无论人知道与否,这个本质是作为独立的力量而使自己成为实在的,在这种独立的力量中,个别的人只是些环节罢了。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在谈到国家的理念时,不应注意到特殊国家或特殊制度,而应该考察理念,这种现实的神本身。
根据某些原则,每个国家都可被指出是不好的,都可被找到有这种或那种缺陷,但是国家,尤其现代发达的国家,在自身中总含有它存在的本质的环节。但是因为找岔子要比理解肯定的东西容易,所以人们容易陷入错误,只注意国家的个别方面,而忘掉国家本身的内在机体。国家不是艺术品;它立足于地上,从而立足在任性、偶然事件和错误等的领域中,恶劣的行为可以在许多方面破损国家的形相。
但是最丑恶的人,如罪犯、病人、残废者,毕竟是个活人。尽管有缺陷,肯定的东西,即生命,依然绵延着。这个肯定的东西就是这里所要谈的东西。
第259节
国家的理念具有:(一)
直接现实性,它是作为内部关系中的机体来说的个。。。。
别国家——国家制度或国家法;。。。。。。。
(二)它推移到个别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关系——国际法;。。。。。
…… 356
第三章 国家503
(三)
它是普遍理念,是作为类和作为对抗个别国家的绝。
对权力——这是精神,它在世界历史的过程中给自己以它的。。。。
现实性。
补充(在独立状态中的个别国家) 在现实中的国。。。。。。。。。。。
家本质上是个别国家,不仅如此,它是特殊国家。个别性与特殊性有别,个别性是国家理念本身的一个环节,至于特殊性则是属于历史的。国家本身各自独立,它们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一种外部关系,所以必须有第三者在它们之上,并把它们联系起来。
现在这个第三者就是精神,它在世界历史中给自己以现实性,并且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绝对裁判官。诚然,好几个国家可以结成联盟,并成立仿佛一个法院,而对其他国家行使其管辖权;也可能出现国家联盟,例如神圣同盟;但是这些联盟象永久和平①一样始终是相对的和局限的。永远肯定自己以对抗特殊物的唯一绝对裁判官,就是绝对精神,它在世界历史中表现为普遍物和起着作用的类。
第一 国家法
第260节
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
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
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的领域中那样)
,而且一
①参阅本书第324节和第333节。——译者
…… 357
603第三篇 伦理
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
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
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其结果,普遍物既。。。。。。
不能没有特殊利益、知识和意志而发生效力并底于完成,人也不仅作为私人和为了本身目的而生活,因为人没有不同时对普遍物和为普遍物而希求,没有不自觉地为达成这一普遍物的目的而活动。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
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
观性的原则本身中保存着这个统一。
补充(现代国家) 在现代,国家的理念具有一种。。。。
特质,即国家是自由依据意志的概念,即依据它的普遍性和神圣性而不是依据主观偏好的现实化。在不成熟的国家里,国家的概念还被蒙蔽着,而且它的特殊规定还没有达到自由的独立性。在古典的古代国家中,普遍性已经出现,但是特殊性还没有解除束缚而获得自由,它也没有回复到普遍性,即回复到整体的普遍目的。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但是,目的的普遍性如果没有特殊性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特殊性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持,——就不能向前迈进。所以普遍物必须予以促进,但是另一方面主观性也必须得到充分而活泼的发展。只有在这两个环节都保持着它们的力量时,国家才能被看作一个肢体健全的和真正有组织的国家。
…… 358
第三章 国家703
第261节
对私权和私人福利,即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国家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它们的法。。
规和利益都从属于这种权力的本性,并依存于这种权力;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国家的力量在于。。
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第155节)。。。
附释 上面第3节附释已经指出,主要是孟德斯鸠。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