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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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 第79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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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建议不能使那些“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的激进的民族主义领袖感到满意。1943年,日本及其附庸国承认缅甸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虽然这仅仅是名义上的独立,但是缅甸作为一个主权国得到正式承认,给那些有政治头脑的缅甸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对日本的压迫固然非常愤恨,但并不因此而想失掉这一新的地位。1942年英国政权的垮台又一次动摇了他们对英联邦的信心。暹罗是一个独立国家,缅甸是英联邦的成员国,而暹罗在战争中所遭受的损失远远没有缅甸那么大。
  这使人们对加入英联邦能有效地反对第三者侵略这种老生常谈产生了怀疑。缅甸人同样也不能忘记,在日本人占领期间,缅甸完全是由缅甸人自己管理的,当时没有欧洲官员的严格控制(多少年来欧洲人总是说严格控制是必不可少的),缅甸的生活也还可以过得去。缅甸的民族主义者认为现在没有理由不继续管理自己的国家,他们完全相信自己有这种能力。他们对缅甸在独立前必须再经过一个保护阶段这一建议很有反感。而且,1935年在通过“缅甸政府法”时,肯定了缅甸的立宪进展不会落在印度之后。战后明显地表现出,印度的政治有可能迅速发展,因而激发了缅甸想相应地加速国内政治进展的要求。
  这样,白皮书中规定的英国政府的政策与缅甸民族主义者的目标之间就有了一条明显的、深刻的裂缝。英国的意见是缅甸要有一个实行非代议制政体的阶段,然后再成立英联邦中的一个自治政府。缅甸人则要求完全的独立,彻底从英联邦中分离出来。在盟军占领的头几个月里,有将近一百万外国军队驻在缅甸,缅甸民族主义者无法反对白皮书的政策;但是很明显,盟军不久就要被调回国,那些可能留在缅甸的外国军队不会有多大热情来参加缅甸的国内战争。因此,缅甸民族主义者在等待时机,扩展自己的势力,等到军事管制政府撤销之时,就可为他们积极展开反抗铺平道路。
  除了缅甸立宪前途这个总问题以外,还有一个具体问题烦恼着同盟的领导人,这就是缅甸爱国军的前途问题。同盟的领导人想使这支部队成为缅甸正规部队的核心;吴昂山当时宣布说,缅甸正规军应是将来缅甸自治领军队的基础。1945年9 月7日,在东南亚统帅部所在地康提召开了一次会议,参加这次会议的有海军上将蒙巴顿、斯利姆将军、吴昂山,还有缅甸共产党的领袖吴丹东以及东南亚统帅部与同盟的其他代表,会上就缅甸爱国军组织成正规部队并由英国军官训练一事的条件达成了协议。结果发现用这种方法合并一切部队是不可能的,因为有些军人体质差或者资历不够,不适合编入正规部队。那些没有编入新部队的人前途莫测,成了国家安全的隐患。
  战事结束了,这就有必要早日恢复文官政府;只要战争还在继续,军事管制政府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日本人一投降,就很难说还有什么理由继续实行军事统治。
  因此,虽然锡唐河以东的地区还有大批日本人要对付,暂时仍在军事管制之下,但缅甸总督雷金纳德·多尔曼… 史密斯爵士已回到缅甸,并于1945年10月16日复职。
  政府各部门的权力分阶段地逐步移交给文官掌管;到1946年3 月31日,民政处终于结束了。
  总督回来后,仍按照1935年缅甸政府法的条款来治理这个国家。但是,由于在那个阶段恢复议会制度被认为是不可能的,当时就按照1935年缅甸政府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施政,这一条规定,如果情况需要,总督可以宣布接管所有或任何一部分政府权力。
  1945年10月17日,总督在仰光市政大厅发表演说,说他没有带来明确的方案,但是带来了一个明确可行的纲领,“实现了这个纲领,缅甸一定会——而不再是‘可能’——加入世界上完全自治国家的行列。……缅甸的自由权力得到了承认,剩下来要做的就是要保证缅甸能尽快地、有秩序地按照宪法的规定获得真正的自由。”
  他继续说,对这个纲领可能会有不同意见,但是“最重要的事情是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订出一致赞成的尽可能完善的措施”。他说,将尽快举行普选,但在选举之前要创造条件使全体选民能够无顾虑地投票,要规定选举权,要准备选举名单。这些为普选准备条件的措施是很必要的。他打算不久就任命行政会议。行政会议应被看作权宜之计,看作“看守政府式的”机构。〔他说〕在今后几个星期中,我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行政会议,该会议主要由缅甸的德高望重的非官方的缅甸人组成。我的意图是,当各部还归文官掌管时,这些非官方的缅甸人应该在行政上负责在日本入侵前由部长会议管理的事项。
  接着,总督就着手建立他的行政会议:如他预先讲明的,行政会议的成员将行使在日本入侵前由部长们行使的权力;但是,这个任务是非常艰巨的。战前的政党制已不复存在,不少战前著名的政治领袖已不在缅甸了。例如,盟军占领仰光后不久,巴莫就到日本去了,这时还在日本;吴苏仍被拘留在乌于达;根据巴莫的要求,日本人把德钦巴盛和吴吞奥转移到印度尼西亚,他们至今还未282 回到缅甸。其余的著名政治领袖大部分支持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唯一值得注意的例外是包吞爵士和吞昂觉爵士,他们在1942年曾陪同总督到印度去过,由于这个原因他们被极端民族主义者视为是亲英的。
  这样,有必要邀请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的领袖来就职。但是,吴昂山和他的同事们要求在1945年9 月28日经行政会议的命令批准的十五个行政委员职位中占十一个,并且要求由他们自己来分配这些职位。另一方面,总督提议建立一个由十一名成员组成的行政会议,其中有七个部长职位归人民自由同盟,由总督自己分派。
  同盟进一步要求,分配给他们的部长职位中必须有内政部在内,但是总督希望把这一职位分派给包吞爵士。他的理由是,除了报答包吞爵士的意思以外,还因为内政部长负责行政官员和警官的人事安排,而且有人猜疑,人民自由同盟想要在最后举行选举时把内政部长的职权作为一种政治工具来影响竞选运动。另外,大家都知道,同盟规定,它的任何执政的成员必须把一切行动向同盟的最高委员会汇报,而且要接受同盟的指示。同盟的各项要求之所以被英国当局所厌恶,还有一个原因是,同盟的目的显然在于建立一党制。然而在举行一次自由和公平的选举以前,总督是不准备把权力单独交给任何一个政党的。
  因此,关于同盟成员参加行政会议的谈判破裂了。1945年11月3 日行政会议组成时,其中有一名彼任命为副主席的欧洲文官,还有两名曾于1942年去过印度的政治领袖和其他七名在战前登上政治舞台但不是该同盟的拥护者。行政会议的秘书长是一名缅甸的文官。1946年1 月,另增加一名被任命为行政委员的缅甸人。1945年12月31日,由总督指定人选成立了一个立法会议,其中除包括行政会议的成员外,另有三十四名成员。在这另外增加的三十四名成员中,有三名欧洲人,三名印度人,四名克伦族人,一名华人。
  宪政机构就这样建立了,但它没有开展工作。同盟方面竭力反对,当时同盟是这个国家唯一正式组成的政党。委员们尽力想恢复他们曾在战前领导过的几个政党,但几乎没有什么成就。甚至在缅甸政界可能是最有势力的人物吴苏,于1946年1 月获释回国后,就着手进行他那“莫肖特党”的重建工作,但也极少成就。至于1946年8 月从日本遣返回国的巴莫,甚至不想再进入缅甸政界了。因此,委员们信心不足,因为他们不知道这种现状能维持多久。他们感到自己的地位完全依赖于英国的支持——起初是总督的支持,无法可想时,最后一着就要靠仍驻在缅甸的英国武装部队了。但是,随着复员工作的继续进行,这些英国武装部队的人数正在迅速减少;随着它们的力量的减弱,同盟的活动变得更加剧烈了。结果是委员们不愿作出决定,总督则严格按照宪政原则办事,必须等待他们的决定和建议,而他们却一直没有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由于当时缅甸没有自己的财政收入,在资金上完全依靠联合王国政府,所以英国政府财政部的传统势力紧紧地控制了缅甸的行政部门。这样,行政机构几乎不起作用,大大妨碍了受战争灾难的国家的重建进程。
  吴昂山在仰光的人群拥挤的集会上发表演说,他谴责英帝国主义为魔鬼,低毁总督为“法西斯主义者”,以此来鼓动群众。他的观点在1946年1 月21日的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会议上通过的决议中阐述得很清楚:缅甸人民渴望摆脱英帝国主义的奴役,争取自由,行使自决权。因此,我们不能满足于英国自治领的地位或英帝国主义体制内的任何其他地位。缅甸人民将通过由成年人普选产生的立宪议会来决定他们自己的命运。这个议会必须是一个拥有主权的立宪议会,而不是一个在英帝国主义庇荫下选出的议会。在通过立宪议会来决定缅甸的命运以前,必须建立一个代表这个国家一切民主派别的临时国民政府,而不要建立一个适合英帝国主义利益的政府。……缅甸不能接受白皮书的阴谋,而是决心粉碎这种阴谋。……缅甸不需要根据1935年“缅甸政府法”的那种大选。因此,即将到来的选举应该旨在建立一个由成年人单院选举〔原文如此,疑是普选之误〕产生的有主权的立宪议会。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权参加选举。
  缅甸民族要求的最大障碍是现政府中的帝国主义官僚机构,包括行政会议在内。
  缅甸应为解散现政府而努力奋斗,并根据大西洋宪章和联合国宪章,为使世界承认缅284 甸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而努力奋斗。
  这样,同盟终于拒绝接受英国政府所采取的政策,并公开宣布它决心建立一个不受英联邦制约的独立国家。另外,同盟发现,不但对于重新掌权的英国当局所采取的政治政策,而且对其经济政策,都有理由感到焦虑不安。英国当局决定,如果要有秩序地恢复缅甸的经济,就必须严格管理各种重要的经济活动。而且,人们清楚地知道,在战前,缅甸的政治舆论强烈抨击欧洲人和印度人在缅甸投资开设的较大的工商企业所享有的实际上的垄断权利。因此,英国当局曾经决定成立若干计划局——农业、运输、民间供应、内河运输、陆上运输和木材企业等的计划局。在情况转为正常,从而缅甸代议制政府得以自己决定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前,这些企业应由计划局组织经营。但是,计划局把以前从事这些企业的商行作为它们的代理机构。
  因此,缅甸方面怀疑,设立这些计划局只不过是一个花招,旨在恢复旧的经济体系而已。
  土地问题也很尖锐。许多年来,在缅甸有这样一种明显的倾向:农民的土地转入大地主手中,在很多情况下转入印度高利贷者手中。在日本人占领时期,地主无法收租,实际上当时土地已属佃户所有,但是重新掌权的政府肯定要承认地主的权利,无论它最后会采取什么土地政策。虽然实际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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