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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城管执法队员在“反抗性执法环境”中进行执法,碰到各种恶劣的“软抗法”与暴力抗法现象,究竟应不应该生气?其道理又是什么?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必生气!其道理在于:
第一,城管执法队员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执法是直接代表政府行使城市管理职责的一种行政行为。它会十分自然地牵涉到相关的福利保障缺陷、贫富悬殊、行业垄断、行政效率低下、黑势力操作等社会问题,而这一切都是政府正在努力解决的问题。但相对人不能等到这些问题全部解决以后再去生活,正是这种时间差的反作用力,就决定了相对人的怒气、怨气、脾气、火气的发泄。所以,城管执法队员不要把弱势群体发出的不同声音看作是对自己的叫板,不要以单薄的身躯去承担如此之重的社会责任,不要从相对人的具体态度中去寻找规范执法的实际答案,不要抛开深厚而复杂的社会背景去思考相对人说话的合理性、信用性、合情性。
第二,在某些具体的执法环境中,城管执法者有时不够规范、文明、耐心、宽容。个别执法队员还有粗暴执法(踢摊位,丢物品,推搡相对人等)
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容易在相对人那里“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出他本人无限的感触和情绪的爆发。这样就发生了“合乎情理”的“反执法情绪化”现象。这种情绪要么被压抑住,要么就会变得汹涌澎湃一泻千里而不可阻挡。如果换位思考的话,是不难理解的。
第三,作为一个成熟的执法者,应该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能听得了别人无法听下去的话语,理解得了别人难以理解的事情。在见怪不怪的客观情境中始终做到心中有我、事中无我,理中有我、气中无我。当这种超然物外的思想境界形成时,城管执法队员的情绪就会大大理顺,做到执法时进得去,事后走得出,保持一颗平常心,维系一份平稳情,防止心态的大起大落。
以上内容,尽管看上去似乎与城管执法者具体的执法操作无关,仅仅是一种城管执法思维方式的建立,是职业性的道德修养,属于职业心理健康的范畴,其实,这里面同时包括了两个重要的认识层面:城管执法者的职业思维方式,同样隶属于执法行为操作的广义范畴和行业心理调节的技术层面。只有把握准看问题的角度,随时舒缓自己的情绪,做到精神上的轻装上阵,才能百战不殆,无往而不胜;此外,只有找到相对人发火动怒的根本原因,才可避其锋芒,因势利导,做到“你气我不气;你气我来帮助你调节;你气我不受你的情绪影响,并且我还要去转化你的不良情绪”,从而使双方共同讨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千还是不干
由于城管是在目前这样一种执法环境不大理想的状况下进行执法的,故而必然会遇到很多反常规现象,而这类现象又直指城管执法体系中的不完备方面。如果一味地依照按部就班的方式来处置,就不会有任何大的执法效果,还会使现场的执法行动被迫停滞。所以,在具体情况中,要以具体分析、具体对待、特事特办和不出意外的原则去把握,去处置类似反执法现象。
“干不干”指的是在实际执法时,遇到相对人以“赖皮方式”来顽强地进行“软性抗法”,以阻止城管执法队员执行公务,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再回去商量对策,执法者立即就要作出反应“干还是不干”,否则就只有“看之任之”了。
如停在人行道上的黑摩的正在出售农副产品。当违法经营的场面被执法者控制时,另一相对人却待在驾驶室里(此时,他早已看见外面发生事情),车窗紧闭,佯装睡觉,不论城管执法队员用多大的力气敲击窗子,也不管发生多大的声音,他都假装没听见,以致整个执法进程停顿下来。
于是,问题就出现了,干还是不干?
又如,当城管执法队员发现黑摩的非法载客时,就劝乘客去乘坐合法的交通工具。这时,相对人顿时像发了疯似的,开始谩骂起来,见没有效果,就自己钻进城管执法的公务车下,整个身体躺在车轮前面,拦住执法车前行。于是问题又出现了,干还是不干?
在这种非常特定的态势下,作为城管执法队员,必须在行为上作出回答,干还是不干?
回答是肯定的——干!
在经历了无数次的无能为力后,城管执法队员渐渐发现可以巧用一些有冲击力的方式来解决这一类问题,以有效地推动执法的进程,同时也让相对人能够正视城管执法者的基本魄力与快速反应能力。
上面列举的黑摩的司机,就是属于不理睬城管执法队员,看你能否奈何得了他的这一类相对人。这类人会认为城管执法者不敢采取行动。如果此时没有围观者,现场又没有其他人注意,执法者便可采取快速击破窗子,打开车门,强行把相对人带离现场的有效突破方式。针对钻到车下的相对人,倘若客观环境允许,就可先做相对人的思想工作。如果没有效果,就干脆将他强行拖出,然后带回队部接受处理。
城管执法队员在行动时,要注意几个事项。
第一,要抓住还没有围观者的有利时机,当机立断,切不可犹豫不决。
最忌讳的就是想干又怕,站在一旁又想干,左思右想,终无决策。其结果不是延误了时机,让相对人的企图得逞,无功而返;就是选取了一个不恰当的时机行动,导致了众多围观者的评头论足。
第二,要以突然发动的方式进行,不给相对人一点预感和准备,不给相对人情绪发作的酝酿时间,整体行动应在10秒钟以内完成,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达到瞬间完成任务的执法效果。
第三,要行动有力,要由行动能力较强的人员来实施,既不要把相对人弄伤了,也不给他反抗的可能。这种模式要求整体行动连续性强,爆发有力,动作简捷,一气呵成,像在若无其事的状态中完成一样。
第四,要充分考虑到周围情况,如果是在一个闹市区、人群稠密区,围观者又较多,相对人的情绪已处于爆发之际,即使是相对人的表现极为恶劣,也必须要考虑到社会影响,宁可放弃,也不能强求,以免引起无以挽回的恶性后果,陷入被动。
城管执法中的“干”是属于在情急之下,借用强硬的方式去突破和解决一些“钉子现象”的应急操作,是迫不得已所采取的一种冒险执法行为。
由于这类行为的实施存在着好与坏的两种可能结果,并且都是以极端的效果表现出来的,所以不能随便运用、推而广之;否则执法出问题的概率会大大增加。
四、回击还是不回击
城管在执法中经常遇到赤裸裸的暴力抗法行为,即相对人在城管执法队员行使处罚权时用直接的暴力手段来反抗,企图阻止城管执法。不少执法队员不管怎样去注意执法的方式,运用执法的策略,都仍然避免不了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加之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一类事件上不够恰当,间接地助长了此类行为的发生。故而,暴力抗法成了相对人面对处罚时的一种表现。
城管执法队员被相对人殴打,轻者表皮青紫,重者发生骨折和伤残,流血事件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使城管队员不知道应当如何去理解与处置。
城管执法系统如果不去直面这种现实,对它进行一个基本定位,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操作方式,无疑将会使局部的执法陷入停滞状态,同时又大大助长了相对人的违法行径。
那么,针对这种以抗法为中心的行为,城管执法队员到底应该怎样面对呢?从一般的情理、执法者的权利、工作的职责、执法的效率等几个方面来思考,城管执法队员在面对相对人实施暴力抗法时,不能以麻木不仁、无限退让、无所作为的方式去应对,而要做到及时、有效、快速地制止暴力。
论述到这里,我们应该知道:城管队员在执法受到暴力侵害之际,不应该还手,但有权力阻止暴力的继续,通过一种控制手段让相对人尽快清醒,面对现实,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接受处罚。
阻止与控制暴力的操作方式为:
第一,先以最大程度的就近躲闪动作避开暴力的攻击,躲闪要快,反应要灵敏,在相对人第二次攻击还没发生之前,便控制住相对人的肢体,使他在短时内动弹不得,并尽可能地把相对人按在原地,且大声告诉他再动手就要拘进看守所了。
第二,最好是几名城管执法队员一起行动,一次性地控制住相对人的身体,要达到招招见效,应对性强,不给相对人以喘息的机会。接着将他快速带离现场,让相对人失去后续性的攻击力量,把相对人的现场物品全部罚没。
第三,不能轻易放过相对人,要把相对人带上执法车,扭送公安机关,或者干脆带回队部,问清是哪里人,来这里多久了,为什么胆敢动用暴力抗法,是否知道今天的严重事件应当接受什么样的处罚。
第四,不要在公众面前控制相对人的暴力抗法行为。如果无法避开围观者,就以较为缓和的方式进行。
第五,采取反暴力抗法的局部动作,注意要使相对人的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还应以超短快捷的连环式动作一次性做完,不留尾巴。一旦进入实施,阻止动作一定要干净利落,不可迟疑,要将所有力量全部使用上。
第六,整个活动过程要做到心态平稳,意无杂念,不可慌乱,不要考虑自己是否是相对人的对手、会不会把相对人弄伤了、这样的对抗多长时间才能结束等。此时应达到忘我的状态,成为一名坚决维护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尊严的坚定的执法者。
在这里,应更正一个城管执法系统的老观念,即每当发生暴力抗法时,总是提倡或者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立场,要求执法队员保持冷静,等相对人情绪稳定后再来解决问题。其实,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一个执法者如果受到执法对象的肆意蹂躏,其所维护的法律受到公然的藐视和践踏,那么这种法律在公众面前还有权威可言吗?还有其严肃性吗?
再者,执法者也是血肉之躯,如果他的合法权益得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