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理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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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理解论- 第1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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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相,大小和运动,可以给我们产生出黄色感觉来,而且使我们知道,任何物体底表层部分有什么形相,大小和组织,可以使那些分子发生适当的运动,以产生出那种颜色来,可是我们对于各种实体,仍不能因此就形成确定的普遍的命题。

    因为各种物体所以能作用于我们底感官,只是依凭它们那些微细的部分,可是我们底官能并不足够敏锐,并不能知道那些微小部分中所有的精确的大小,形相,组织和运动;因此,亦就不能依据这些来形成抽象的物体观念。

    我这里所提到的,只限于有形的实体,因为它们底作用似乎还是“理解”所能了知的,至于神灵底作用,则不论是他们底思想或推动物体的能力,我们一看之下,都是莫名其妙的。但是即在各种物体和其作用方面,我们如果稍运用思想进一步来考察它们,并且考察:即在这些物体中,我们底意念,在超出明显事实的范围以外时,还能明白地达到何种地步:则我们仍会看到,即在这些事物方面,我们所有的一切发现,亦只等于无知无能罢了。

    15我们底实体观念既然没有含着它们底实在组织,因此,我们在它们方面便不能形成概括的确定的命题——由此看来,概括的名称所表示的抽象的复杂的实体观念,既没有含着实体底实在组织,因此,它们便不能供给我们以普通的确实性。因为我们在实体中所见所知的各种性质虽以那种组织为基础,虽与那种组织有一定的联系,可是我们底实体观念中,并没有含着这种组织。

    就如普通所谓人的那个观念,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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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普遍的命题及其真理和确实性92

    是具有“平常形相,感官,自由运动,和理性的一种身体”

    ,而且这个抽象观念虽然形成了人类底本质,可是我们在表示这个观念的“人”这个字方面,很少能形成概括的、确定的命题。

    因为我们既然不知道,感觉,运动能力,推理作用,和那个特殊的形相,所依靠着的那种实在组织,既然不知道这些性质底联系所依靠的那种实在组织,因此,我们并不易看到有什么别的性质和那些性质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我们便不能确实断言,一切人都要隔着相当的时间睡觉,一切人都不能为木石所营养,一切人都可以为毒草所毙命。因为这些观念和人底名义本质,和人字所表示的这个抽象观念,既无联系,亦不矛盾。在这类情形下,我们必须求助于对特殊实体所作的试验,不过我们这种方法又只能行之于很小的范围中。关于我们所经验不到的事物,我们必须安于“想当然耳”

    ;不过关于人这个物种观念中既没有含着他底实在的组织,因此,我们便不能达到概括的确实性,因为人底一切不可分离的性质都是联系于这个根源中,而且是由这个根源所出发的。人字所表示的这个观念,既只是把人底一些明显的性质和能力不完全地合拢起来,因此,在人这个物种观念和毒草(或石)各部分在其身体上所施的作用之间,便没有可以察见的联系或矛盾。有些动物,吃了毒草,并无危险,而且有些动物是为木石所营养的。但是在任何种动物方面,这一类的性质和能力都依靠于它们底实在组织。因此,我们如果不知道那些实在的组织,则我们便不会在关于它们所形成的普遍命题中达到任何确实性。只有少数观念同我们底名义本质(或其任何部分)有明显的联系,因此,亦只有它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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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第 四 卷

    以供给我们以这一类的命题。但是这类观念是很稀少,很不重要的,因此,在实体方面,我们便可以无偏颇地认为确实的,概括的实体知识几乎等于零。

    16命题底概括的确实性,成立于什么——总结起来,我们可以说,任何一种概括命题之所以成为确实的,只是因为其中所含名词所表示的观念之契合与否是我们所能发现的。

    只有当我们察知观念底契合或相违,是与名词底互相肯定或否定相一致时,我们才能确知它们底真和伪。因此,我们就可以注意,只有在我们观念中,我们才有概括的确实性。我。。。。。。。

    们如果在外界的实验和观察中,来找寻这种确实性,则我们底知识便不能超过特殊的事情以外。因此,只有我们思考自己底抽象观念,才能给我们的概括的知识。。。。。。

    第七章 定理

    1它们是自明的——有一类命题,人们普通称之为定理。。

    和公理,它们被人认为是科学底原理。人们因为它们是自明。。。。

    的,所以就认它们是天赋的。不过据我所知,却不曾有人来。

    指示出,它们所以明白,所以有力,究有什么理由和基础。

    因此,我们正可以研究它们所以明白的原因,并看看这种明白的性质是否是它们所独有的,并且可以考察一番,它们在别的知识上有多大影响,多大支配力。

    2那种自明性是由何成立的——我们已经说过,所谓知识就是人心对观念底契合或相违所发生的一种察知。

    因此,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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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定理132

    种契合或相违,如果不经别的媒介或帮助,就能直接被自己看到,则我们底知识是自明的。这一层是人人都看到的,因为他们看到,有许多命题,不经任何证明,就可以为他们所同意。因为在这些命题中,他们都看到,他们所以同意,只是因为他们底心在直接比较它底观念时,看到它们底契合或相违是和命题中所表示的肯定或否定相应的。

    3自明性并非公认的公理所特有的——我们既然知道了这一层,因此,我们就可以往下考察,这种自明性是否是普通所谓公理而具有公理之尊严的那些命题所特有的。在这里,我们分明看到,有许多别的真理,虽不曾被人认为是公理,可是它们亦一样有这种自明性。我们如果一考察前边所述的观念底各种契合或相违,如同一、关系、共存、实在的存在等,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一层。

    因为我们一考察这些关系,就可以知道,不止号称公理的那些少数命题是自明的,而且许多命题,甚至于无限数的命题都是如此的。

    4第一点,说到同一性和差异性,一切命题都一样是自明的——第一点,人心对于同一性底契合或相违所有的直接。。。

    知觉,既然是建立在它底清晰的观念上的,因此,我们有多少清晰的观念,就有多少自明的命题。人们只要有任何一点知识,他就有各种清晰的知识,以为其知识底基础;而且人心底第一步作用,就在于认知各个观念底自相,和那个观念与别的观念底差异(没有这种作用,人心就不能有任何知觉)。人人都会觉得,自己知道自己底观念;并且知道他底理解中何时有观念,而且知道那个观念是什么的;而且观念如果在一个以上时,他还可以清晰地,不乱地知道它们。他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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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第 四 卷

    然不能不知觉到他所知觉的,因此,任何观念只要存在于心中,他就会知道那个观念在那里,并且知道那个观念是什么;而且两个观念如果都存在于心中,他亦会知道,它们是在那里,而且不是同一的观念。因此,这一类的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之形成,都是毫无疑义,毫无不定,毫无踌躇的,而且我们一理解了它们,就必然要同意于它们;这就是说,我们在心中一有了命题中各种名词所表示的那些有定的观念,我们就必然要同意于它们。因此,任何时候,人心只要能以注意来考察一个命题,并且能知道各种名词所表示的那两个观念(互契或互斥)是相同的或差异的,它就可以立刻知道那个命题底真实,不但如此,它还可以立刻知道,这些命题中的名词是表示着较普遍的观念,还是表示着不普遍的观念;它还可以知道概括的存在观念是否是自相契合的,就如“凡存在者存在”这个命题中所表示的;它还可以知道一个较特殊的观念是否自相契合,如“一个人是一个人”

    ,“凡白的都是白的”

    ;他还可以知道,一个普遍的存在观念是否和“非存在”

    (这个念观是与存在相异的唯一的观念)相斥,就如说,“一件事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便是”

    ;他还可以知道,任何特殊的存在观念是否和另一个观念相斥,就如“人非马”

    ,“红非蓝”等。各种观念既是互相差异的,所以我们一了解了各种名词,立刻就可以看到命题中所含的真理,而且不论在概括的命题方面,或在非概括的命题方面,我们底知识都是一样确定,一样容易的,因为人心可以知道它所有的任何念观是与自身同一的,而且知道两个观念是互相差异的。不能这些观念底概括程度,抽象程度,包括程度,有多大,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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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定理332

    都一样确知它们。因此,所谓自明性并不能凭其特权专属于“凡存在者存在”

    ,“一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

    这两个概括的命题。人对于存在或不存在所有的知觉,不但属于“任何事物”四字所表示的这些宽泛的观念,而且属于任何别的观念。这两个概括的公理只不过是说,同一的是同一的,同。。。。。。。。

    一的不是差异的,这些真理,不但在这些概括的公理中,即。。。。。。。

    使是在较特殊的例证中,我们亦可以知道它们。我们在未曾思想过这些概括的公理之时,就已在特殊的例证中认识这些真理,因为这些公理底一切力量都是由运用于特殊观念中的人心底分别能力来的。我们分明知道,人心不借助于任何证明,并且不反省这两个概括的命题,就可以明白地知道,确定地知晓,白底观念就是白底观念,而非蓝底观念,而且知道,白底观念当其在心中时,实是在心中的,并非不在心中的。它既然明白地确知这些特殊的例证,因此,它纵然再来考察这些公理,亦并不能使它底知识增加其明显性或确实性。

    在人心所有的一切观念方面(这是人人都可实验的)

    ,都是这种情形;心中只要有观念存在,人就可以最确然地知道,那个观念就是那个观念,不是别的观念,就可以知道,那个观念是在他心中的,并非在于别处,因此,任何概括命题底真理亦不能被人知得更确定些,亦不能在此一点上再加任何证明的力量。因此,在同一性方面,我们底直觉的知识是和我们底观念范围一样大的。我们只要对自己底各种观念有了清晰的名称,我们就可以有了自明的命题。我可以让各人底心来考察圆是圆这个命题,是否和“凡存在者存在”这个较概。。。

    括的命题一样自明;而且它在了解蓝非红这个命题中的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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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2第 四 卷

    文字以后,是否就会立刻相信这个命题,一如其相信一物不。。。

    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这个公理一样。在别的命题方面,我。。。。。。。。。。

    们亦都可以如此发问。

    5第二点,在共存关系方面我们有很少数的自明命题——第二点,所谓共存,就是两个观念间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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